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内主板上市有没有国籍地区要求外籍股东持股比例有否经营地点和经营项目的限制

在A股主来板上市只能是注册地在中国大自陆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籍股东没有持股比例限制,可以由外籍股东控股,但是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国内有住所。公司的住所是要在国内的,但主要业务在国外是允许的。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内产业政策,如果是外资公司的话同时要符合商务部对外资准入行业的规定。

⑵ 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东加入外国国籍,股权如何处理

只要该领域没有在投资主体上限制外籍人士投资,就可以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

⑶ 各国关于法人国籍是怎么认定的

单纯采用一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已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日本在认定外国法人国籍时,采用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或国民控制标准。
法国《巴斯塔曼特法典》被认为是采用此说的突出典范。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该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第17条规定:“社团法人的原有国籍为其成立地、并依当地立法的要求社团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地所属国家的国籍;”第1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国籍应由组织章程予以确定,或者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其股东大会经常开会地,如无这种开会地为依据时,由其主要管理或行政机构或理事会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取得法律人格的地方即依其成立地来决定,凡在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成立的即为外国法人。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其优点是:成立地的标志十分明确,容易辨识;不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有利于对法人国籍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监督管理。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标志,有时很难看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而且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可以到成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法人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尚未能统一。不过反对者认为,住所可以由法人随意设定,依法人住所定其国籍,就可能让法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通过虚设住所以达到改变其属人法和规避法律的目的。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理由是,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法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因此,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资本控制在哪国公民手中,并以该公民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学说在运用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所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而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便更难确定。 因此,这种主张很少被用于实践。
4.准据法说。按照这种学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在实践中,由于法人的设立往往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是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因此,依照这种学说就有可能将一些同设立准据法国没有必然联系的法人视为是该国的内国法人,并不合适。
5.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采用这种学说,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和组成地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成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例如日本一般采取准据法主义,但要取得日本内国法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尚须在日本设有住所,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均被视为外国法人。 1970年国际法院在审理巴塞罗那公司案时,也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

⑷ 股东为外籍身份,以中国国籍进行了注册登记,请问是否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怎样解决

首先,公司的性质应该被定义成内资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股东国籍变更不会改变公司性质;至于虚假身份的问题,这个就不懂了,一同请教

⑸ 如果公司上市,合伙人中有外国国籍的华人,这种情况会有何优惠或者麻烦国家是否有规定股东必须中国国籍

你描述的情况不清楚,我暂且理解为公司还没有上市而准备上市,股东中除了中方股东外版,还有权外籍人士,对于上市有何影响。
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有外籍人士,那么该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
如果上市,需要先改制为股份公司,按照现行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外资企业,必须为中外合资形式,所以有外籍个人属正常情况,并没有什么麻烦。目前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均已取消,所以也没有什么优惠。

如有疑问,可继续附加提问

外籍人士要取得上市前的原始股,就要先取得股东身份,办理程序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办理起来手续较为繁琐。然后再改制为股份公司。

公司上市前会聘请投行或券商做顾问辅导,他们会教你怎么做的。

⑹ 公司股东变更国籍,公司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⑺ 股东国籍是什么意思

股东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而言,国籍很好理解,即其护照签发国;对法人而言,即指其注册所在国,称为法人国籍。

⑻ 股东国籍发生变化,公司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此外参考/zjaic/jdts/zxwd/zxwd_content_278.jsp?docId=1177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明确答复。

⑼ 公司国籍的标准

关于公司国籍判断标准向来有许多争议。有很多不同的标准的(所说的标准当然是法律的规定): 住所地主义(有些国家法律规定注册地为公司的住所,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的主营业地点为公司的住所), 准据法主义(即看公司的章程,公司是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成立的), 控制主义(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哪个国家的人或者股东)。 此外还有很多其他标准,如:公司设立地、公司注册登记地(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地、公司实际管理地、公司主要营业地、管理人员国籍地、复合标准主义等等。 同一家公司有可能A国认为是A国的公司,B国认为是B国的公司。例如很多美国大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国法律规定他们是中国的公司,而美国法律则认为是美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