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减持公司法
『壹』 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是因为个人原因还是上市公司法的压力上次公司的规则中,有关于公司减持的规定吗
都是个人原因:1、不看好持股公司经营状况,在现有价位抛出可以有更多资金收入,还有一种不计成本买到底,说明这家公司已经完了。2、个人需要资金,暂时卖出部分股份,和公司无关
不管怎么减持或增持只要超过1%,必须公告。
大多减持表示公司经营不好
大多增持表示两种:1增持股东是个人,表示公司业绩好或是近期公司有大利好
2增持股东是机构,表示主力要介入了,后期关注
『贰』 国有股减持 立法
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国有股减持,是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来的。全会确定了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性方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正确而现实的选择。而对于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普遍存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但国有股、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国有股减持也是势在必行。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其中,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流通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的33.46%。有2380亿元的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不流通的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 。国有股具有明显的绝对控股地位。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因其公共产权性质,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者在事实上的不在位导致了国有财产权利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社会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造成严重的腐败、数量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的经济犯罪。显然,解决“所有者缺位”现象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减持国有股”方案的推出正符合这一思路。通过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比重减少而引入其他形式的股权,将股权结构分散化,便可以合法地削弱国有股的控制权力度,使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趋于完善。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微观的、宏观的、内部的、外部的各项配套改革。但是,改革必须抓住核心问题,而这一核心问题就是“产权”。因此,国有股减持不再是以往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否则便毫无改革的时代价值。国有股减持的实质就是从产权制度上实行非国有化改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指出:产权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国际经验看,投资业早已脱出了从属于产业资本,为产业扩张提供融资服务的地位,发展了专门从事产权交易和产权优化重组的一个独立领域;从我国的情况看,产业结构升级、国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间接投资向直接投资转化等发展与改革目标,也迫切需要有专业化市场主体承担产业再组合的职能。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并实现为可交易,这本身就意味着产权交易的金融化。
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身就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没有独立分散的产权主体,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而不是政府经济为主体。因此,有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纲”。造成国企困难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关键不在国企过于庞大,包罗万象,战线过长。所以,只有通过减持来改变国字号,“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投入大产出少的现象。不难想象,通过国有股比重降低及社会公众股上升,可逐步实现充分发挥和利用非国有股权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弱化国有产权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实质意义上完善。
二、国有股减持的目的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专家们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业改革以后,实现“政企分开”就一直是国企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受国有产权的制约,政府部门既是国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体,政企始终难以分开,而政企不分,企业的运转机制就改不了,经济体制就不可能转变,市场经济新体制就难以建立。据此,专家们还认为,减持国有股不应简单停留在“减持”上,而应从政企分开,企业运行机制是否转变的实效出发,具体讨论减持国有股的数量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顺产权关系的核心是产权清晰。产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的总和。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在国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议报告中提出,国有股减持后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就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经济学专家吴晓求也认为,当前我国社保问题日趋突出,国有股减持虽然从根本意义上说不是国家套现过程,但客观上提供了套现的可能,从而利用国有股减持的“套现”机会,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巨大缺口也成为现实的选择。
三、国有股减持的意义
有关专家指出,《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减持部分国有股”,作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体现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利用证券市场上资本流动配置的规律,对经济进行调控,是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采取经济方式干预经济运行的常用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对证券市场中一定规模国有股的吸纳或减持,可以明显地调节市场资本流向,适应地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稳定股市大盘指数和股票价格,1998年香港特区政府果断介入香港股市,投入大量资本吸纳股票,阻击国际游资的袭击,以稳定股市乃至整个经济局势,就是一个经典范例。
2、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是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改革的重点内容。迄今为止,围绕盘活国有资产而进行的众多改革行动收效甚微,就在于在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背景下,难以低成本地对庞大而复杂的资产存量定价,缺少使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的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不是流失就是重新陷入凝滞。利用证券市场灵敏的定价机制和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适用范围内满足国有资产流动性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国有股的减持和吸纳,对于推动国有资产依照市场供求关系流动、交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由此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怪异现象和运行弊端,影响着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向着持续、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尽快使三种股票统一流通,又不至于影响股市的稳定成长,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适当减持国有股,为逐步取消三种股票的差别,走向统一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减持国有股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现阶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但是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出现向传统国有企业回归的现象。借助国有股减持,可以进一步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非国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
『叁』 限售股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限售股是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肆』 法人股减持有新规定吗
限售股是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伍』 原始股东减持办理什么手续
限售期满后向交易所申请解禁,批准后即可流通,减持有减持的规定,须按规定减持,主要是数量方面的,规定主要限制大股东和高管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原始股东是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主体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设立人。
减持,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叫减持。
『陆』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转让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柒』 法人减持多少股票应披露
法人减持的股份数量如果等于或大于该公司总股本的5%必须披露.否则就算违规了.
『捌』 大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原因有哪些呢
大股东撤离有几个原因 第一 是自身资金紧缺 所有要套现 第二 是战略性撤离 第三 是对该公司未来发展的趋势没信心 主要就这三种原因 对股价有没影响那就要看大股东的撤离原因是什么了 如果是第三种的话 那么就会导致散户恐慌性抛盘 自然会跌了 如果是第一 第二种的话 那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玖』 法人主体机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如何交税
法人主体机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