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拍卖股权
Ⅰ 股东对拍卖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对有限公司股权实施拍卖时应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有限公司兼具版资合性和权人合性的特点,为保证公司的稳定,在对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措施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2004年最高法院执行拍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据此判断,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享有获得通知的权利。
二、北京高院在2016年判例中的裁判观点及广东高院2012年判例中的裁判观点均认为刊登的拍卖公告能证明执行法院已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但广东高院在2011年判例的裁判观点认为刊登的拍卖公告不能证明执行法院已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所以,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建议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当发现其他股东出现债务危机时应多留意是否出现法院执行拍卖该股东所持股权的情形。
三、被执行人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执行程序中不存在该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拍卖中应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Ⅱ 最高法关于股权拍卖的规定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Ⅲ 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当一家企业准备拍卖他的股份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企业的老总准备卷钱跑人了。这也说明现在这个老板是十分的缺钱的,所以他才会用股份换取。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特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Ⅳ 股权进入被拍卖程序的股东有表决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拥有多少股权就有多少表决权。而股权拍卖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以对表决权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如果全部被拍卖了,那就没有表决权了。
Ⅳ 法院拍卖某公司股东的股权,在拍卖期间,该公司进行了改制,拍卖完成后,拍到股权的人算什么
法院在拍卖期间,应该向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不允许公司对股权改制,这是法院的责任。
Ⅵ 公司一个股东有了纠纷过后法院说对其股东的股权进行拍卖的话,那是否要经过其它股东的一至同意
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是他们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既不同意也不买,那么一样会拍卖.
Ⅶ 法院拍卖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当股东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可以强制转让股权来偿债。此时公司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