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共有的资产可否均等分配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这样规定,只要所有股东同意就行。

㈡ 股东股权比例不变,是什么意思呢

比如设立之初,公司注册资本10万,股东A占5万,持股比例50%,股东B占3万,持股比例30%,C占2万,持股比例20%。现在增加注册资本到一百万,如果要股东股权比例不变,那么股东A要增资45万,才能是自己在公司中占有50万的资本,才能保持继续持有公司50%的股权,同理,为了保持股权比例不变,股东B就只能增资27万,股东C只能增资18万,多了少了都会破坏股权比例。

㈢ 公司里四个股东,股权均等,这样的公司如何进步一发展

公司里四个股东,股权均等,这样的公司如何进步一一般来说,看跌期权差价是在接近到期时构建的,因为随着到期日的临近,高涨价的价值将会消失。她认识的青年人,从不错过

㈣ 公司实际有5个股东,其中一个持股35%,另外四个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将手中的持股比例

问:公司实际有5个股东,其中一个持股35%,另外四个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将手中的持股比例交由另一人代持,目前代持人为法人),现在因为理念不合,四人希望同持股35%的股东谈退出事宜,对方以其余四人为小股东为由不予回购其出资额,如果四人希望取得公司出资额除向法院起诉外是否有其他途径?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 公司股东股权分配问题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这关于公司的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性的设计;
其次,在股权比例方面需要安排好,股权分配不能过于平均,需要找到一个制衡点;
再次,人员数目方面也需要考虑,三个人的结构比较容易出现公司僵局;
最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操作层面也需要斟酌。上述每一个方面均需要根据股东的商业目的、需求独立设计,并不是一段文字就能解决的。

如果公司有这笔预算,建议公司还是聘请律师参与设计,否则将来一旦出现公司经营僵局,再行解决的成本会更高。

如仍有疑问,欢迎来电联系。

顺颂商祺
田嘉龙律师

㈥ 和朋友一块开公司股权分配不合理咋办

朋友你好,关于这个问题处理办法有很多的。

第一种,双方协商,把股份置换成经济补偿,这是一种方式,看能不能和对方谈好,退还对方本金再给一部分利息。这是一种比较友好的方式。

再一种,你们两个进行协商,看能不能让A的投资占到股份的比例小一些。比如 10 %,B 不参与管理,财务报表公开透明保证B的利益。

再举一个例子,看对你们分配不均的股权,有没有借鉴意义。

当年,海底捞创业的时候四个股东是张勇夫妇以及施永宏夫妇,后来在合作过程中,感觉效率不高,四个人就决定,两名配偶退出合伙,由张勇和施永宏经营企业。到 2007 年的时候,张勇用原始出资的方式(当时原始出资的时候为 8000 元)收购了施永宏 18 %的股份,这样张勇占股 68 %,施永宏占股 32 %。现在施永宏赋闲在家,但施永宏也很享受,现在纯粹当股东不参与管理。通过以上这个案例,我们说解决股权分配不均的方法不止一种,哪一种适合你,可能根据你企业的具体情况找到适合你的处理方案,但一定要区分清楚人力投资和财务投资。如果财务投资占比过大,企业的发展一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夭折。

建议咨询专业的股权咨询机构,了解一下我们。

㈦ 公司分红时,可以给一部分股东分红,另一部分不分红吗

同股同利,这是基本原则,不应该有你说的那种情况。但是,如果一部分股东持有的是优先股,他们就有优先于另一部分股东拿红利的权利。别人没有,他们有;别人多拿,他们只能拿固定的。当然,优先股都是事先说好了的。具体什么情况,你再进一步搞清楚。

㈧ 公司股权平均分配日后会产生纠纷吗

问题:我们四人成立一家公司,每人占四分之一的股份。实际出资的是我跟另内一个股东,其余两位是干股。想容请问这种分配方式合理吗?在日后会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张律师:分配是否合理是你们之间的事情。为预防法律纠纷尽量在公司成立之前签订合作协议和章程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吕律师:可以,但是后果就是可能股权太平均了,万一闹僵的话,能到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 相关知识——股东关系对象 股东关系对象指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主要对象包括:董事会和董事局;广大的股民;金融舆论专家。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良好的股东关系是企业的生命线,因为这种关系直接涉及到企业的“财源”和“权源”。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加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沟通,能够争取已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了解和信任,能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稳定股东队伍,吸引新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社会财源。

㈨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由3股东平均分配股权,但是出资额和出资比例都是除不尽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
三个股东除不尽,又想非常平均的分配股权。那只有一种方法。每人出资34万,注册资金102万。每个人多出几千而已。而且现在注册资金一般都不用实际出资。
其实三个人不用太纠结,两个33,一个34也没啥。
只要不是一个人占股51就行。
这样公司决策至少需要两个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