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个体工商申请开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纳税人凭《办税服务卡》携带以下资料到第一税务所办理:

1、领购普通发票及收据回需携带以下资答料:

(1)《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

(2)在发票窗口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单》;

(3)税控IC卡、税控盘(如有)。自第二次领购发票起,需携带已开具但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联。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

(1)《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

(2)在发票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

(3)税控IC卡、自第二次领购发票起,需携带已开具但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联。

个体户怎么才可以开发票啊

分析如下:

1、个体户如果需要代开发票,凭你的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对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报送的资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发票购领簿、税控IC卡(税控机打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5、下载开票软件,进入开票界面,按自己需要开票。

(2)个体户申购发票流程扩展阅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手工发票除外】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❸ 个体工商户怎么领取普通发票,流程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发票步骤如下: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需先到当地地税局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及资料有: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④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携带《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按照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❹ 个体户如何办理开发票业务

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就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申购发票,申购发票后成功后,就可以自行开票了。
首次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购领发票申请,领取并填报《发票领购审核表》,由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簿》确定的种类、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种类、数量、版式不变的,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领购。
领购发票需带的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领购人身份证明;
3、发票专用章;
4、《广告经营许可证》(领取广告业专用发票者提供)
5、《发票领购簿》;
6、发票专用章;
7、已用发票存根(初次领购除外、领购税控发票的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❺ 个体户怎么申请购买发票(拿回来自开的)

首先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税务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本涉税事项最长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税务工作标准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是税管员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如果同意领购发票,发放《发票购领簿》(要购买的大约5元钱)。

其次是领购发票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税控机打发票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您说的领购发票是否要加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您开具的发票金额计算的税额大于核定税额,则按照发票金额计算的税额征税,如果您开具的发票金额计算的税额小于于核定税额,则按照核定税额征税。

其他问题在我看来没有问题,您既不用打通什么关节,拉什么关系,其实领购发票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❻ 个体户如何申请电子发票

纳税人凭《办来税服务卡》携源带资料到第一税务所办理即可。

一、第一税务所办理:

1、《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

2、在发票窗口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单》。

3、税控IC卡、税控盘(如有)。自第二次领购发票起,需携带已开具但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联。

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

1、《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

2、在发票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

3、税控IC卡,自第二次领购发票起,需携带已开具但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联。

(6)个体户申购发票流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智能手机,现场拷贝等渠道获得企业开具的电子发票。

❼ 个体户能领到发票吗流程是怎样的拜托各位了 3Q

问题一:个体户是可以领到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

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问题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申报经营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即应缴增值税税额为零。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全额纳税。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7)个体户申购发票流程扩展阅读:

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❽ 个体经营户怎么申请发票

1、需来要办理营业执照
2、办理源税务登记
3、申请领购发票
现在的税务局有机打与手工两种发票,手工发票单张最大限额是9999.99元。
针式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式发票
对个体,一般是按定额来管理,起征点5000元,如果定额5000的话,那么每个月要缴150元的税(不管开不开票都要缴),月开票额在5150(5000*1.03)元以下,可以不用另外缴税。超过部分按3%征收率补税
以上是国税部分,地税的税费比较杂,综合起来大约也在3%左右。
具体税收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❾ 个体户发票如何申领!

个体经营一般开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去办理购买普通发票的手续。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可以到你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2、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报送的资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发票购领簿、税控IC卡(税控机打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5、下载开票软件,进入开票界面,按自己需要开票。

6、个体户如果需要代开发票,凭你的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对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9)个体户申购发票流程扩展阅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代购、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该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