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法人的认定

是不是法人并不能从是否独立核算表现出来的,一般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许多都能专独立核算,是不是法属人关键要看具不具有法人的资格,有没有法人的执照,一般来讲,大学的独立学院有独立招生权的应该属于法人!只是挂了某大学的名或由该大学出资设立的一个新的实体,相当于子公司形式!

㈡ 法人认证怎么办

1、在国税局办理法人实名制认证,一般只需要本人带上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可以扫描芯片资料);

2、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正本和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以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当地要求的材料前往进行办理。

3、国家推行“实名制办税”,要求法人,相关财务或者办税人员实名认证。

4、“实名制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和验证;

5、验证通过后,纳税人只要刷一下身份证即可享受零障碍服务;之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无需再提供身份相关的证明材料。

㈢ 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㈣ 注册公司时认定的法人,是不是属于企业法人就是营业执照上面的

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法人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种类。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那个人是法定代表人。

㈤ 怎样认定法人代表的职务行为

当然可以认定了

虽然他盖了B公司的章

但是行为是代表了A公司

所以不能仅仅凭借章来认定合同主体

还要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

㈥ 法人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问题: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
A. 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答案:D.
解析:法人终止,即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是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并不使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立即丧失,在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有在清算结束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

㈦ 法人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

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㈧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在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中,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并非仅仅是一个自然人,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体现法人的意思,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理所当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㈨ 机关如何界定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它确立了机关主体资格,奠定了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机关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机关法人的设立,能有效地解决难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机关法人的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特设立。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机关法人无法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由国家拨给。

(4)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这是对机关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下列单位不是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㈩ 请帮忙解释法规中的“法人”为如何认定

在我国最简单的理解就是能够成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即为法人,比如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等。但是他们的分公司都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都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