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4、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二、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1、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2、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4、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5、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6、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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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范围

1、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2、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3、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⑵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怎么上税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又找到一个,你再看看: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增值税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

营业税 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⑶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国家有减免政策吗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为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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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五条个体就业残疾人可持下列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第六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应填写《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审核盖章后,由区县残联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应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存档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⑷ 有残疾证的个体户是否可以免税

有残疾证的个体户是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但并不是免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规定,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征80%。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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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关于残疾人纳税问题的解答如下:

一、根据规定,对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首先要办理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3、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 。

4、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三、办理完备案手续,可以办理退税。退税所需资料如下:

1、《退税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⑸ 残疾人个体户优惠政策

财税字第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⑹ 残疾人申请个体户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税报告到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我下面列举的,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其他各税由地税征收。

2、你从事办公用品销售,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目前,国家对于商品销售的增值税没有过多减免税政策。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由国税征收。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额分别依照7%的税率和3%费率计算缴纳,由地税征收。

4、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五条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减除的经营额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2000元执行,减征期内如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则对上述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5、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起征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天津市对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不征税。超过5000元全额征税。
如果你的(销售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你必须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机关才有可能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将你的定额核定为未达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给你。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话,哪怕你确实未达到5000元,也得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缴纳税款。按照您的表述,您哥哥月销售额不到1000元的,应当是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因此,这一条对于您哥哥显得非常关键。

⑺ 残疾人家属注册个体户后还能享受国家补贴吗

国家对残疾人有优惠政策。每个地区的优惠政策也不同。主要体现在税务减免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办理流程现在越来越方便!
持有残疾证和优惠证的残疾人办个体工商注册或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方面目前没有优惠政策,只是在办件方面有优先办理这方面.在国税、地税有优惠政策,办证不收办证工本费,在征税方面,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修理行业,有免税的政策,如果是从事商业,不能享受优惠。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适当减免工商规费。对从事创业的残疾人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支持。

鼓励扶持残疾人外出务工和到城市创业。凡有就业需求、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均可向本地残联申请,符合条件者由有关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服务、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积极稳妥实施小额信贷,采取“公司加农户”、“能人加农户”等多种扶贫方式,扶持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多种经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对用人单位专为残疾人就业进行的设施改造费用,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免费培训。

⑻ 残疾人从事个体户经营如何减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兴办个体户就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009年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三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而2009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已废止了财税字[1994]4号文件,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就失效了。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⑼ 我是残疾人也是个体户在交社保有没有优惠政策

财税字第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