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个体户用人合同
① 个体户用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须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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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② 个体工商户需要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内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容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③ 求个体户的雇佣合同有个体户的雇佣合同吗,就是劳动合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男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版动关系权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与受雇者应当签订劳动模范合同。
④ 个体户需要与招用的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个体户需要与其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户与其根版据需要招用的员工权,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⑤ 我和同事签的劳动合同不一样,有的签的个体户,有的公司合同
胸卡,工资条能证明你是该个公司的员工,要拿在手里,不要丢。签合同不一样正常的,很多公司都这样,要和公司调解,实在不行就换公司好了。做下去也不核算,
⑥ 个体户劳动合同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区别
个体户劳动合同与公司劳动合同没有区别,仅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两者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相同,合同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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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规定
1、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