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工作手册
1. 江苏省公安厅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具体内容
省公安厅制定下发16个警种《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
覆盖全警260多个执法岗位2010-08-12 09:59:26【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TD>本网讯 通讯员 赵家新 同样的执法行为,基层民警的执法过程却差异很大,这样的“故事”将成为历史。8月10日,江苏警方统一制定的执法办案标准出炉。省公安厅将涵盖16个警种260多个执法岗位的执法标准,印制成《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自即日起下发基层公安机关执行。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柳玉祥表示,这标志着江苏公安机关执法标准化管理又上新台阶。据了解,多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虽然在执法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的来看,现有的执法标准还比较零散,有的是市县公安机关制定的,层级较低;有的在内容上重复、交叉、不系统,不便于公安民警查找、掌握和执行;有的标准不明确,有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基层民警在执法中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确保民警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在每个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省公安厅有关业务部门对南通市公安局制定的执法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的执法标准,并按警种分印成《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手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安机关每项执法活动应当达到的具体标准,包括统一的立案和裁量标准,规范的语言、动作标准,窗口单位服务群众的标准,以及民警的岗位职责标准和装备保障标准等,确保执法工作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不因人而异。《手册》涵盖了指挥中心、督察、治安、交巡警、刑侦、经侦、禁毒、出入境、监管、网监 、审计、信访、后勤、消防、边防等16个部门警种,覆盖了全警260多个执法岗位,明确了不同岗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程,让每个民警都懂得“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柳玉祥副厅长介绍说,省公安厅在制定完善执法标准时,贯彻了“从法条中来、从实践中来、从群众中来”的原则,不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其中涉及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裁量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而且对基层民警日常巡逻盘查、接警处警、纠纷调解、治安检查等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了提炼总结,将其固化为执法标准,充分体现了实战要求。柳玉祥副厅长同时介绍说,为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对过去存在制度空白的警务活动,设定了执法标准。比如,在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和未知名尸体工作方面,过去缺乏统一规范,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从接报警、相关部门警种的职责分工、勘验调查、信息采集录入到应急处置等环节都制定了明确的操作标准和处置流程。另据了解,省公安厅及各地公安机关将同时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真正把民警的执法行为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2. 城管执法人员工作中需要什么工具书
简单地说——不需要!复杂地说——太多了,你看不过来!
城管由于职能太多、太杂,所以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就至少几十本,你不可能都看完再去执法。所以不需要工具书, 只需要跟着老队员一起干就行。城管这种工作多半都是凭借经验去与违法者沟通的,因此即便不看书,只要跟着老队员学就是了!
3. 什么叫执法人员守则
执法人员守则
为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树立“严肃、公正、廉洁、文明”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守则。
一、政治坚定,严守法纪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的正确施行,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努力学习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相关的农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
三、爱岗敬业,勤政为民
热爱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履行程序,依法行政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格式统一、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当事人,办理案件不畸轻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执法中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贿赂,严禁“吃、拿、卡、要”,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六、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禁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七、文明执法,风纪严整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言行规范、举止端庄,注重以礼待人、以法服人,严禁仪容不整,无证上岗执法;严禁态度生硬,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八、服从大局,团结协作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安排,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各站(室)之间、各岗位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4.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的内容提要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公安法制的发展,基层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时,需要用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这些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典、文件中。虽然公安类的法律汇编并不少见,但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不便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随身携带和随时查询使用。为此,我们选编了这本执法办案常用手册,辑录了基层执法办案常用的法律、法规、解释、规章,以及相关具体执法规范性文件,并加大具体执法行为操作性规范的比重。为便于民警日常执法随身携带,本书在选取规范时,以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规、文件为主,不贪大求全。
全书共选取最常用的文献140个,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刑事执法办案规范,行政执法办案规范,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禁毒办案规范,复议、应诉、赔偿工作规范,综合类执法规范,以及派出所执法规范六个部分;每一部分按照法律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解释(各类司法解释及其他解释)、执法办案规范分类排列;排列顺序上主要按照文献效力等级为序,同时兼顾文献发布时间和内容,以便于基层民警学习、查询和使用。
本书为基层民警量身定做,既是基层民警法律学习培训教材,也是基层民警执法办案的好帮手。今后,根据执法工作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调整、完善,编者将适时修订、增补相关规范,以更好地服务于执法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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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的主要行为规范有哪些
关于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的主要行为规范,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一、表明执法身份。即通常所说的“亮证”处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当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
二、填写并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上的依据。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依法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的职责。
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7. 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的内容摘录
为便于读者查阅和理解,本书将内容分为总类、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和其他规定七部分。全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新颖。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将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实其中。二是突出了实用性。将具有规范执法意义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收录在内,有助于读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运用。此外,编者也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法律法规编辑其中,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助于拓宽读者的视野,也有助于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总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发布)
关于印发《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号)
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导读】
(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号)
(二)临时入境车辆管理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入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
(三)报废车管理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1997年7月15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经贸经[1998]407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2001年3月13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4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四)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
(五)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号)
三、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
【导读】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五、队伍建设
六、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七、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