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人员有编制吗

高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人员没有编制。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的必要性:

1、推动政府简政放权。

随着十八大以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思路日益清晰化、科学化,高校、医疗等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管理权进一步下放由被动适应变成了主动期盼。

希望主管部门以推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为抓手,适当“松绑”对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管控,解决因编制管理僵化,以及编制与养老、社保等相挂钩引发的现实和长远问题。

2、提高单位自主权。

开展备案制管理试点,盘活用人制度,提升单位职工整体素质,为促进单位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基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各医疗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医师多点执业,人才自由流动,医保全民开放,医疗需求日益增长,人力资源日渐紧张等。

(1)高校法人治理扩展阅读: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指取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人员,非在编人员就是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的人员,如: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这些工作人员通常称为临时工。)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编制员额的规定;

⑵各职位(岗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的规定;

⑶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的规定;

⑷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

㈡ 请教各位国务院关于高校学术权力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国家规范,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定位。
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配合
“《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介绍。
《规程》大大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大学是学术机构,就该坚持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把学校的学术思想、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科研方案、学术评价交给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校的学术委员来会决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给出评价。
黄进表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责,以及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高校党政领导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同时,《规程》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为了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规程》还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有具体规定,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针对学术不端,《规程》专门强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直以来,高校学术委员会都存在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大学秘书长、教授杨开忠介绍,“职权不够清晰,权责边界模糊,职权弱化,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和作用亟待明确和加强;委员行政化,代表性、开放性、民主性不足,组成主体和程序规则亟待完善;会议制度与规则不健全,运行机制亟待完善;学术组织在高校碎片化,

㈢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3)高校法人治理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

11、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规范其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建立民办高校监事制度,促进理事会(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确保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制定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运作规程,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职能,保障教职工、受教育者、社会人士行使法定权利。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分设。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12、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严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名称、宣传、招生、收退费,规范联合办学、出租校区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办学条件的民办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申请设置普通高职院校。
13、加强质量监控。健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强化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师生、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定期对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风教风校风建设、内部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4、完善退出机制。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㈤ 为什么提出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事业单位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我国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四大法人之一,现大多数事业单位已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为事业法人。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主体,事业单位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事业单位治理不善,而治理不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结构不合理。因此,必须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借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功能完整、结构合理、运行高效,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所谓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实现社会公益服务最大化为目标,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由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是上述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在于构建一套激励、约束和控制机制,既保证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能使经营者按委托人的意愿努力经营,以减少代理成本。在约束方面,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在于分权与制衡,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与设计,权力制衡只是手段。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改革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从试点的情况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缺乏法律法规支撑,三是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滞后,四是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难以有效衔接。因此,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界定好适用范围。福建事业单位涉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机关后勤等方面,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规模大小不一。因此,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适用范围值得研究。凡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基础应用科研及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文化、卫生、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评鉴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适用法人治理结构。凡是为机关提供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的事业机构,则不适用法人治理结构。
理顺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关键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即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管理权交给事业单位,充分保障事业单位人事、财产管理及业务开展的自主权。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活动的保证者,行使所有者(出资人)职权,通过委派理事,参与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实现“举办者”和“管理者”真正意义上的分开,促使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二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的关系。事业单位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事业单位理事会、管理层组成人员中,党委(党组)成员应占一定比例。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支持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一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较为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推行形式多样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二是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建立以国家工资政策为指导、以单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多形式收入分配制度,合理拉开收入档次,建立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解决新老退休人员有关保险待遇的平稳过渡,实现工作人员在事业和企业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建立四方协作的监管格局。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同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从管理实践看,应当建立政府负责、理事监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四方协作的监管格局。政府负责,通常是指政府各行政部门依不同职能进行的专门监管,与独立的事业单位监管部门的整体监管有机结合。理事监督,是指事业单位理事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对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社会协同,主要指社会中介组织(包括社会审计和评估组织、行业协会等)及新闻媒体,对事业单位业务活动、资质行为和诚信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作为公益服务的直接受益者,通过听证制度、社会投诉及查询服务等方式参与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㈥ 高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人员有编制吗

高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人员没有编制。

㈦ 如何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校权利依法依归行驶和有效监督

一、按照层级明晰权责利一致原则,建立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学校管理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是从效仿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引伸来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事业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在学校实行法人结构治理,就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行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执行、激励、约束、监督机制等)等运行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
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学校中,只要利用了国有资产就应建立学校理事会,并由这个理事会来承担办学责任。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制衡,以保障学校的正常决策和管理秩序。通过这一结构,出资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由理事会托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相当于企业的董事会,作为拥有治理权的常设机关,全权负责学校的管理活动,拥有对学校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对学校校长的选聘、奖惩以及解雇权;校长(即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管理层)是学校以校长为首的校内运转的执行机构,相当于企业的总经理,受聘于理事会,作为理事会意志的执行者,在其授权范围内管理学校,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同时学校应配有以教代会、家委会、社区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反馈系统,形成民主决策机制与系统自我调整机制。理事会必须有自己的章程,并按章程行使职权。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学校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费投入、校长任免、预决算和办学效益评估等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现代学校中,师生员工要成为自己的主人,学校理事会——校长(管理层、党组织)——监事会(教工组织、家长、社区组织)等共同组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校长带领下掌握自己的命运。
对于现代学校内部的运行,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共通的,即理事会与校长的关系是掌舵与划桨的关系,校长与学校职能部门的关系也同样是掌舵与划桨的关系。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职责制度、工作程序、自评调整机制都应根据这一基本原则予以设计与实践。
校长是现代学校的CEO,他的任务是通过建构(价值、信仰、目标、途径)——建立(共同愿景)——带领(员工行动)—再建构……使学校得以持续发展;通过校内分权使学校成员都成为有使命感的组织成员而不是雇佣者;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使学校形成“依法治理”、高效运行的组织。
二、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特点,兼顾出资人的权益和社区居民的关切,构建学校组织制度,科学组建理事会,民主选聘学校校长。
法人治理结构讲的就是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特点也就是让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同时应以建设现代学校为目标,充分考虑与片区生源适度的办学规模,集中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从而达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的目标,提高教师队伍的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使更多的学生接受到优质教育,满足家长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根据当地财力供给和支撑的状况,兼顾出资人的权益和社区居民的关切,构建学校组织制度,科学组建理事会,民主选聘学校校长。
一是建立完善理事会章程,选举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理事会组织形式、职责、权力和义务,理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理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办法等内容;要根据学校教育覆盖的片区范围和办学规模,确定理事会人数。理事会的工作必须依据理事会的章程来开展。组建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代大会、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推选的人员组成,在举办者(出资人)较多的学校,也可以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选代表参加理事会,联合学校代表、社区代表和教育界知名人士或社会知名人士共同组成。各方都应当遵循理事会章程关于成员名额的规定,理事会成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的理事长负责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进入理事会的成员必须把握2个关键点:1、进入理事会成员应当以不增加学校的负担,不在学校经费中开支为前提,宜是政府公职人员,使用国家编制由财政供养的教师应有适当的比例;2、理事会的成员结构应多元组成,也就是理事会的人员必须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理事会的成员要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且1/3以上的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二是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引入社区、家长的参与和监督。社区与家长是现代学校办学的一大资源,现代学校不应自我封闭,使那些愿意提供帮助的人没有什么机会,而是通过理事会的形式广泛吸纳愿意捐资助学的社会力量,通过理事会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