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人入股
A. 法人独立公司,入股了后,私自用了,行不行
不行,得先变更
B. 入股合作协议是与公司法人代表签订还是与股东签订或者两者都需要参与协议签订
入股合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当然与股东签署了
C. 股东与法人的区别
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负责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股东推选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是企业执照上载明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公司财产安全、股东直接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股东可以参与经营或不参与经营。
法人和股东存在两方面区别如下:
一、管理权不同
二、承担责任不同
管理权不同
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享有分红等权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法人签字才有效。
2.承担责任不同
法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而股东则负有承担公司亏损、资金抵债等有限责任,但以投资数额承担责任,股东付过出资就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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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D. 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股东与法人区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力。
3、一般股东只承担资金责任,而法人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4、在跟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法人签字才算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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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法人的定义不同:
1、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E. 入股公司只担任法人
你好,不愿意做法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会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2、不愿意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所表示的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
2、权利不同
自然人股东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法人股东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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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G. 入股开公司,法人代表问题
如果是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无须再承担。
如果经营不善,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或公司减资的形式退出,不得撤资。
H. 法律上以法人形式的入股其他企业的要求
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