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向个人借款
㈠ 单位法人向个人给单位借款10万会计账务怎么处理一下
公司向个人借抄款的袭,可以根据合同确认的借款金额来做对应的分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是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而不是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个人
如果需要支付利息,可按月计提,计入财务费用。希望帮助到你。
㈡ 法人可以借钱给个人吗
这个问题从以下几点解释:
一、公司成立之后,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跟自回然人有什么区别呢?只答是不能像自然人那样用嘴、手等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这时候就有了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就是这个公司的嘴、耳朵、手等来替他表达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二、在理解了第一点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这么说,公司法人和公司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就相当于张三欠李四的钱,让王五去还。
综上,不能以公司名义去还,除非你把债务通过合法形式转移到公司名下,然后你的债务消除,由公司来承担,就可以进行还款了。
㈢ 公司向个人借款 先打入法人账户好,还是直接计入现金。
应该与私人借款一样,不存在借款人有什么法人一说。如果是老板再投资,需要到工版商局办理相关手续,权并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企业向老板借钱,打入公司银行帐户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名
个人向公司借款,还款的时候收据根据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必须写。对于现金出纳必须要写,只有收据可以作为附件进行做账。对方也只有收据作为已经还款的凭据。
对于银行出纳可写可不写,经过银行存入还款有存入的凭据,且单位收到款后也要做账,可以以银行回执单做账,也可以另贴收据作为附件。还款人同理也是有两种凭据的。
银行回执单现在可以通过去银行取或者直接通过单位网银打印,现在大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企业自主打印。
(3)法人向个人借款扩展阅读:
借款法的特点在于能够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把未来的外币收入现在就从银行借出来,以供支配,这就消除了时间风险,届时外汇收入进账,正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过该法只消除了时间风险,尚存在着外币对本币价值变化的风险。
㈣ 法人向个人借款如何正规化
1、不要做什么债权转股权了,麻烦而且很难。
2、也不要另设公司,也专是麻烦,手续繁杂,浪属费时间。
3、这个办法是最好的办法,把现在股东有的现金用于增加注册资本。这种情况可以让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更大,对公司开展业务有利的,而且省的账面上挂过多的往来款。
4、之前借股东个人的那些上百万的款继续挂着吧。
㈤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我个人借款 借款协议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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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公司向个人借款和还款流程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
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6)法人向个人借款扩展阅读:
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示范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
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㈦ 企业向个人借款债务算企业法人的还是经办人的
借据中的经办人不一定是债务人,只有是经办人与债务人统一时才是债务人。
经办人是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债务人是形成借贷关系当事人或债务的偿还责任人。经办人一般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时),经手人没有法律责任,但经手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并在借贷关系中进起证明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主体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㈧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向个人借款
公司对外借款需要股东会同意吗?这个要看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借款有无特别约定,如果没有,就不需要股东会同意,公司对外借款行为有效。
㈨ 在所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
在所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专为代表公司 ,因属此,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经股东会议通过,公司偿还借款后,可以向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链接:《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