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学校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学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系统管理。

⑵ 公办学校法人是谁

你要知道的是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办学校法人属于事业内单位法人。事业单位主要容靠国家财政拨款进行活动,国家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拨款,都是按预算支出科目进行的,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货币额度用款。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单位又可能通过自己的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这种收入有的属补偿性的,如收取择校生资助费;有的属生产性的,如兴办校办企业;有的属服务性的,如收取教育咨询费。这些收费必须按照政府审核标准收取,按预算管理的规定除上交国家以外,其余由事业单位作为预算内或预算外经费使用,从而形成其自有的资金或财产。但进行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不是营利,而是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也辅助国家实现其管理社会事业的职能。
至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是校长,也可能是上级教育局指定的人。

⑶ 民办学校法人职务怎么填

可以是校长,也可以是董事长都行

不管担任任何职务,要对学校负法律责任

能给学校提供更多的便利,办好学校,为人民服务

⑷ 学校老师要成立一个公司让我当法人!我有什么好处和责任呢

1。应该是“法人代表”或者说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公司,是单位,不是人。 2。法专定代表人,就是属公司的代表。公司章程里面应该约定法人代表的权力,责任,义务等。 3。做吧,没关系的,只要这个公司不做非法的事,或者虽然做了,你不知情,都没有责任的。具体的权力有多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了,你可以和你的老师谈一谈。

⑸ 学校的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

民办学校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责任;有依法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和有关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时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作硬性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董事长也可以是校长,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来确定。无论是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是校长担任法人代表,学校章程都应当明确"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华东师范大学施文龙
市场经济对中小学内部管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为中等及中 等以下学校切实实行校长负责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推行校长负责制,顺应了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对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 必然需要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教育体制,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中小学来讲,主 要进行了两方面的改革:首先是提高了中小学教育的社会化制度。改变过去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在坚持基础 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广泛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办学力量,建立了一批民办中小 学;国家和地方政府保证中小学基本教育经费,同时鼓励学校运用合法手段面向社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其 次,深化中小学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扩大了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人事调配 、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自主权。中小学教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说 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教育的“市场化”体制与以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化”体制根本不同,那么中小 学校内部管理如何去适应这种体制的改革,尤其是作为校长负责制核心的校长,在学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分析
(一)校长的权利:按管理的内容不同分为四类。
1.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 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 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 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2.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 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随着我国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学学校长在教材选择、选修课和活 动课的课程设置等方面可行使相应的权利,为校长把学校办出特色创造有利的客观条件。
〈3〉代表学校对受教育者签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依据学校评聘规章,就教职工的评聘提出构想并提交教 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视实际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议解聘或开除不称职的教职工。市场经济打破了“ 铁饭碗”式人事制度,要求各类劳动力按市场供求关系合理有序地流动。《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 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指出:“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 行岗位责任责和聘任制……”这些都为校长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 会审议。
〈2 〉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二)校长权利的时代特征: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其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需要中小学基础在有 可能的程度上面向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力市场化、劳动力利益分配市场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都 影响到中小学校的人事调配、经费管理使用等,赋于学校这些方面更多的自主管理权。谁来行使这些权利。责 任自然落到了校长身上。
另一方面,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既然从计划经济到市 场经济的变化发展决定了中小学校长权利的巨大变化,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校长的权利也将发生相 应变动。可见预见,如果到了我国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充分承担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所有经费时,那么中 小学校长至少在筹集学校经费(创收)方面的权利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义务分析
(一)校长的义务:按义务的指向对象不同分为四类。
1.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 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
〈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 力量。
2.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 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 “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年度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 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3.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遵纪守法, 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组织、 学生会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
〈1〉代表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生的费用, 并至少在社区范围内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 社会监督。
〈2〉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关系, 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社区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3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二)校长义务的时代特征:
当前中小学校长的义务是多层面全方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既要履行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 尽的义务,又要履行作为学校行政管理负责人应尽的义务,随着校长权利范围的扩大,义务范围也随之扩大并 涉及到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另外,当前中小学校长义务的履行和监督表现出明显的 民主化法制化趋向。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多地符合市场的民主的法制的准则,而减少人为的行 政干预。体现在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方面,就是通过民主的途径依靠法律的手段保证校长义务的履行和监督。
两点思考
一、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权利范围的思考
很多中小学校长谈到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时,几乎都说到这一点——校长权利不够,使学校一些改 革方案难以实施。现实的民政部恰恰与前面的剖析结果相悖。
先来作一项横向比较。美国中学校长的权利是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美国教育学学者苏珊娜 ·斯蒂格鲍尔总结美国中学校长的职责有三条:一是确定学校的目标。二是组织教学工作。三是领导改革。以 美国华盛顿州斯诺荷密司中学校长的权利为例,具体包括:①组织学校委员会;②安排学校预算计划;③统筹 全校课程计划和安排教学工作;④考查和估价教师的业务水平;⑤聘请代课教师;⑥批准各类家长会;⑦监督 学校的教学设备,教学用品和图书清单。
英国中学校长的权利主要有:①制订办学方针、目的及达标的措施;②建立(如有必要,可改组)学校内 部组织;③安排好经费和教师;④评估检查全体教职工。
显然,与美、英两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学校长的权利范围相比,我国当前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范围还 是比较宽的,尤其在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学校人事的调配等方面已有相当大的的自主权。
当前中小学校长现实权利不够的主要症结还在于部分权利实际未能落实。改革总是向传统宣战,必然要受 到传统思想、习惯势力的种种阻挠。以中小学校长人事调配权利中的教师聘任制为例,这项权利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将劳动力纳入市场的改革产物,有利于打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传统“铁饭碗”“大锅饭”式就业分配制 度,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可在教师聘任制具体实施过程中,聘任往往缺乏公平的双向选择,缺少执 行的相应制度和法律依托。当一纸聘任合同本身流于一种形式的时候,校长的这方面权利也就自然难以落实了 。
可见从理论上分析,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还是较充分的;实践中出现的“不够”的 问题关键在于落实不力,校长的权利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上法律上保障。
二、关于民主与集中制衡的思考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从学校管理方面考虑,主要是为了实现党政分开,使校长能主动全面地管理学校 ,增强学校的管理效益。不过,也应同时看到,如果单方面地强调校长负责制,强调校长有哪些权利而忽视校 长应履行的义务,忽视学校中其他成员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学校管理会导致权利过度集中,就不能充分调动学 校中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也就难以提高管理效益了。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建立在学校管理民主与集中统一、校长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基础上。一方面努力 创造条件,让校长全面自主地管理学校,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决策果断、实施有力,推进学校各项 工作的全面展开;另一方面应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学校内部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管理的民主化,督促校长在行 使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
校长负责制和学校内部管理监督体系统一,便是健全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综合上述两点思考,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保障和监督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需要健 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更需要学校管理走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⑹ 什么是法人资格,学校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学校是法人吗,什么才是法人

学校是为社会服务的国家机构,对社会负责

⑺ 学校的法人代表是

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内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容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作硬性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董事长也可以是校长,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来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责任;有依法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和有关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⑻ 学校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学校法人的特征
(一)公益法
从法人分类探讨学校法人的性质也许是一条途径。在大陆法系中,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国)立学校属公法人。私立学校一般属私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其设立宗旨以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区别于谋求财产利益的营利法人。在英美法系中,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学校一般属集体法人中的公益法人,以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但在申报时必须载明,一般按公司法人对待,不得接受捐赠,还必须缴纳所谓的“营业”税。

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分,把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
(二)办学自主权
学校法人仅仅是享有财产权、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流转的法人,还是同时具有“事权”意义上的法人。
(三)财产独立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之一,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学校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教育主管部门不承担连带现行;同时,学校内的成员(教师、学生)也不对其债务负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校长、学校管理人员也不承担其债务。学校法人的独立责任是由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决定的。学校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即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也独立于它的领导机构和下属机构,虽然它们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则是相互独立的。学校法人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其责任当然由自己承担。

⑼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吗

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活动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大学属于公益法人,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并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