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个股东,入了股,投了钱,但是却没有股东权利,他们犯法吗

做为投钱进公司的自然人,你们当时没签合同吗?如果你们签约了肯定按合同条约来办理,如果那一方违反合同之归定,你在协商不行的话可以上诉法院,争处你正当权利,

2. 如果 一个公司股东,私下自己又开了一家同类行业的公司,那他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好像不违法,因为这样对他也没有什么好处,两家要是激烈竞争,最后还是他损失最大。另外如果有这个法规,那岂不是说我要是购买了工商银行的股票就不能购买建设银行的股票了,因为只要购买谁的股票,就是谁的股东。

3. 股东这样的行为犯法吗

作为股东,有权查看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和原始凭证等。如果大股东(控制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查看,这样就可以指导公司的经营状况了。其次,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让其他股东把掏空公司的钱还回公司。当然这些最主要的是证据,找专业律师介入吧。

4. 公司法人大股东,在小股东不知情况下做出违法的事情,对小股东有什么影响

会影响整个公司的运营和资金的流通,从而影响你们这些小股东。

5. 公司股东做出违法行为,另外一个股东也要求注销,4个股东每个人25股公司法人又是股东可以自己注销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你阐述的注销公司缘由,你要成功注销公司,需要完成以下步骤:一是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二是由公司的四个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公司债权债务;三是在清算完成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后,公司成功注销。

基于上述,如果公司章程并未明确约定公司股东实施违法行为是公司解散的条件,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其只占股东表决权的25%,加上另外一个同意注销公司的股东,两人的股东表决权也仅占50%,并不能满足公司法要求的解散公司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要求,故回到你关注的问题上来,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打算自己注销公司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6.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一个股东违法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7. 一个公司的股东私自在外承担和本公司相关业务一样的法定代表人他违法吗

不违法
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三板挂牌企业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