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公司法人,个人借款可以以公司名义还吗

房产中介费由买卖双方承担。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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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以公司名义偿还。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人代表,而是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两重性,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时,代表公司,但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

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以公司名义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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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仅代表个人,不能和职能相混淆。

2. 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

1、向企业法人借款,属公司内部往来账,可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有与企业法人的往来账的,可不必另设其他科目,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借给公司的钱,做为公司的用途,与设押金科目无关系。

(1)借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企业法人姓名

(2)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

(3)还款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本金

其他应付款-利息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银行存款

2、缴税:

(1)没有利息清单,根据双方的协议决定其利息;

(2)对于法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税务票据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果没有发票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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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2、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 企业法人借给公司资金可以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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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4. 请教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的具体操作流程

您所谓的公司法人是不是老板?董事?或股东?如果是:
1.双方签一份合同,利率不要高过市场同期利率.
2.合同贴印花.
3.如果不跨年,支付利息时,去税局开发票,带上合同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交税,有营业税及其附加,代扣"公司法人"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期间较长,跨年,就不要在支付利息时才去税局开票,每个月末计题财务费用后就去开,这样才不会在汇算清缴时被审计剔除这笔费用.
5.年终汇算清缴时,要填上关联人交易.
6.分录:

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本金

买印花税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利息

去税局开票时,代扣税款
借:长期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支付利息:
借:长期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5. 法人可以借钱给自己公司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115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公司是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借款,如果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是可以向公司借款。

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则需要判断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资金。如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双方签一份合同,利率不要超过市场同期利率。

在这如果不跨年支付利息时去税务局开发票,带上合同,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缴税由营业执照税及其附加,代扣公司法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时间较长,跨年就不要再支付利息时去税局开票,每个月末计提财务费用后就去开,这样才不会在汇算清缴时被审计提出这笔费用。

最后重点要提出法人借钱给公司一定要有合法的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

6. 法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吗

一般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7. 法人自己的借款,可以由公司还吗

1、不可以,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及债务不能混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8. 公司法人借款,我可以起诉这个公司吗

一般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的。公专司具有独立属人格,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