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相关法律条文哪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B. 《公司法》中哪一条规定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也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有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内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容所以分配利润是每个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不享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C.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分红

股东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是无法获得分红的。企业亏损了。股东还需要重新筹措资金。以保证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新项目上马。这也需要股东投入资金。如果使用企业盈利支付了企业扩建时,企业股东也无法获得分红,但是资本总金额在帐面上是有所增加的。休假可能会影响分红的提款时间。但不能做为拒绝支付分红的理由。是绝对不可能的。如若有这些现象产生,请参照新公司法提起诉讼。

D. 有限公司股东只出资,不享有表决权可否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们的约定可行,合法。

E. 只享有分红,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叫什么

叫无记名股东,现实中也多称“散户”,其并没有在工商部分登记,也没有列于股东名册之中。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F.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享有哪些项权利

我认为,这个要用排除法,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权利(法定的),及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权利(股东之间约定的),都是股东不得享有的权利。

但股东不得享有的权利是可变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做出修改。

G. 名义股东不享有权利在公司法那规定的

1、你所说的是隐名股东吧,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2、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 股东可以只记名不出资,不享有分红的权利吗

1、基于工商制度是不允许的。2、基于合同法范畴,可以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即真正的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而名义股东不享有分红权力。协议最好在律师指导下签署。3、这种做法一般是存在于一些特殊领域,例如有一些外资无法进入的领域。但如果只是普通的行业简单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议不要做这样的事情为好。

I. 股东为何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吹搅魍ü晒啥?闹室桑?衔?啥?杏畔裙郝蛉ǎ?谰菔恰豆?痉ā返

J. 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在清算时如何对待

如不享有清算权益,则以普通员工对待。
《公司法》(2014)关于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股东权益的规定
1. 一般情况下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依据《公司法》第37条等条款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权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权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2. 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在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任何法律形态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均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而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均系团体股东权,需要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达到法定条件的股东的名义行使。
3. 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及清算公司的权利。在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破产以外的四种解散情形时,则依据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清算公司的权利属于团体股东权。第183条仅规定了债权人享有公司怠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况下的司法强制清算请求权,未提及公司股东是否亦有此权利。
4. 公司股东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依据《公司法》第186、18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系团体股东权,而非单个股东权,只能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名义行使。在司法强制清算之诉中,这种确认权仅是一种核实权,而非批准权,否则将导致清算利益的内部化。
5. 公司股东对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依据《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