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股东
㈠ 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好,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公司当年有利润;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 或2/3 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㈡ 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东分红的基本条件:只要企业的收益大于支出,也就是盈利,股东便可以分红,这是基本条件。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先约定,有的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或者对于股东回本诉求,也有约定了3年没有现金分红的情况。还有的企业,以股票增发的形式分红来替代现金分红。
㈢ “控股”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成立控股公司的要求根据国资委的规定,它没有诸如资本金数额等等门槛。控股公司不是回一个务答虚的公司,而是必要的公司形态,它在资本管理链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的管理内容也是实实在在的。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性的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它是以一定专业方向和核心专长为基础,致力于在一个产业中谋求发展而实现其经济效益。控股公司的管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章程中明确的程序进行。作为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既不能等同于“上级单位”,但又要确实行使大股东职责,还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交给的管理任务,因而它的管理特点是:第一,国家大型产业公司要代表所有子公司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第二,通过控股方式形成产权关系,要形成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第三,作为大股东要在宏观上为其子公司在战略、投资、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把关,这是不可缺位的工作。
㈣ 应该满足怎样的条件双方的股东才能接受并购
满足双方股东的条件才能接受要根据双方的一些意见达成的方式才能。更好的来判断否则就会越来越。
㈤ 满足哪些条件时,股东可起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
股东起诉要求行使公司盈余分配权,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时,股东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利润。
㈥ 具备哪些条件 才是真股东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两个。实质标准是指股东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形式标准是指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了登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取得了股东资格。具体来说:
1、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
股东的资格确认首先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者继受取得股份或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与公司有实际上的投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一方要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向法院证明具有下列事实之一:第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其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二、 股东的出资额;
第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