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

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

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

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

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

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

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

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

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

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

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

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

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

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

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❷ 公司股东转让协议书样本。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
违约责任:
10.
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
争议解决约定:
1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
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❸ 关于股东人的职责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大大召集。下列情况下应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时;

(二)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时;

(三)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大大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时,战略决策委员会大大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表决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大大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大大请假。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五)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大大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对聘请的外部外部专业机构给予适当津贴,津贴方案由委员会大大提出,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大大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大大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大大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四节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设大大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

审计委员会大大及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大大召集。下列情况下应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每年中报、年报前或临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预测财务风险时;

(二)审查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时;

(三)年终考核公司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时;

(四)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

(五)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六)审计委员会大大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委员会大大应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大大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无故不履行职责又不委托其他委员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推荐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表决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大大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大大请假。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

(五)会议原则上在公司驻地举行,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由审计委员会大大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物所时,应遵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更换审计师事物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审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谈话、调查实证等专项考核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委员同时参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审计时,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合同等必要资料,可以约请公司有关人员了解、证实有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或财务风险评审,但应报请董事会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但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大大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大大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大大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监机关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监机关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记录;协助组织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股票上市协议及本细则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证监机关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基本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的;(4)公司现任监事;(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产生

(一)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应规定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解聘;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监机关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进行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

(一)董事会秘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董事会秘书薪酬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拟定,董事会审议,在年报中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如本规则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纲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勤勉诚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罪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八)直系血亲和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依法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三)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五)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监事的权力

(一)受监事长委派,可以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受监事长委派,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出席股东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

(五)受监事长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的职务要求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业道德 :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力,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

第十二条 监事承诺

(一)时间和努力。监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二)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监事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必须参加监管部门为监事举办的培训班,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对自身责任的承诺。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监事必须对自身行为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并明确委托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公司遵守;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监事失误责任的界定及追究

(一)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监事对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分别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的更换原则

(一)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三)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四)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会接到监事的辞职报告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要求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股东监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补选,职工监事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补选。

(五)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监事的考评及报酬

第十七条 监事考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对监事的业绩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监事的业绩考评标准:

(一)会议出席率:监事亲自参加的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等会议出席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贯彻和执行监事会决议情况。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业绩考评程序

(一)监事会评价。监事会对监事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敬业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否执着、严谨、客观、公正做出评价;

2、沟通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中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沟通和交流的能力进行评价;

3、团队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组织作用,是否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工作进行评价;

4、独立工作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坚持不断学习,是否能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独立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

1、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即对监事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监事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的表现进行评价;

3、监事的原则性及对公司和股东的负责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严格按原则办事、是否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报酬

监事应在公司领取适当的监事工作津贴,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拟定,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2人),股东监事不超过三分之二(3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届监事会产生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会业绩进行评估;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议外部审计机构;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九)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长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款形成的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签署。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将检查报告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就报告中的问题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董事会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有关情况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❹ 公司增资老股东该如何做

休要担惊,少要害怕,我来也----

如果看好未来的话,就应该参与扩股,否则日后就会有损失;
如果看淡未来的话,就不要参与扩股,否则日后会增大损失;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而手头确实无法拿出现金的话,可将扩股权以适当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他人,这样你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

如果一开始就在公司章程中特别写明一些防止该情况出现的条款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了,但以目前情况,你最有利的杀手锏就是转让扩股权给他人--引入新股东(一开始在公司章程中也没有特别写明一些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条款吧?),这样A,B的实际控股比例就不会有增加了!

❺ 公司股东名称变更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公司搬家都要做哪些工作?重孝卖要的当然是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了,如果企业搬家了,需让旁要让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相关部门都知晓,否则,要是他们都找不到企业了,还怎么可能信任企业呢?
而且,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既然如此,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更是不能忽视的步骤了。那么公司注册地址该如何变更呢?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流程: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不过,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非到这一步骤就可以了,当企业变更完营业执照。做完这些比较大的工作后,还有些细小的工作是企业不能忘记的,比如商标注册证书的变更,因为商标证书上也有注册地址的标注,还有如果坦慎橡企业有ICP经营许可证,也要申请变更才是。也就是说所有与注册地址有关的证件都不要忘记变更才是。
公司注册地址是企业的运营地址,相关部门也有可能随时抽查企业是否仍然在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地点运营,如果企业擅自搬家,会被纳入异常名单,时间长了,会被吊销,最后企业只能申请注销,这可就不值得了,还不如在搬家之初就申请注册地址变更更安全。

❻ 三人合伙开店,分配问题如何合理

这个可以分为两块,一个是按劳分配共(工资),一个按股权分配(分红)。如果三人出力相同,工资可以相同。到年底分利润时,按照出资额的多少,对应分配。做企业就该分配公平,不要参杂太多个人情感。

❼ 合伙做生意赔钱了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合伙做生意更要丑话说在前头。现在赔了才来讨论怎么分债务?当初没有约法三章?做的时候就没有想到最坏的结果吗?做生意重在运筹帷幄,财务如何分配这种更是应该提前约法三章。做生意不能光凭一腔热血。
像这种情况,轻的兄弟朋友没得做,重的反目成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