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您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因为,股东派生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诉权。而且,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行使诉权是必要的。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1)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第三,满足法定主体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1、并非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对股东的资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诉讼之后所得利益应该归公司享有。

3、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股东应当充当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至于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❷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简答

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产生的。
按《公司法》的规专定,侵害主要来源于:属(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
股东派生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❸ 股东派生诉讼的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中国借鉴国外成熟之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通过对中国公司法所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的目的,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❹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相关法律条文

股东派生诉讼指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派生诉讼在《公司法》第152条和《证券法》第47条中都有规定,后者往往容易被忽略。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仍不能解决问题或紧急情况下直接行使的救济手段,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不同的资格要求,详见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独有的股东派生诉讼,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没有明确限制,其产生情况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违反了股份交易禁止规定,详见相关法条: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派生诉讼,股东还有自身利益损害赔偿诉讼,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个诉讼没有监事。

若有什么不懂或想进一步了解请留言。

❺ 股东派生诉讼的简介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但德国直到2004 年才引进真正意义上的派生诉讼。
Foss v Harbottle 确立的原则: 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只有公司才是适格的原告。 这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逻辑延伸, 也是保证公司经营不受干扰的需要。
这一原则在由公司正常的业务引起诉讼时不会出现问题,但当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时,便会出现尴尬。 由于公司的经营权, 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力,不无例外地由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手中, 他们自然不会为公司作出决定对他们自己提起诉讼 (wrongdoer control)。They exercise sufficient control so as to prevent legal proceedings being brought in the name of company.在这种情形之下,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Foss v Harbottle 规定另外, 允许股东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该种诉讼称为派生诉讼。
虽然美国和英联邦国家都允许派生诉讼,但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如何提起诉讼,两者的法律规则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