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行为
❶ 四种法人形式上设立的要求
概念
在民事主体中,自然人是因出生而成为主体的,而法人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造"出来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其中既有事实行为,如为准备场所盖房子,也有民事法律行为,如几个设立人签署设立合同。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视法人类型而定,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关于法人设立的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设立原则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如下几种: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研讨会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中国的法人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1、申请人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人为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为该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2、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核准登记
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一、承办机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法人设立主要内容: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设立(备案)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公告:将核准设立(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在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材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换证:对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同时按照核准的变更登记事项向事业单位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公告:将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不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注销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不予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省登记管理局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注销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登记管理局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❷ 法人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条件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使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❸ 法人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您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 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 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❹ 法人设立的概念
在民抄事主体中,自然人是因出生袭而成为主体的,而法人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造”出来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其中既有事实行为,如为准备场所盖房子,也有民事法律行为,如几个设立人签署设立合同。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视法人类型而定,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❺ 法人设立的要件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回、国家可以作为设答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