『壹』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程序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贰』 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叁』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去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是要全部上缴财政的,所以通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制止滥罚款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改善执法队伍的形象。
对于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肆』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可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的反对。

法定行政程序,是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和应当被撤销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具有不可违背的性质。这种不可违背性,是因为该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程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因为事实上它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也是关键的)是因为法律承认了这种重要性,法律要求这些程序内容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否则就要产生违法或撤销的后果。具体来说,行政法定程序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是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的程序。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性等原因,立法表达了某些行政程序必须遵守和不得违背的意图,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类程序的规定,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明确表达了这种意图的方式,就是将“不批准”、“不成立”、“无效”等作为了违背这一程序的法律后果或处理后果,也就是说,立法以结果的否定强烈的表达了法定程序的意思。

二是行政行为的形成程序。形成程序是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的程序步骤,正是在这些一个又一个的步骤程序中,才产生了行政行为这个“产品”,这些步骤是形成行政行为的程序构成要素。由于形成程序在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起着形成行政行为的作用,所以,如果违背这些程序的规定要求,足以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按照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处罚行为是在传唤、讯问、取证、裁决这四个步骤基础上形成的,这四个步骤构成了治安处罚行为的形成程序,也就是治安处罚行为的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形成程序的要求(如缺少其中某个步骤等),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与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程序。有些程序内容和程序制度,是与法律设计的某种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这些与制度目的和原则相关的程序,就是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程序,就等于破坏了这一法律制度的精神。例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明确了结婚或离婚当事人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设计的婚姻登记制度,其中贯穿着一个基本的精神,就是婚姻自由自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就是在程序上确保婚姻(结婚和离婚)自由,以防止包办、胁迫等自由原则的情形。如此说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婚姻登记这个程序,就是与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一个程序了,当属法定程序无疑。

四是有关真实性和正确性的程序。违反这类程序,可能导致事实错误或事实不存立,使得行政行为在法律上错误和违法。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违法嫌疑人自己书写陈述的,只要求在末页上签名或指印,而在笔录上则要求逐页签名、指印,这显然是对真实性问题关注的程序制度设计。同样,要求在抽样取证时有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签名,也是与证据真实性相关的大是大非问题。这些与真实性相关的程序,应当属于法定程序。因为真实性是行政行为、行政案件的基础,如果真实性不能得到保障(包括在程序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是没有足够地体现真实,就不能说遵守了法定的程序。

五是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这些涉及他人权益的程序,也是法定程序的内容。因为,行政机关对这类程序的遵守执行情况,直接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问题。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上这些立法中规定的程序,都共同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无论是告知事实、理由、决定还是告知诉权,都涉及到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如果不告知,当然不仅是告知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还侵犯了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利。

六是有关行政基本秩序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也许并不与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也与行政行为的正确性相关,甚至是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或决定后的程序,或者完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但却仍然会构成法定程序。因为,这些程序关系到维护行政的基本法治和秩序,违反这些程序,会严重的破坏法律制度所要极力维护的秩序。即使与当事人和行政行为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也不得不遵守这些被立法认为是重要的和最起码的程序,否则,法律所要建立和维护的行政秩序就得不到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摘自《学习时报》)

『伍』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以下简单程序:
1、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陆』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多少元

二十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版十三条的规定当权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柒』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处罚程度较轻的一类行政处罚。

『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内格式、编有号容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