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对吗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是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

1、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1)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解散扩展阅读

1、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B.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干什么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干什么?一、非法人的解散法律规定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

(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般而言,“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则是针对非企业法人而言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类别的法人,其组织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法人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C.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哪些权利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解散扩展阅读

第三章 法人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D. 民法总则非组织法人的规定包括哪些

你好,
1、非来法人组织是不源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 非法人组织有哪些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民法总则

您好,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回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F.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6)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解散扩展阅读:

在我国,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头脑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较为片面的观点:民事主体即为民事诉讼主体。

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其签约主体合格,所签合同也才能够被确认为有效,在发生合同纠纷后,也只有公民和法人这种法定的民事主体才有起诉、应诉等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涉及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诉讼中,因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既不能签约也不能履约,更不可能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参加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的能力,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一度时期。

司法实践中只把法人作为唯一的原告或被告,由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根本不考虑非法人组织的诉讼地位。其实,这种观点和认识的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因为建国以来,我国在民法理论上是一脉相承地照搬了前苏联受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

在民事立法中对民事主体采取自然人和法人两分法,不承认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的传统理论,所以在我国也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我国有关民法论著中几乎也见不着关于对非法人组织的理论研究及其阐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

非法人组织大量地客观存在,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也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从前述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要件及特征可见),它们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发生民事、经济关系,享受和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对外交往中,难免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形成诉讼,如果不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这就使得我国民事立法不能再对此保持沉默。故,《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

在民事主体部分开创了承认 “两户一伙”及“合伙型联营”这类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的先例,从立法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时,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是家庭经营的,以所起字号为诉讼主体。

合伙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字号,由其组织为诉讼主体,其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这就以法律的形式,从实体方面明确了几类特殊的民事主体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既确立了其民事主体地位,又确立了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并为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打下了基础。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从不同的立法角度,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和民事主体地位。

如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领取《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凭此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这就明确地赋予非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应该与法人相同。

即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被撤销、终止时,其权利范围及于依法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从程序法上明确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非法人组织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发生民事经济往来,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在对外交往中涉讼。

也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具有充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条依据。法律上赋予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既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也利于非法人组织涉讼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审结案件,依法保护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G.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回

《中华答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7)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解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H.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对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是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

1、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8)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解散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的时候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分类:

1、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市场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合作(合作社)、联营、合伙、合资(集体)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非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和合作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需要授权和确认。

3、办理

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如寺庙、教会组织、图书馆和国家要求“对国内一些群众自行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对县、乡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豁免登记。社团、民非和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非法人的事业性实体机构。

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过这些机构开展与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成立这些经营或非经营机构。

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非法人组织到工商部门登记就是营利机构,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到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非经营机构。

I. 哪位大佬可以解释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民法总则》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民事权利与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J.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