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你学习一下就完全知道了,也可以找当地的中介帮你去办理。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B.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区别

企业法人登记只是公司登记中的一部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主要是对企业法人担任资格的管理,公司登记则是对注册公司所需尊守的规程。

C. 工商登记是否就是企业法人登记

不见得是。
常见的
营业执照
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两种。
前者是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
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核发该种执照。

D. 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BT)〗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 什么是公司登记

第一次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一种是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的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企业法人登记及其登记管理制度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它是企业制度发展到较高级阶段的产物,是与企业设立普遍实行"准则主义"联系在一起的。 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并对其营业活动进行监督。营业登记的历史较为悠久,可以追溯到西欧中世纪的行会或商人组织设置登记册,对商人或加入行会者进行登记的做法。我国古代给牙商发放“牙帖”,给盐商发放“盐引”,都可谓营业登记。 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这两种登记合在一起进行的。我国也是如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将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分开的做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内分设不同的登记簿,如德国对资合公司和其他公司、企业分别设立登记簿;另一种是由不同的机关分别登记,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法人除由“经济部”发给执照准予成立外,尚需由市县政府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可开业。 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作为统一的制度,一并为之,固然有利于对企业的组织、能力和行为等予以统一监督管理,但将二者分别登记管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这种合理性主要在于:其一,在一个幅员辽阔、尤其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必然存在着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市场,企业营业登记宜同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及其惯常的一个或数个经营区域相联系,以利对企业营业活动的监督;而企业法人登记则不宜太分散,否则易造成对企业法人的条件及其设立标准控制掌握不一,商号重复、冲突在所难免,不利于企业跨区域交易及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其二,从理论、实践效果和国际惯例来看,企业年检的目的和作用应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动态监督,主要不是为了审查企业的法律人格或主体资格,登记主管机关和社会相关主体藉此得以了解某企业的实际营业状况,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对此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但实际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年检的这种固有性质。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要求企业在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审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企业法人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甚至因不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涉及的是企业的信用和信誉的问题,应当给予企业通过努力、诚信经营而恢复信用的机会,交易安全问题应该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的公开、公信及其制度化保障,将“矛盾”交由市场主体自行回避和化解,未必一定要令企业在此情况下丧失法人资格,否则引发众多无效法律关系,并不利于企业及其活动的正常延续,也不利于交易安全。这正是我国目前企业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弊端之一,因而有必要对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分别登记管理的制度作分析借鉴,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回答可获2分,答案被点赞可获得悬赏分和额外20分奖励。

F. 公司设立登记后,还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以及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吗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公司成立以后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以及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是为了确立其法律身份,办理开业登记是为了确认其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6)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扩展阅读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二)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可并购其他法人;(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企业法人

G. 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还需要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证之类的吗

你提到的企业法人登记和企业法人证是没有这种说法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法人需要到税务机关系统里进行影像采集,公司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备案,如果需要开设银行基本户的,还需本人持相关材料到银行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