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股东缺位

所有者缺位(股东缺位)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难题,也是国家所有制公司化改革的难题。什么是所有者缺位?国有资本被由谁负责不确定,国有企业破产没有人承担责任,人们通常把此种现象归结为所有者缺位。这是描述法,还没有揭示事物的更深层次的本质。对缺位问题要做定性分析,要从解剖社会经济结构入手。

按马克思的分析,所有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一定的社会联系。社会经济结构中各要素的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过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有反作用。这个结构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生产关系是民事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而不是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所有者缺位的另一种表述,就是社会物质财富所有权为政府所有,并且实际由各级政府组织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实实在在地多种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的多种成分的格局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证监会副大大史美伦在分析上市公司恶性违规的深层原因时指出,国企改革上市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的表现不像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运作更像是一个政府部门;上市公司管理层由省级或地方政府任命,这使得他们不是向股东负责,而是向地方政府负责;上市公司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上分开,这些控股股东多数是上市公司过去的主管部门等。一句话,因为政府是所有者,所以国有经济的上市公司更像是一个政府部门,公司管理层更多地只是向地方政府负责,上市公司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三分开”。

Ⅱ 如何理解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主体缺位”现象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企不分,政府投资主体职能紊乱。目前,国家投资是由政府进行决策和经营的,这种体制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政府一身二任,既具有经济调节职能的行政管理权,又具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国家投资资产所有权,而行政管理与投资经营管理这两种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政府同时兼有这两种职权,必然造成互相干扰和经济关系紊乱。

二是企业主体缺位。我国企业的改革大致经历了利益再分配、承包责任制、股份制改造等三个阶段。但这些改革只能在使企业在不触动原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被动地接受“外赋权力”,而不能使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内生权力”。因此,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活力不足、约束无力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使国有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是银行主体缺位。我国的金融改革相对企业改革来说是滞后的。因此,在企业尚未成为资本市场主体的情况下,银行与资本市场主体地位的差距则更大一些。其具体表现为:银行还不是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目前,银行资本金产权是国有,发挥中介职能运用各项存款、借入资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产权是各投资主体,历年来利润留成所形成的积累资金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因而模糊不清。银行在资金经营管理中形成了政企合一、责权利严重脱节的局面,距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地位相差甚远。另外,银行也不是资金运行中的独立运作主体、资金营运中的市场配置主体,更不是资金收益的独立利益主体。

Ⅲ “纳税人意识”为何缺位

文/钟永生 王虹瑞 脱离权利而一味强调纳税义务的纳税意识,只能是空中楼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很难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中确立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 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精神的理性认知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有效实现税收功能和国家税收制度正确执行的基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 从中国的万里长城、古埃及金字塔等古代文明,到现代的诸多大型工程中都蕴涵了纳税人的力量,在当今的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中,国家税收的作用功不可没。美国学者霍姆斯曾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一语道破了税收的本质。人类的文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税收则是从智慧到文明的实现途径。税收作为现代社会中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为联系纳税人权利和政府义务的纽带,以不可反驳的雄辩向世人展示着一个道理,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正如马克思所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华夏文明,在纳税问题上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具有五千年纳税历史的民族,老百姓的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但为什么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深入人心的今天,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偷漏税现象,每年偷漏税额高达几千个亿,其他涉税违法犯罪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暴力抗税等案件也时有发生。对此,常有人指责国人缺乏纳税意识。难道我们五千年培养的纳税意识都荡然无存了吗? 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所谓纳税意识,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收的认识与评价程度以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单纯的纳税意识只是片面强调应尽纳税义务,忽视了因纳税而应享有的权利。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脱离权利而一味强调纳税义务的纳税意识,只能是空中楼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很难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中确立。 纳税人的权利: 知道自己交的钱是怎么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纳税人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还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权利。总之,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交出的钱是怎样花的、花在哪里、花了多少、花的效果如何、该不该花和对财政支出过程的监督是否有力有效,公仆们则有义务向人民交待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有关的项目和数字应当是具体的、细化的和准确的,有义务制造公共福利而不是公共祸害。唯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不是一句空话。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文明服务。纳税人是否拥有合法权利以及拥有什么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承认并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来说,如同依法征税一样是义务。 “纳税人意识”缺位的原因: 标语口号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过分强调纳税的义务,宣传时过于注重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而忽略了纳税是纳税人通过支付一定的税金,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本质。这在市场等价交换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只能引起纳税人对纳税的抵触心理。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在征纳过程中,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表述不详。虽然有“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用之于民”的具体数据常常是缺失的,如何取,怎样用,到底与纳税人有何切身利害关系,纳税人并不清楚。简单的“依法纳税光荣”类的标语口号,显然不能让纳税人信服。 次之,公职人员缺少“公仆意识”,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服务精神成为培养纳税人意识的障碍。西方公民纳税意识很强,知道自己是纳税人,政府花的钱是自己的钱,应当为自己办事;政府也是以“为纳税人服务”而自我标榜的。而我国少数机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公仆们”觉得自己所受俸禄是“国家的”,根本不把纳税人放在眼里,从未把纳税人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甚至出现某地公安部门竟然连纳税人喊冤叫屈、上访告状都实行“双规”。否则,予以治安处罚。公务员花纳税人的钱时痛快极了,为纳税人服务时“条件”重重,缺少“公仆意识”。 第三,少数政府机关挥霍浪费。当人们了解到我国每年有数千亿公款被吃喝玩乐和挥霍浪费后,更是产生了对纳税的抵触情绪。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刘满仓惊呼:“公务员一天的耗电量,普通百姓用19天。”全国政协委员刘光复在发言中提到的数字更是令人咋舌:2006年各级政府官员公车私用费用达2000多亿元,几乎和2006年的国防开支相近。据有人测算,许多公车真正用于公务的时间仅占1/3,其余时间分别被用于领导和司机的私事上。由此产生的联想便是“我们纳税你享乐”。 第四,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阻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正在转变,也知道纳税人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要为纳税人做好服务,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仍感觉欠缺。实践中许多税务人员总是具有强烈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他们把自己的征税当成理所当然而不容纳税人置疑,不向纳税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告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也不说明具体的征税计算方法,工作态度恶劣。另外,当出现纳税条件相同纳税数额不同的情况时,守法的纳税人只会感到自己太傻或太亏,纳税光荣的意识和自觉纳税的热情受到严重挑战。 强化“纳税人意识”,不能失之于空泛的口号,而是要赋予其实实在在的内涵。从政者的“纳税人意识”,就是要让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有权对税收的支配和使用建言献策;有权对税收的支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税收使用不当和违背多数纳税人意愿的支出提出批评。尽管每年年初的各级“两会”,也都有听取审议财政报告的议程,但从愈演愈烈的公款消费中,从难以绝迹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中,可以看出,纳税人的这些权利的真正享有,还要有更多的制度保证。把纳税人的权利落到实处,用实际的行动培养公民的“纳税人意识”。

Ⅳ 股东缺位就是所有者缺位吗

对!股东缺位(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是国有经济久治不愈的顽疾。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又演变为股东缺位问题,继续困扰着国有经济的发展。股东缺位,是指在国家或国有法人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中,股东代表对国家股东的权益不负责任,导致股东功能缺损和公司效率损失这样一种现象。股东缺位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Ⅳ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工作时,能否授权总经理主持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Ⅵ 事业单位法人违法举报办法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各界共同参加的登记管理监管机制,保证事业单位法人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开展社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和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受理对事业单位法人违规问题的举报。
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人不受身份、年龄、资格等任何限制。可以具名举报也可以不具名举报。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为举报事业单位法人违规创造便利条件,包括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信箱等。
第六条:登记机关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包括超职责范围或不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不具备继续承担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不具备继续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
(五)无理由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已变更的登记事项;
(七)使用与核准登记不相一致的名称、标牌、地址、印章及其表示该单位名称的其他标记;
(八)抽逃或瞒报、虚报、转移开办资金;
(九)涂改、出租(借)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借出租单位印章;
(十)不具备开展业务活动的人员和场地、设备设施或人员经费在其他部门列支;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资产;
(十二)不执行限期整改要求、提供虚假整改报告;
(十三)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业务活动报告、资金证明、住所证明、内部章程、清算报告、开户证明、缴税证明、人员数量等;
(十四)在年度内未经登记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十五)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且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十六)不按规定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丢失不及时申请补领;
(十七)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不向登记机关报告;
(十八)不按规定上缴已废止印章;
(十九)未经登记机关同意擅自撤销或归并银行账户,或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套财务与人员且非合署办公;
(二十)法定代表人缺位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
(二十一)其他应举报事项。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受理举报:
(一)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包括电话举报、来信来人举报、网络举报),提出初步意见,确定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并报领导签批;
(二)按签批意见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拟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督促有关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或整改;对下级机关处理举报事项进行指导;
(四)审核报送的办理办结报告或整改报告;
(五)按程序公布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或有关信息;
(六)将形成的全部文字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制度与程序。要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法人违规举报记录手册或其他稳定载体。确保记录真实、详细、准确、及时,便于保存。
第九条:登记机关自接到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进行立项调查,并在60个工作日办结。需延时的应由承办人作出说明经批准后适当延时。
属紧急事项的举报,应当在请示后立即办理。

Ⅶ 公司法人失踪,公司实际不复存。法院给公司来传票无人应诉,电话告知法院找不到法人,缺席审判结果会怎

法院会根据原告所举出的证据,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后,做出缺席判决。如果最终公司败诉的话,法院可以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情形的,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Ⅷ 国有资本缺位是什么意思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企不分,政府投资主体职能紊乱。目前,国家投资是由政府进行决策和经营的,这种体制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政府一身二任,既具有经济调节职能的行政管理权,又具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国家投资资产所有权,而行政管理与投资经营管理这两种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政府同时兼有这两种职权,必然造成互相干扰和经济关系紊乱。 职能冲突混乱导致职能相互抵触,导致缺位状态。本应该是政府担任市场调节,现在反而自身也成为积极的市场参与主体,到底是该按照市场规律参与投资还是做为调节者,相互矛盾了,

二是企业主体缺位。我国企业的改革大致经历了利益再分配、承包责任制、股份制改造等三个阶段。但这些改革只能在使企业在不触动原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被动地接受“外赋权力”,而不能使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内生权力”。因此,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活力不足、约束无力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使国有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是银行主体缺位。我国的金融改革相对企业改革来说是滞后的。因此,在企业尚未成为资本市场主体的情况下,银行与资本市场主体地位的差距则更大一些。其具体表现为:银行还不是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目前,银行资本金产权是国有,发挥中介职能运用各项存款、借入资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产权是各投资主体,历年来利润留成所形成的积累资金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因而模糊不清。银行在资金经营管理中形成了政企合一、责权利严重脱节的局面,距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地位相差甚远。另外,银行也不是资金运行中的独立运作主体、资金营运中的市场配置主体,更不是资金收益的独立利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