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
⑴ 现在中国有哪些公益组织呢
1、公益中国·慈善联盟
公益中国·慈善联盟;英文名称“Alliance of Charities in China”,缩写为”ACC”,面向全球慈善机构、NGO组织发起联盟倡议;联盟由知名人士及公益中国组委会发起。
2、中国大学生公益联盟
“中国大学生公益联盟” China Student Alliance (简称CSA)致力于组织大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大学生公益社团间的交流,发布大学生公益活动信息。
3、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原名北方进德)是于1997年5月在石家庄创办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中国首家天主教非营利机构(NGO/NPO)。
4、公益中国
公益中国,是由广而告之有限公司创办的综合性公益网站。以构建“公益心”为己任,围绕公益三大元素“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力图打造最广阔的公益平台,宣传最广泛的公益思想,呼吁社会和平与和谐,让“公益”能够更加深入人心。
5、感恩中国
感恩中国【owecn.com】(其中owe英文翻译中文的意思是及物动词感恩的意思,cn是代表中国,统称为感恩中国)
用心经营网站,用爱回报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感恩、知恩的心!感恩中国倡议:用自己的爱心回报社会,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构造和谐社会。
⑵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中国平安保险是一个股份制的上市公司,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但不属于央企。2012年3月16日,当时的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宣布,下列四甲保险公司升格为副部级央企: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太平保险(不是太平洋);中国人民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扩展阅读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
中国平安自成立以来,始终将“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根基,同时,以“专业”为纽带,可持续地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最大化价值,切实履行企业公民责任。从企业人格化的角度,结合平安的企业文化内涵、行业特征以及多年的实践,中国平安的“企业文化体系”正日趋完善。
(1)平安企业文化体系的轴心:“专业创造价值”
“专业创造价值”是全体平安人共同创造、涤荡出的平安文化成果的最核心。这一理念准确传递了中国平安通过专业化经营实现“综合金融、国际领先”目标的能力、信心和愿景;同时,在当前和未来强调客户消费体验的竞争环境下,促进广大平安人不断提升自身“专家、专才”形象,为客户持续提供最好的综合金融服务体验,创造最大价值。
(2)对股东负责:取信于资本
股东投入资本,是对公司员工及管理者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的信任。珍惜善用每一分资本,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专业为本,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使企业价值不断增长,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最终赢得股东和投资者的长期信赖和支持。
(3)对客户负责:诚信为基 体验为本
诚信待客,是服务之本;客户满意,是企业价值之源。以真诚回应客户的信任,以审慎对待客户的托付;努力洞察客户需求,超出客户期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专业化的、领先的产品及服务,是中国平安不懈的追求。
(4)对员工负责:共同成就价值
公司是员工安身立命的依托,是职业发展的基础,是事业成功和自我实现的舞台。培养员工成为具有一流专业素养的专家、专才,是平安实现百年老店宏伟目标、保持基业长青的现实基础。公司对员工负责,员工奉献于公司、发展于公司。公司与员工专业共进,价值共长。
(5)对社会负责:知恩回报
社会是实现公司价值的土壤。公司通过专业的综合金融服务,为社会财富增长及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怀抱感恩之心反哺社会,为社会所关注的救助帮扶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是平安“专业·价值”理念重要的外在体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企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为相关利益主体承担广泛的责任,使企业在谋求商业目的的同时,能够通过自己负责任的行为,倡导并履行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理想,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
对股东负责
股东投入资本,是对公司员工及管理者的信任。珍惜善用每一分资本,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的企业经营文化,使企业价值不断增长,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才能赢得股东和投资者的长期信赖和支持。
中国平安对客户的承诺是:服务至上,诚信保障。企业与客户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对客户的服务关系,包括企业了解客户需求,并提供各种合理方法确保客户满意以及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等内容。客户是服务之本;客户满意,是企业价值之源。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专业化的产品及服务,是平安不懈的追求。
对员工负责
员工是公司价值成长的基石,是企业的血脉。公司对员工负责,员工奉献于公司,发展于公司,才 能实现员工价值与公司价值共成长。人才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中国平安提出了“确保每一位为平安效力的人才都有发挥的平台、有成就感、有合适的收入、工作虽然有压力但很开心”的用人机制,以竞争甑选人才,以激励鼓动人才,以淘汰优化人才。
以“中国保险业的黄埔军校”著称的中国平安通过平安金融培训学院,设置管理、领导力发展核心课程体系,为平安战略转型培养了大量的综合金融服务人才。通过搭建并完善有效的员工关系沟通平台,加强员工关怀,设计更合理的员工福利,实现公司、客户、员工利益的共同增长,实现员工的安家乐业。
作为一家有着远大抱负的企业,中国平安成立以来一直怀抱感恩之心反哺社会,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教育公益、红十字公益、灾难救助等方面恪尽企业职责,这也是平安企业公民社会价值重要的外在体现。
⑶ 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二者的区分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为,这样的分类最大程度准确地指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不同。在严格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不同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章程设置规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于组织管理体制的建设问题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可以非常清晰地给人们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对法人面貌的认识,则表现在认识二者的区别上,笔者参照学者论述总结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大致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其成员,所以社团法人有时被称为“人的集合”,当然也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维持社团法人的运作,但其本质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的形态则表现为“无成员的”,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一般在设立后会成为该社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社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显然限于生前行为,并且应该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社团章程行为,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⑨]
第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组织机构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但是,财团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⑩]因为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所以社团法人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此机关,所以又称“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营利的,但一般是营利性质,如公司;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当然,有时法人设立时的目的和实际上的经营会发生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不影响理论探讨。
第六,法律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而许可主义一般要严格于准则主义。可见,较之于社团法人,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较为严格。学者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设立财团法人为名而逃避遗产税。[12]
第七,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终止的事由不同。社团法人可以依其成员的决议终止或变更,因为其社员大会可以形成决定社团命运的决议,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称为“自愿解散”;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其变更或消灭需依特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者由于目的达到、期间届满、财产不足等原因而出现变更或消灭。
有学者详细总结了中外的法人分类,大致有七类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4)民法法人与商法人;(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6)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7)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一组分类。。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又是另一组分类。一个财团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个公益法人,这里它们应该有交叉的地方。
⑷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什么资格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4)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扩展阅读: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捐助法人的民事法律主体皆应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主体,即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捐助而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或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捐助法人的设立资本依靠捐助人无偿、自愿的捐助而获得,捐助人对于捐助法人不当然享有管理控制的权利,捐助后仅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透过法院撤销决策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决定。
捐助法人不存在成员或会员,即相当于是一财团式慈善性公益法人,捐助法人的核心是成立时的章程及捐助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运作。
⑸ 英语读后感200字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二者的区分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为,这样的分类最大程度准确地指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不同。在严格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不同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章程设置规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于组织管理体制的建设问题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可以非常清晰地给人们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对法人面貌的认识,则表现在认识二者的区别上,笔者参照学者论述总结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大致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其成员,所以社团法人有时被称为“人的集合”,当然也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维持社团法人的运作,但其本质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的形态则表现为“无成员的”,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一般在设立后会成为该社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社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显然限于生前行为,并且应该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社团章程行为,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⑨]
第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组织机构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但是,财团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⑩]因为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所以社团法人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此机关,所以又称“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营利的,但一般是营利性质,如公司;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当然,有时法人设立时的目的和实际上的经营会发生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不影响理论探讨。
第六,法律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而许可主义一般要严格于准则主义。可见,较之于社团法人,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较为严格。学者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设立财团法人为名而逃避遗产税。[12]
第七,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终止的事由不同。社团法人可以依其成员的决议终止或变更,因为其社员大会可以形成决定社团命运的决议,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称为“自愿解散”;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其变更或消灭需依特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者由于目的达到、期间届满、财产不足等原因而出现变更或消灭。
有学者详细总结了中外的法人分类,大致有七类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4)民法法人与商法人;(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6)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7)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一组分类。。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又是另一组分类。一个财团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个公益法人,这里它们应该有交叉的地方。
⑹ 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区别
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