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差额征税
A. 个体户交税去国税还是地税,各起征点多少
个体户交税,去国税交增值税,去地税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两边都要交。
起征点都是月销售超过3万。但是超额后是全额缴税,不是差额交税
B. 个体户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见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个体工商户钱某本年度取得经营收入共50万元,成本、费用开支及损失共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50-40=10(万元)
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例2、某个体户1月份已预缴税款136元,2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该个体户2月份应预缴税款按如下办法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0×12/2=13200(元)
查表得知适用税率为20%
全年应纳税额=13200×20%-1250=1390(元)
2月份应预缴税额=1390×2/12-136=95.67(元)
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分别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或按行业征收率依营业额计税方法征税(行业征收率:工业生产(产制)1%、工业加工修理2%、机动车维修3%、商品销售0.7%、饮食2%、美容美发5%、娱乐5%、交通运输2%、建筑安装2%、房地产2.5%、其他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1997年3月26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工农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的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工农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的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 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拆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环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工农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赁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支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家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长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C. 个体户收入达不到起征点,主管税务机关就以票控税来征收
个体户:1国税,月5000以上为起征点,指不含税销售额,如超过按全额3%征收。交纳的是增值税,可以由税务机关确定定额征收,一般都是如此,如果不是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超定额20%以上不必调整。
2地税,交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定额征收。
补充一句,如果不用发票,哪家也不用理。
D.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如何报税,报哪些税,报税时间又有什么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营业额2万元/月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版
需要到地税局缴纳城建权税、堤围防护费等六种税费。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地税局核定一个税额后,会在每个月固定的时间,从固定的银行扣取核定的税额。营业额2万元/月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4)个体户差额征税扩展阅读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 个体户超过9万和30的票还要证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怎么个说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F. 营改增后,广告公司个体户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哪个比较好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营改增对于查找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影响专不是很大属的,广告业营改增以后还是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只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可以取得允许扣除的成本项那么税负也不会有较大的变化,对于企业所得税影响也不太明显,对于所得税而言查账征收就是要有非常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包括人员素质,原始凭证的取得等等,都要能够清楚地体现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而定额征收相对宽松一些,只要开票就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计较所得税,对于税务的稽查几率也先对小很多,但是定额征收应该是有上线限制的,一般年营业额300万以上就不能采取定额征收了。
G. 个体户核定征收定的额度低于3万,但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了,要交税吗
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等税款,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回进行核算。对账证健答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7)个体户差额征税扩展阅读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体工商户纳税
H. 个体户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个体户所交的所得税定义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的不同而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为5级,具体为: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15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750;
3、超过30000元但不超过60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3750;
4、超过6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9750;
5、超过10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
(8)个体户差额征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