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

1、向企业法人借款,属公司内部往来账,可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有与企业法人的往来账的,可不必另设其他科目,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借给公司的钱,做为公司的用途,与设押金科目无关系。

(1)借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企业法人姓名

(2)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

(3)还款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本金

其他应付款-利息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银行存款

2、缴税:

(1)没有利息清单,根据双方的协议决定其利息;

(2)对于法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税务票据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果没有发票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公司向法人借款分录扩展阅读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2、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② 公司法人向公司借款应该如何做账

公司法人向公司借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法人

贷: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2)公司向法人借款分录扩展阅读: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一、审查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对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时,应注意:

1、被查单位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其他应收款”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的登记应由不同的职员分别登记;现金收款员不得从事其他应收款的记账工作。

2、是否建立了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备用金限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实际执行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控制。

3、是否建立了包装物的收受、领发、回收、退回等制度,是否设专人保管,是否有单独的账簿记录。

4、是否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工作是否及时等。

二、运用审阅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全面审阅“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通过审阅摘要说明及业务内容,看其是否记有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范围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是否有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有将其他应收款违规转销的情况等。

三、运用核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在审阅明细账的基础上,再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的内容,往往通过查看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就一目了然了。通过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垫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和垫付款作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从而判断其账务处理正确与否。

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借款部门(单位)、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情况以及长期拖欠的金额等;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清企业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是否合规。

四、运用调查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向对方单位调查)

在核对法的基础上,对于情况不符的其他应收款,应调查对方单位,是否已将租金或押金等退回,而企业没有入账,转作“小金库”或被有关人员贪污;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应收回款项长年挂账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搞清可能舞弊的全过程。

③ 公司向法人借款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

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经济业务的发生先分析影响的会计要素、将分析影响的会计要素换成相应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发生影响的该账户的增减变动影响情况(也可以说该业务对会计要素增减变动的影响)、确定登记增减的方向(资产和费用增加记在借方,减少记在贷方,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利润反之。)。

④ 法人向公司借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法人代表向公司借款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XXX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⑤ 公司向法人借款会计分录贷方为应付账款可以吗

公司向法人借款贷方不可以为应付账款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法人

⑥ 公司向法人借款的会计分录

公司法人自己为公司垫资10万用于公司运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其内他应付款”账户;“长容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借取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法人不是金融机构,因此计入“其他应付款”。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0万
贷:其他应付款—法人姓名 10万

⑦ 公司向个人借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4、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7)公司向法人借款分录扩展阅读:

种类

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方法

层析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

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

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

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

网络—会计分录

⑧ 公司向法人借款存入基本户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人

⑨ 公司的法人向公司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4、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9)公司向法人借款分录扩展阅读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对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