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

1、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2、法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内?
答:法人可以成容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依据就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反映出来的实质意义在于“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此处并未限定法人只能成为哪一种合伙人,亦未对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的具体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因此可以理解为,法人即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亦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其次,《合伙企业法》限制部分“特殊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依据就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该条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既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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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的性质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合伙企业在我国被认为是与独资企业和公司并存的三大市场主体之一。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合伙人的良好信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其他经营方式无法比拟的,也是合伙企业长久不衰的原因。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进一步引向规范化道路。在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合伙被置于第二章中,法人合伙型联营被置于第三章中,从立法体系上看,立法者似乎是将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来看待,但合伙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合伙是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主体;有人主张民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不存在第三主体,合伙不是民事主体;也有人主张应区别对待,有名称、有组织的合伙才能成为主体。笔者认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还包括契约性合伙,即两个以上的人为完成某一特定的事项而临时聚资共同经营,随着该事项的完成,合伙即解散,因此也称为一次性合伙。因此,很难笼统地讲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契约性合伙而言,它仅仅是单个人的聚合,而非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合伙企业则应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来看,合伙企业已被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来看待。
(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处分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单一合伙人不能像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那样来支配自己在合伙中的出资,并且在合伙解散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则不会让合伙人个人担责。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合伙人才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保证的责任。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拥有的财产都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实行“双重优先”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分离,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民事责任。
(三)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合伙企业可以起自己的名称,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合伙人只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否则只能由合伙人个人负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企业可作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
而有限合伙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合伙人中有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但到底也是合伙,所以不是法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是独立法人吗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 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有限合伙企业是独立法人吗扩展阅读:

1.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5.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可以是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可以是法人。

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版法》的总则第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权律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合伙企业有如下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该规定突破了以往法人不能作为合伙人的限制,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增设了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的合伙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可以是法人。

6.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吗

可以的。
合伙来企业自的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7. 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