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人”指的是什么类型的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它具有如下特征: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
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这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使法人区别于个人合伙。法人的独立财产包括三层含义:
(1)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
(3)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的其他财产。
3.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公法人,它所完成的是国家管理职能,如国家管理机关。
凡依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目的,如各种商业公司。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础和内部结构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作为组织成立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人的组合,如各类公司等。
财团法人以捐助行为作为成立条件,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各种资产,称为财产的组合。如诺贝尔奖励基金就是为奖励学术目的设立的财团法人。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法人活动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社团法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如红十字会。财团法人多为公益法人。

4.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则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中国法学会、红十字会等

『贰』 企业法人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权利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议您阅读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叁』 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是指: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肆』 法人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的概念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这类问题放到下文权利分析部分讨论。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 “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权利一词难以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与权利一词的过度使用有关。权利语言虽然源于西方,但权利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语言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作为其负面的结果,权利语言经常被滥用,关于权利及其涵义的讨论也时常发生一些误解。 也许因此,《牛津法律便览》的“权利”词条直截了当地把权利说成“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不过,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又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很有意义的题目。因为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

义务
“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

『伍』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地位是否完全应当等同于自然人宪法上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否能够应用于法人呢

不能完全等同。
法人,只是将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使其具有相应的、与自然人相类似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与自然人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其法律地位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与自然人并无区别

至于你的后一问,是不能的。
因为宪法上关于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至于对法人,它会有专门对法人的规定

『陆』 基本权利的主体

基本权利具有先国家性质,为人类所固有,宪法是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进而对其予以保护,防范来自国家或者特殊私法主体的侵犯。

关于基本权利的固有性,有两种学说,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前者认为基本权利固有,可以说是“天赋人权”,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主流思想;后者认为权利乃国家赋予,不存在更高的自然法赋予人权。
但是经过二战的苦难,特别是纳粹的暴行,人们开始反思实证主义,此时自然法思想开始复兴,实证主义也开始有所嬗变,对其思想进行了修正。
现在主流观点应该是基本权利是人固有的,而非国家通过法律所赋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整理出自然人的30项基本权利,具体如下:

1、自决权

2、生存权

3、平等权

4、求助权

5、生命权

6、拒刑权

7、抗役权

8、自由权

9、安全权

10、迁徙权

11、国籍权

12、抚养权

13、监护权

14、本善权

15、申辩权

16、人格权

17、隐私权

18、肖像权

19、名誉权

20、宗教权

21、言论权

22、集会权

23、结社权

24、劳动权

25、婚姻权

26、姓名权

27、教育权

28、选举权

29、语言权

30、缔约权

『柒』 宪法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

宪法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
妇女,退休人员,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青少年.华侨、归侨和侨眷

『捌』 公民基本权利主体、对象 性质

你好!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玖』 什么是法人,法人是不是公司除了公司还有其他的主体能成为法人吗

个人独资企业也有法人,当然也是可以破产的,含义如下。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它具有如下特征: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
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这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使法人区别于个人合伙。法人的独立财产包括三层含义:
(1)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
(3)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的其他财产。
3.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公法人,它所完成的是国家管理职能,如国家管理机关。
凡依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目的,如各种商业公司。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础和内部结构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作为组织成立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人的组合,如各类公司等。
财团法人以捐助行为作为成立条件,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各种资产,称为财产的组合。如诺贝尔奖励基金就是为奖励学术目的设立的财团法人。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法人活动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社团法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如红十字会。财团法人多为公益法人。

4.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则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中国法学会、红十字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