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末公司立法的特点

维护封建统治

2. 试评析清末法理派与礼教之间的礼法之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
张之洞是对新法驳议最为猛烈的一个,他在《遵旨覆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如,对父子异财、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员制度、废除比附法、规定控诉期限等都进行了批驳,随后这部新法即被清政府废除。这也是"礼法之争"的开始,可以说清末的修律自开始之时便伴随着"礼法之争"的争论。
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两大派别的形成,引发了长期的"礼法之争"的局面。
虽然《刑事民事诉讼法》未及公布便胎死腹中,但随之另一部更具有影响的法典《大清新刑律》又出台了。
由于新刑律中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神,这部法典无可避免的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群攻"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是否应确定"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以及"干名犯义"条存废、"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子孙卑幼对尊长可否行使正当防卫权等问题上。
以沈家本、伍廷芳、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当然最后的历史是法理派最终的失败,也是清朝封建王朝本质的必然。
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经过"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尽管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主导修律,但在双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删去了纲常名教的基础--《五服图》,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民事诉讼法》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并采取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伴着"礼教派"与"法理派"的斗争而修订的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对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影响极大,有些是起草法律的根据或蓝本,有些则直接被沿用。
"礼法之争"的结果也使中国在法律发展方面溶入了世界,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之外,而成为其中的一员,此后中国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能够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吸收西方的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礼法之争"关系到法律的起草、签注、修改、审议、表决各部门,其中有修订法律馆、宪政编察馆、法部、资政院、中央各部,参与者中不乏身居高位的硕学通儒或封疆大吏,还有一般官吏、士人及在华的外国人。双方为驳倒对方,在新律中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演习法律,著书立说。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律学堂的设置,法学会的建立,法政研究所的举办,都一片繁荣。可以这样说,正是"礼法之争"双方对法律的争论和推演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推广。

3. 中国从清末到现在的法律的主要变化过程是什么

从无系统到有系统,由人治缓慢向法治转变。
清末以沈家本、杨廷芳为主的法治派和礼学派有争论。
临时宪法大纲只作用了很短一段时间,被袁世凯改了两次。
后来军阀割据,也立了几个法。
革命根据地主要以土地立法为主。
建国前以人民政协宣言代替宪法。

4. 清末民律修订了几次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笔者将《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过程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光绪三十三年四月至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拟订民律草案大纲;(二)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至宣统二年年底,修订法律馆完成民律草案初稿(因当只奏呈草案条文,没有逐条的立法说明,笔者将其称作“条文稿”);(三)宣统三年九月,修订法律馆在民律草案初稿的基础上,完成民律草案“说明稿”(每一条之后都附具了立法理由,笔者将其称作“说明稿”),其中前三编以《大清民律草案》之名上奏,民律亲属编、继承编草案说明稿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议订。以下详言之:
(一)拟订民律草案大纲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初四日,《南方日报》刊载了一篇题为《急宜编订民法》的文章。这篇文章一经刊出,随即被著名的《东方杂志》所转载 ,在当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就在《急宜编订民法》刊出之后,清政府民政部上奏朝廷,提出民法与刑法均关乎国家治道,二者不可偏废,并奏请:“饬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厘定民律,会同臣部奏准颁行。”根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颁行的新官制,官制改革前的户部分为民政、度支两部,其中民政部继承了原来户部管理民政管理的职权。因此,民政部参与编订民律的请求尚属合理。于是,清政府迅即批复民政部:“如所议行” 。
在修律大臣与民政部共同编订民律草案过程中,首先拟定了《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 。在《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中,既说明了起草民律的一般立法理由;还特别着重阐述了民律草案应采取的篇章体例,实际上,编列出了民律草案的大纲。现将该件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凡私法上之法律关系须用法律明示,使人民知之与使人民由之也,不然则易生无益之争议而害及国家之秩序矣。夫规定私法上法律关系之法令古来中国亦存在,然多散见于各处,于实际上既为不便,又多系不成文法,终无法确知;加之,从国家统一之政策上计,亦已编成一法典为最良之方法。此所由斟酌中国古来之习惯与近世之学理而编纂本草案也。”
“本草案虽规定私(法)上之关系,然关于商事者,则让诸商法,不规定于本草案中。原来民商二大法典之并存,多数之立法例虽亦如此,其学理上果正当与否,现尚为未决之问题。惟在中国,民商二法典使之并存于(世),实际上颇为便利也。又本草案虽规定私法上之关系,然于公法上之关系并非全不规定。公法上之法律关系以规定于本草案为宜者,则收入本草案中。盖法典虽须尊重学理,然于实际上之便宜亦不得轻视也。此外,私法上之法律关系亦非网罗于本草案中,因立法上及实际上之便宜,委诸特别法、条约及习惯等不少。”
“编纂民法法典之次序,其立法例不一。法国民法首冠以法例,其第一编人事,第二编财产及所有权之变更,第叁编所有权取得之法。意大利民法略与法国同。日本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族,第五编承继。德国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族,第五编承继。瑞士民法首冠以法例,第一编人事法,第二编亲族法,第三编承继法,第四编物权法(虽无债权法将来置诸第五编可想而知)。本草案斟酌中国之习惯与诸国之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亲属,第三编继承,第四编债权,第五编物权。总则为各编共同之法则,固列于首编。关于亲属及继承是人事中之重大事件,其须重视之者,是中国古来之习惯,故以之为第二编、第三编,于民情亦相协。又债权法系为种种法律关系之准则,其应用之范围颇广,固以为第四编,以物权为第五编。”
《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有关民律草案篇章体例的论述中,有两点最为值得注意。第一点,该理由书建议民律草案采取法国、德国、日本通行的“民商分立”的体例;此种选择主要不是基于学理,而是根据中国立法之实际需要:“(民商分立)其学理上果正当与否,现尚为未决之问题。惟在中国,民商二法典使之并存于(世),实际上颇为便利也”。第二点,在比较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士民法典的基础上,论证了本国民律草案应采取的篇章结构,并拟定了民律草案的大纲。该理由书点赞了当时世界上最新的民法篇章结构——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亲属,第三编继承,第四编债权,第五编物权,很大程度上受瑞士民法的影响,同时具有与德国民法混编的特征 。
(二)民律草案“条文稿”的完成
《编纂民法之理由》虽系草稿,并且与最后定稿的《大清民律草案》(宣统三年九月完成)的篇章顺序不一致;但《编纂民法之理由》确是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至宣统元年十二月间,修订法律馆编订民律草案的依据。
在宣统元年,修订法律大臣先后两次将修订法律馆已办事宜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在“已办事宜”中涉及到编订民律的有:宣统元年二月已“拟订民律亲属法总则及第二章,拟订民律承继法总则”, 宣统二年十二月已“拟定亲属法草案第三章至第七章,拟定继承法草案第二章至第六章”。 这说明,修订法律馆最初先起草完成的法律条文是民律草案亲属、继承两编;而总则、债权、物权迟至宣统二年编订完成 。
宣统二年十二月,也就是清政府所定的最后期限 ,修订法律馆编纂完成了民律草案的“条文稿”(只有条文1596条,没有逐条的详细立法理由)。在修订法律馆拟定的《奏为民律草案告成谨缮具条文进呈御览折》(草稿) 中,修订法律大臣对民律草案的编纂进程、立法依据均作了说明。该奏折(草稿)称:
“兹民律草案业已告竣,内分五编三十七章,都一千五百九十六条,谨将修订之程序与本律之大旨,敬为我皇上缕析陈之。……我国关于民事之法令,向乏专书,然权利义务之间,民俗已有其习惯,且其中有优尚各国者,臣馆迭经派员分赴各省详细调查陆续报告前来,业由臣等斟酌采用。惟是我国幅员辽广,各地习惯未能纤悉皆符。传曰: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戢若画一势所不能。本律为统一全国之典章,其必画一者,当以本律为标准,故悉著诸条文;其前(强)难画一者,不与本律相背驰,自可任依习惯。总则第一条所谓凡民事本律未规定者,依习惯,即此意义也。……且近今瀛海交通,我国人民居留外国者既众,饮食讼狱迭起环生,按国际私法有应据其人本国法者,若我国民律未定,何是以资引用。此又法权所系,臣等所为兢兢注意者也。惟查各国编纂民律,往往穷数十年之力,始克成编,本律匆促成书,未敢递谓完善,然求适合于各国大同之法理与我国大端之习惯,业已具费筹酌。本律正条之下,尚有注释详细说明,以篇幅太长未及同时缮呈。谨先缮具条文恭呈御览,伏乞饬下宪政编查馆考核”。
目前,笔者在清末档案中尚未发现宣统二年的民律草案“条文稿”,以上奏折(草稿)是了解宣统二年民律草案“条文稿”的唯一资料。该奏折(草稿)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的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民律草案“内分五编三十七章,都一千五百九十六条”,这说明该“条文稿”基本上已是民律草案的定稿,宣统三年九月完成的民律草案“说明稿”(包括《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和“民律草案亲属草案、继承草案”两部分)只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注释,条文数量未增减一条;其二,修订法律馆虽然如期编订完成了民律草案条文,但是由于时间极为紧迫,以至于只进呈了“条文”,条文之下的“详细说明”未能及时缮呈 。
依据现有的资料,目前还有一点是无法说明的,那就是宣统二年民律草案(“条文稿”)的篇章顺序(应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与光绪三十三年民律草案大纲所列的篇章顺序(见《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亲属,第三编继承,第四编债权,第五编物权)不一致。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改变,尚无法解释。
(三)民律草案“说明稿”的编订
关于民律草案说明稿的完成,在《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折》 中已有比较确实详尽的说明,本文不复赘言。惟须指明的是:《大清民律草案》最终并未完成。
宣统三年(1912年)九月,修订法律馆奏呈《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折》,此时将“民律草案”正式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然而,修订法律馆只编订完成了前三编的“说明稿”,后两编的“说明稿”则需要会商礼学馆才能最后定稿。又根据修订法律馆1911年铅印本《大清民律草案》,该“说明稿”共分四册,只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并且在第三编《物权》之末有“大清民律草案终”的字样。这说明,清政府仿照日本颁行民法的办法 ,拟先公布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两编待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会商后再另行公布;也就是说,在宣统三年九月定稿的只有《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后两编当时并未定稿。
宣统三年九月,修订法律馆将《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奏呈御览,同时将“民律亲属编草案、继承编草案”的“说明稿”交付礼学馆共同商订。但是,数日之后辛亥革命爆发。至宣统三年十一月,由袁世凯组织新内阁。而袁世凯改组成立的新内阁中已经没有礼学馆这个机构 ,所谓“(《大清民律草案》)后二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订立”,只是在宣统三年的九月到十月间的事情,在仅仅一个月的时间里,礼学馆已经难以有所作为。因此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后二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订立”,在清末很可能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结果。
从民国初年出版的《大清民律草案》(或《民律草案》)的一些版本来看,在清朝最后风雨飘摇的岁月里,没有最后将“说明稿”的前三编与后两编合为一体;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称作“民律亲属编草案、继承编草案”,没有和“说明稿”的前三编统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元年新华书局曾印行(中国图书公司代发行)《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 ,共分八册,在首册扉页上仍印有“(清)法律馆原本”;正文之前以“法律馆民律前三编编纂大意”作为序言;而在第八册之末,印有“民国暂行民律草案终”(即对“大清民律草案终”的改写)。再有,中华法政学社校1912年刊行的《民律草案》,虽然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编合刊;但是,前三编条文编号是连续的(从第一条至第一千三百十六条),而后两编则分别是从第一条重新编排。中华法政学社1913年刊行,并多次再版的《新编中华六法全书》 ,其中第六至十一册为《民律草案》,其前三编连为一体,而后两编则分别编列条文序号。时至民国十五年,民国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编辑的《法律草案汇编》,其中收录之《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条文为连续序号,后两编仍分别编排。
由此可见,到了民国初期,开始出现了《大清民律草案》的两种版本,一种版本是清末完成的“修订法律馆原本”,这个版本的《大清民律草案》只是前三编的“说明稿”,并未与后两编合为一体,修订法律馆宣统三年铅印的《大清民律草案》即是;而民律草案的后两编有单独的名称——“民律亲属编草案、继承编草案”,尚未审议定稿,也没有纳入到《大清民律草案》的名下。
另一种版本的《大清民律草案》是在清末民事立法活动终止以后,由民间出版机构或法律编订机关完成的 ,将修订法律馆的《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的“说明稿”)与尚未完成的“民律亲属编草案、继承编草案”(后两编“说明稿”)合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五编民法典草案。如《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新华书局民国元年印行)、民国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民国十五年(1926年)刊行的《法律草案汇编?大清民律草案》等皆是。我们现在所谓的《大清民律草案》,一般就是指五编合刊的说明稿草案,但并不是清末意义上的前三编的说明稿。
总之,无论何种版本的《大清民律草案》,它均是一部没有经过正式立法审议,没有经过前后统编而最后完成的草案。正因为如此,民国初期曾两次提起将《大清民律草案》颁布施行,但又两次被否决 。

两次,民律草案的初稿于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终于草成。在反复详为核阅,逐条添附按说,说明立法理由,历时八个月完成后,于宣统三年(1911年),也就是清朝最后一年的九月初五日,才编成了此五编一千五百六十九条的民律草案。

5. 试述清末礼法之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

张之洞是对新法驳议最为猛烈的一个,他在《遵旨覆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如,对父子异财、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员制度、废除比附法、规定控诉期限等都进行了批驳,随后这部新法即被清政府废除。这也是"礼法之争"的开始,可以说清末的修律自开始之时便伴随着"礼法之争"的争论。

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两大派别的形成,引发了长期的"礼法之争"的局面。

虽然《刑事民事诉讼法》未及公布便胎死腹中,但随之另一部更具有影响的法典《大清新刑律》又出台了。

由于新刑律中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神,这部法典无可避免的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群攻"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是否应确定"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以及"干名犯义"条存废、"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子孙卑幼对尊长可否行使正当防卫权等问题上。

以沈家本、伍廷芳、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当然最后的历史是法理派最终的失败,也是清朝封建王朝本质的必然。

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经过"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尽管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主导修律,但在双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删去了纲常名教的基础--《五服图》,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民事诉讼法》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并采取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伴着"礼教派"与"法理派"的斗争而修订的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对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影响极大,有些是起草法律的根据或蓝本,有些则直接被沿用。

"礼法之争"的结果也使中国在法律发展方面溶入了世界,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之外,而成为其中的一员,此后中国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能够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吸收西方的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礼法之争"关系到法律的起草、签注、修改、审议、表决各部门,其中有修订法律馆、宪政编察馆、法部、资政院、中央各部,参与者中不乏身居高位的硕学通儒或封疆大吏,还有一般官吏、士人及在华的外国人。双方为驳倒对方,在新律中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演习法律,著书立说。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律学堂的设置,法学会的建立,法政研究所的举办,都一片繁荣。可以这样说,正是"礼法之争"双方对法律的争论和推演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推广。

6. 晚清与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区别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从康熙至光绪,都编修会典。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这些会典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经验,记载了清朝各机关的编制、职掌和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典,其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

清王朝除了强调法律政令的统一之外,还根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变通地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这些法规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一定作用。

7. 清末新闻立法都有哪些

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起草法案最多的法律修订馆没有参与新闻法规的制定过程。《大清印刷物专律》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报章应守规则》由巡警部拟定;《报馆暂行条规》由民政部拟定;《大清报律》由商部拟具草案,巡警部略加修改,由民政部、法部会奏,交宪政编查馆议复。从这点看这些新闻法规多属部订专章,只有《大清报律》是经过了比较繁复的立法程序,最后交由宪政编查馆核订。这一方面说明了清政府在制定《大清报律》的审慎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除《大清印刷物专律》之外其他几部新闻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仓促。

8. 清末变法修律法观念的更新

清末修律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修律的真实目的也决定了其在判断西方法律模式时的价值选择。是效仿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还是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实质上涉及一个究竟是选择法国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还是选择保守英美宪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问题。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虽然都体现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但是英美判例法却饱含着更为强烈和深刻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自治因素,这与清王朝所崇尚的“大一统”的国家主义和“法自君出”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赖特勋爵曾说过:“普通法将英语国家维系在一起,它被恰当地称之为自由民族的法律。”然而,中国从来就不是崇尚自由的民族,也就很自然地将英美判例法排除在外。

9. 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3、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10. 两个关于清末民初宪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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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_on开无敌

god_off关闭无敌

haveallweapon拥有

所有的武器

addammo有一些武器来填补弹药

ammonolimit有一些武器子弹无限

攻略如下:

优点和缺点

>?毛瑟半自动步枪:普通,近距离的权力,子弹无限,10发弹匣,这把枪完全是鼠标来获得优势,后期打忍者的飞镖也比较方便。

毛瑟狙击步枪:?超强动力,射程更远,5发弹匣供查杀缺点少的弹药点,出手慢。这是长炮装弹时间,要注意节奏一起使用时,不能随意解雇,或容易找到中立的敌人。

手榴弹:?非常强大的攻击和平板电脑,你可以扔在远处,延迟是一个严重的缺点,只能在围墙使用,攻击集中在坦克后面的敌人。

汤姆逊冲锋枪:?电力普通,但火,30发弹匣极快的速度,这把枪是适合专注于对单个敌人的斗争中,面对敌人,按住火就行了。

捷克ZB-26轻机枪:?功能强大,射速快,50发弹匣,这把枪可以杀点也被解雇,能适应任何攻击游戏后期的主要武器,站在面对分散的多个敌人,非用它不可。

火箭筒:?强大的超慢燃对付装甲车辆,最有效的武器,仅此而已。

马克西姆24重机枪:?力的250发弹匣火超级快的速度,你可以打战车,缺点是固定的位置,并可以在几个地方才能使用。

?游戏中有“爆头”的设定,共同的敌人,正好砸在头部开枪打,和分数击中头部的相关部分是150,身体是100,腿50,有四个场景16小时关闭,现在拿起武器,当年的血来恢复它

场景一:出现

敌人:鬼子(拿各种枪),手榴弹(投掷手榴弹) ,罗宁(刀),藤山三郎少佐(简称胖子)

1-1:试牛刀

汽车的主角,有4鬼子跌跌撞撞冲过来,站在在两杆的正后方,先杀掉他们。鬼子用冲锋枪正确刚刚轻松搞定,你需要注意的两桶汽油,最好是打左边,打右边的鬼子不会偶然地吹。楼上的是在右手两枚手榴弹,但他们扔手榴弹慢,可以在空中炸毁。几个浪人要小心,他们是敏感的,最好不要让他们靠近。左转后,破坏了前几个鬼子,要注意右边楼上,两枚手榴弹,冲出一波敌人的追杀用步枪点,或冲锋枪扫射即可。转弯后,只有躲在箱子后面的敌人不是很好的目标。最后鬼子的卡车到了,一前一后每杀鬼子左右,把那把刀胖家伙集中在采用一次性结算。

提示:最后打小BOSS,最好是有一个步枪或者冲锋枪,或手榴弹,尽快,以确保其消灭。

1-2:百万黄金

这一关显著增加敌人的数量,杀一开始就有好色的浪人,在汽车两侧的爆炸后,会突然跳出四朝你一个浪人,站在比较集中,冲锋枪关闭它们。一些矮墙所面临的敌人后,再有两个往左跑,最好是先干掉他们,他们将拍摄一转,这是一个小碉堡。右边框会跳出一个胖子和几个鬼子留下了几个连续的鬼子,然后在右侧的屋顶,有许多鬼子,还包括两个出色的弹跳能力浪人。进入巷子后,有很多的敌人,只是要注意的家伙楼上突然跑了出来,并从世界上两个浪人,另一个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跳下。然后,两个快速移动浪人和一群鬼子,踢躲到墙杀两名人质开赴魔鬼就开始打小BOSS。这是关系到小BOSS仗着人多和皮厚,不拼命盯着第一道关卡的消防队长,只能按部就班地进行。

提示:前应该可以下车了大量的弹药,打也不用担心弹药,最后一堆人只是失去了每一次BOSS的火,严重分段时间,差不多五和第六出可以杀。

1-3:经过立法者

银行,两个看门的鬼子,天堂2浪人,以及一些隐藏的敌人的墙后面。从左右两侧将继续推出鬼子和浪人,浪人怜悯谁走在大厅的傻瓜只是削减,在模具根本,面对那些拥有大量设备的楼梯,你可以利用这个好时机,以收购一只手。后列有几个敌人,有两个人质突然钻出来,小心不要开火。除年轻女性,先干掉其他鬼子,然后打的中性女青年的左侧,你可以打胖子后面,如果你不小心杀了年轻女性,脂肪会在柜台下藏有有鬼子跑出来。还有一些背后的另一个柜台鬼子,然后就是几个旋转飞行浪人在空中直接用步枪杀点在空中,有点麻烦后落地。然后忽左忽右的走出鬼子,是很容易解决,下一步是凉爽,逃跑只有脂肪,还能挽救年轻女子接连杀,同样年轻的女打左边,露出了敌人这个位置中性伟大。请勿保存顾着成品药,拍前三个浪人吃晚了。很多楼梯的敌人,但在那几个固定的位置,解决困难,只要注意一开始出来的浪人,一定要得到一个镜头。

进入金库,所以即使一个人站在靠近每个(真幽默),然后几个鬼子带着一群浪人,这里的敌人已经接近,所以你不能犹豫,枪枪点杀门后往左一圈有一个正确的也有三个。最后小BOSS,关键是要解救人质,还是鬼子和浪人会继续出来一些屏幕上的侧中间的十字线之间,基本上可以保证枪爆头。之后,人质获救亡鬼子没有说炸弹装,一枪爆头吧。

提示:需要注意的唯一一件事就是关闭,以救人质,抓机会找到一个好的中性时。 (男人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