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执法的违法主体怎样确定

A 行政处罚实践中违法主体的认定


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违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注册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社团应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可采用法人、合伙或个体的形式。下面分别叙述:

一、 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 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

如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门查处××县皮鞋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从卷宗材料看,该皮鞋厂为个体经营,经营者的姓名为钱××。该案的违法主体当事人应为钱××,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应注明××县皮鞋厂业主。

三、 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

无照经营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同于一个简单的自然人行为,问题大都在无照经营者是一个非法的组织或者说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又有一个牌子,一个名称。我们某些执法人员就把这个非法组织的名称作为了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那么,无照经营违法主体到底如何认定,按照荆璞谈执法中的意见,就是行为人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就是谁设立了实施无照经营的非法组织,谁就是违法当事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违法当事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大都体现在住所地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擅自设立铁佛加油站一案,违法主体该认定谁?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即文中案例的违法主体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

(二)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管理。如果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未按企业进行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应将事业单位作为违法当事人,按无照经营处理。对事业单位主体资格的认定,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三)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据《高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团;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均应界定为其他组织。如果这些组织“越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应按无照经营处理。鉴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对这些组织的认定应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

(四)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高法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如刘××等人以“××建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建材一案,按照《高法意见》,如果该行为是以刘××一人为主,其他人均为刘××的雇员,该案就应认定刘××为违法当事人。假设刘××与其他几个人是合伙关系,共同雇用一些人员搞违法经营活动,则应当将与刘××合伙的几位雇主作为共同的违法当事人。如合伙人为3人以下,其行政处罚文书中可以将其名字并列在标题中,假如人员太多,应将其负责人的名字作为代表来表述,然后在正文中将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一一列出。

② 依法被授权或委托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哪些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③ 行政执法的主体有哪些类型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 行政执法的违法主体怎样确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

1、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门查处××县皮鞋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从卷宗材料看,该皮鞋厂为个体经营,经营者的姓名为钱××。该案的违法主体当事人应为钱××,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应注明××县皮鞋厂业主。

⑤ 法律执行的主体是 ( )。 A、司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监察机关 D、社会团体

单选B、行政机关,多选A、司法机关和B、行政机关。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活动,通常作狭义解。在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职权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种职能部门例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非行政组织也可以成为执法的主体。

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存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因此不同的法主体有不同的所执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联合执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公安部门还需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

(5)执法主体法人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⑥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违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一、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三、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6)执法主体法人扩展阅读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⑦ 执法机关指哪些

分为:司法执法与行政执法。

司法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⑧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拓展资料: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