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出资人、股东、董事、经理在什么条件下要承担个人责任

1、公司出资人实际就是股东,董事和经埋一般也是股东(但不是股东也可任职)版;所以你的问题实权际就是股东什么情况下要担法律责任;
2、当然作为民事责任,任何人都是在违法并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一般在公司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失下,公司法人承担直接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经济责任;
3、因股东个人过错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可追究股东个人的法律责任;
4、股东个人因违法乱纪被抓,当然是个人承受法律责任,与股东的名义不相关;
5、股东常见的责任是: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到位)、虚报注册资金(公司股东都没到位)、以公司名义违法经营、私占公司资产、贪污侵占公司财物等等

❷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是什么意思

股东是投资者
董事会是日常负责经营和决策的团队
董事会的经营和决策要从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

❸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及董事高管承担什么责任

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主版张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董事权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❹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要求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看情况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其他的情况,与董事无关,也就无法追究董事的责任了。

❺ 股东,董事,经理在公司运营中,权利和责任是如何的

股东决定公司的生死存亡 比如成立、注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章程、注册资金等.....这就相当于父母;董事(总裁\法人)能决定公司怎么去具体实施一些项目..和经营等 ...相当于孩子或认的干儿子...怎么做..要做什么不必事事过问长辈....但长辈总有些决定性的东西牵制着 .........然后公司董事(总裁\法人)有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或项目...由他自己承担... 经理就是一些项目和经营的具体落实者 ...

❻ 董事和股东的区别

他们的区别如下:

一、身份不同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公司的管理者。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做出实质性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二、产生要素不同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三、确定条件不同

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要拥有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三种方式可以确定:

1、由法律规定;

2、由公司章程规定;

3、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三种方式中,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的规定,董事会必须依照执行。

(6)股东董事责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