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人违法案件
Ⅰ 全国文物执法巡查去年共查获多少案件
近日,国家文物局通报了2017年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232103次,发现各类违法行为679起,其中按简易程序处理522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157起。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案件立案90起,实施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0起,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6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8起。
通报指出,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未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监管与执法力量仍显不足,省级文物部门一半未设专门文物安全监管处室,市县级设置专管机构的不足5%;法人违法行为、安全案件事故依然多发高发,“管理单位隐瞒不报、主管部门毫不知情”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文物行政执法区域发展不平衡,甚至个别地区无人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
Ⅱ 为什么国家现在要严打文物犯罪
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在12日于杭州举行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表示,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2018年,国家文物局将采取一系列举措,推动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通缉令制度化等,切实拧紧文物安全责任链条,严打文物犯罪。
此外,为切实改善文物安全状况,国家文物局将在2018年全面完成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对文物安全问题多、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多、督察追责工作滞后的相关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Ⅲ 独山龙家院事件
建于民国元年的龙家民居一夜之间消失了。
国家文物局8月30日下午通报称,龙家民居是位于贵州省独山县的文物保护单位,今年8月19日20时左右被强行拆毁。龙家民居整体为长方形封闭式院落,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建筑为面阔八间,进深二间,二层砖木结构建筑,为当地清末民初民居建筑典范,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
“文物损失严重,后果触目惊心,涉嫌刑事犯罪,群众难以接受!”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刘铭威用24个字表达了对案件的态度。
国家文物局的通报同时显示,违法拆除龙家民居的是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象乾坤公司”),这家由独山县政府引进的公司,正在龙家民居紧邻地块开发建设“中央城”房地产项目。
有着百余年历史的院落为何难挡疯狂的挖掘机?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独山县展开调查。
夜色掩映中,百年院落被非法拆除
独山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人潘光平8月19日中午就接到了群众举报电话,“龙家民居要被拆了。”潘光平立马和同事赶往现场。
“施工现场的铁门是敞开的。”潘光平径直朝龙家民居跑去。在现场,潘光平看到一台打孔机正在钻孔,“看架势他们是要对龙家民居进行爆破”。
潘光平试图制止现场施工的工人继续施工,但失败了。“这是文物,不能拆。”这是潘光平在现场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找不到施工负责人的潘光平,只能在现场一个一个地问,最后在一个工人告诉了他一个王姓负责人的电话,潘光平立刻拿出电话拨了过去,电话中这位王姓负责人表示自己在外地开会,下午回到独山县后立刻去文物管理所商量解决方法。
“一直等到下班,他也没有来。”潘光平说。
当晚20时15分许,潘光平第二次接到群众打来的举报电话。十多分钟后,赶到了龙家老居的潘光平一下蒙了:在几台挖掘机的轰鸣声中,百余年历史的老院落已经变成了一片废墟。
“当时我们准备用手机拍照保留证据,但太黑了。”潘光平说,自己拨打了110报警。
与施工工地相隔一道墙的华庭苑小区保洁员李林(化名)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回忆,8月19日20时左右,施工的声音突然变得很大,自己清晰地听到了瓦片破碎的声音。
“挖掘机的机械手臂一次次地举起,又向下面砸去,挖掘机一会前进一会后退。”李林说,隔着小区的围墙看去,老房子慢慢地变成了一片杂乱的瓦砾废墟,“没想到就这样几下就砸没了,什么都没留啊!”
一方面是惊愕惋惜,一方面是我行我素。警方赶到后,带走了挖掘机驾驶员。
第二天早上,龙家的后人从工地围墙的破洞出搬出了房子里的一些老物件,“基本上都没有什么东西了,只有三四个石墩子显眼一点,两个人才搬得动。”现场的一名保安对记者说。
挖掘机碾压着遗址继续施工
违法拆除事件发生后,国家文物局迅速致函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议责成独山县所在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成立调查组,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单位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人员行政责任。
9月1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被毁的龙家民居废墟上看到,“中央城”项目工地约有4个足球场大小,工地中央高高的塔吊拔地而起,3台挖掘机正在清理泥土,5台工程车正在进行转运,施工脚手架正在向上搭建,地上凌乱地摆着四五个油桶,各式机器不断发出嘈杂的声音,工人也在工地里来回奔走,现场一派繁忙景象,看不出正在进行的调查对施工有什么影响。
民居原址背后的“中央城”项目已经盖起了多栋房子,每栋房子大约30层。项目工地围墙上,贴满了各种关于“中央城”的宣传广告。“缔造核心商业财富盛宴”“汇集独山精英人士,引领城市风尚生活”等标语异常醒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阅涉事的银象乾坤公司的融资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当时是为独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设立的公司,也是当地的重点招商企业。“中央城”项目是该公司的首个开发项目,项目占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项目开发在整体上充分体现独山县委、县政府定下的主题和精髓”。记者注意到,“中央城”项目已纳入2013年至2017年全国1000万套棚户区改造项目内,为贵州省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之一。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询发现,该公司的法人及董事长名叫罗剑,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罗剑同时也是广西多家公司的董事长,同时罗剑曾参加独山县其他重点工程的开工仪式。
记者拨打罗剑的电话一直没有接通。银象乾坤公司网页上留下的一名谭姓经理的手机以及固定电话号码也无法接通。
文保部门多次发函被视而不见
潘光平说,从“中央城”项目动工开始,县里的文保部门和银象乾坤公司之间的接触就越来越频繁。
潘光平介绍说,1944年日本人进攻独山,县城大火烧了一个星期,龙家民居是难得幸存下来较为完整的民居,历经百余年已经受不起“中央城”项目施工现场的爆破、钻探、挖掘、拆除等作业,主体建筑安全存在隐患。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看见一份独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向银象乾坤公司发出的“独文旅函[2015]15号”函件,发于2015年12月9日的函件中写明,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拆除等作业前应向独山县文物主管部门提供文物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施工。
这份函件并没有得到回音,潘光平说,今年7月,龙家民居的围墙出现了小面积坍塌。
在一份2016年7月27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的表格上明确写道,龙家民居周边存在周边修建房屋,有外露电线等不安全因素。
之后,潘光平在检查中发现龙家民居围墙的坍塌范围继续扩大,一度扩大到12米左右。8月5日,独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银象乾坤公司发去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刻修复已经倒塌的围墙。
8月11日,独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和独山县文物管理所联合发文,第二次向银象乾坤公司发去责令整改通知书。
8月24日,独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银象乾坤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停止在独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家民居”原址进行施工的通知。8月29日,贵州省文物局工作组抵达独山实地查看时,挖掘机依然停在老院子的废墟上。
“提醒、告诫、阻止,都没能让他们停下违法的行为。”贵州省文物局文物监督管理处处长邹元庆说。
被列为国家文物局督办案件
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将此案列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国家文物局希望,能通过这一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彭蕾在多年的调研中发现,在地方旧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城市区县拆迁等进程中,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这些法人违法现象比较普遍”。
“很多故居、文物保护点被拆了,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彭蕾指出,有的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地方GDP驱动、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下,城市建设规划中忽视了文物保护问题。
彭蕾说,文物主管部门有文物保护的职责,但在具体接触到文物的时候,建设部门和开发商有更直接的权力,“开发商一夜之间将其拆除,文物部门也很难快速做出反应”。彭蕾认为,应更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工作考核。
国家文物局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提出,对于涉嫌失职失责案件,追究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邹元庆说,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龙家民居被拆一案,“我们对地方处理此案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依法办事、绝不姑息迁就。”
(来源:中青报)
Ⅳ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2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Ⅳ 文物安全为何永远是零起点
国家文物局有何举措守住文物安全的底线?在3日的“部长通道”上,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说,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文物安全工作永远是零起点。
刘玉珠说,文物安全工作做不好,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就无从谈起。将文物安全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综合施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打好文物安全状况大排查行动、法人违法案件3年专项治理、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攻坚战。坚守文物安全底线,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刘玉珠介绍,今年将继续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等创新机制,增强部门联合执法,对发生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件的地方,集中约谈一批、曝光一批、严肃查处一批,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
Ⅵ 近年最大规模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何时启动
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17日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从即日起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
另据国家文物局消息,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全面考核各地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督察将采用省级自查、国家文物局实地督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为7月至11月,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Ⅶ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立案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Ⅷ 如何看待对文化遗产的开发性破坏
近些年来,因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商业开发而毁坏文物的事件常见诸报端。经费不足、人员不足、执法刚性弱、联合打击不力等,几乎成了各地在文物保护方面不约而同存在的困难。在这些“口头禅”式问题的背后,我们发现总有一个身影始终挥之不去,那就是,以政府、企业、开发商以及各种组织名义出现的“法人”。
本该承担起保护职责的地方政府频频出现法人违法,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在认识上存在的严重偏差。我们应当认识到,现在拥有的一切文物资源,不仅是从祖先那继承来的,而且是从子孙那借来的。这句话或许从法学上给予解读更有意义。如果我们认识到现在的文物资源是从子孙那借来的,那么,我们就不是权利人,而是债务人。债务人履行的首要义务就是必须将借来的资源保护好,并归还于后人。如果地方政府只看到经济发展的利益,没有看到文物蕴藏的价值和意义,而有意或无意地毁坏文物,不仅自己可能成为千古罪人,成为后人的耻笑对象,而且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人为地破坏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
解决文物保护中的法人违法问题,在增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文物保护责任意识的同时,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笔者认为,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引入“双罚制”,既要处罚法人单位,又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决不能让人人担责而又人人无责的保护措施钻了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空子。
Ⅸ 甘肃七成不可移动文物“无人管”官方如何追责
27日从甘肃省文物局获悉,该局将组织指导县级文物部门准确梳理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上半年之前报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这将缓解甘肃逾七成不可移动文物长期处于“无人管”的保护困境。
据统计,甘肃16985处不可移动文物中,目前仅有181处设立了专管机构,占比1%多一点,加上有使用人、管理人的也不足30%,剩余文物处于无人管的“真空状态”。
马玉萍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推动甘肃文物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占据古丝绸之路近四分之一长度的甘肃是文物资源大省,也是古代中西方文明交流的重要通道和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2013年初,中国政府批复甘肃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Ⅹ 国家文物局将如何打击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
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在12日于杭州举行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表示,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2018年,国家文物局将采取一系列举措,推动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通缉令制度化等,切实拧紧文物安全责任链条,严打文物犯罪。
此外,为切实改善文物安全状况,国家文物局将在2018年全面完成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对文物安全问题多、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多、督察追责工作滞后的相关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