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分红
㈠ 上市公司股东怎样分红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当年有盈利了,就可以分红。盈利多的公司分红就多,盈利少的公司分红就少。但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并非公司有盈利就一定会分红。如果上市公司要分红,会提前公告的。大家及时留意一下股票公告就可以了。股票分红会自动到账,但具体到账时间要看实际情况。股票分红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发钱,俗称为派息,一种是发股票,俗称送股。至于要采取哪种方式,那就得看上市公司的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顺序进行分配。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如公司当年无利润,一般不得分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㈡ 关于股东分红方法
形式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㈢ 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好,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公司当年有利润;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 或2/3 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㈣ 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东分红的基本条件:只要企业的收益大于支出,也就是盈利,股东便可以分红,这是基本条件。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先约定,有的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或者对于股东回本诉求,也有约定了3年没有现金分红的情况。还有的企业,以股票增发的形式分红来替代现金分红。
㈤ 关于股东分红的解决办法
1、股东分红可以每月分红,按照彼此的约定进行,不管是第二年的一月份或者八月份看两个人商量,账面上可以列为公司盈利或未分配利润来做帐。
①必须先弥补亏损。
②补亏后,如果还有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缴纳所得税后,要计提盈余公积,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
④以上完成后,剩余的利润可以进行分配,要有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按决议进行分配。
⑤分红,公司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如果股东可以分红100,则实际发放80,另外20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2、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
㈥ 股东分红如何证明
股东分红时,可以填写现金支出报销单入帐。如果分红的股东人数多,也可以编制一张“股东分红支出表”入账。
㈦ 股东可以只记名不出资,不享有分红的权利吗
1、基于工商制度是不允许的。2、基于合同法范畴,可以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即真正的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而名义股东不享有分红权力。协议最好在律师指导下签署。3、这种做法一般是存在于一些特殊领域,例如有一些外资无法进入的领域。但如果只是普通的行业简单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议不要做这样的事情为好。
㈧ 股东分红会计处理
1、确认分配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2、支付给股东时,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20%),分配给法人股东,因为是税后利润,不需要再交税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结转一下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而如果是企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时,则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25%,乙企业所得税率20%,差额5%
收到甲企业汇来分红款时,假定是10万元
⑴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⑵补交5%差额时,10万元×5%=应补交0.5万元企业所得税
交所得税时。
借:投资收益0.5万元
贷:银行存款0.5万元
还剩下9.5万元,转到利润分配
(8)名义股东分红扩展阅读
一、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东分红的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㈨ 股东怎么分红
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此外无其它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是:
1、 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而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
1、 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 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 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
4、 按照实缴的(而不是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㈩ 分红股东有什么权力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