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追求什么
㈠ 股东和投资人有什么区别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适用于《合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㈡ 怎样为股东创造价值
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是美国企业的传统。可是在步入新世纪后,安然、世通等一连串大公司会计丑闻的曝光,美国股市的急剧下跌,公众信任度的持续滑坡,都让人们把谴责的对象瞄准了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个公司治理原则。 的确,疯狂追求股东价值带来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公司管理者和投资者过于关注当前业绩,而不投资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时甚至为了短期利益而不择手段,比如做假账。 我所说的,并不是股东价值原则对管理层失灵了,而是管理层背叛了这个原则。比如,20世纪90年代,各公司在高管薪酬中引入股票期权,原本是想把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但实际上这些免费赠送的期权在设计上有重大缺陷,不仅基本上没有激励管理者采取有利于创造价值的行为,还产生了适得其反的结果。因为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一般比较短--3到4年,再加上高管们相信短期收益可以刺激股票价格上涨,这就鼓励他们操纵收益,早早地行使期权,并及早将股票套现。也就是说,管理者所服务的还是一己之私而不是股东的长期利益。 研究表明,由于股价反映的是市场对股票的长期看法,要证明公司股价的合理性,管理层就需要保证公司在10年以上的时间里都能产生创造价值的现金流量。换句话说,不管长期股东是多是少,管理层都应该追求长期价值的最大化。 首先,不要操纵收益或者进行收益指导。如果不遵守这头一条原则,那么公司十之八九也不会遵守余下的原则。如果管理者为了抬高短期收益而大耍会计花招,即使收益率低于资本成本也要进行投资,或者放弃可以创造价值的投资机会,那么他们虽然在短期内可尝到甜头,但总有一天他们将无法再满足已经被越抬越高的市场期望,并进而受到市场的严惩。 其次,公司高管在做战略决策、收购决定和资产取舍决定时,都应以公司预期价值的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即使这可能使公司的近期收益降低也在所不惜。当公司面前并没有能够创造价值的可靠投资机会时,公司应该避免把多余现金投入那些看上去不错但实际却有损价值的项目上,比如公司没必要进行有失明智、价格过高的收购。如果没有好的投资机会,就把现金以红利和回购股票的形式返还给股东。 再者,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的薪酬设计提供了指导方针,提出了折现指数期权计划、折现股权风险期权计划、股东价值增值、领先价值指标等概念,对管理者着眼于长期价值的行为予以奖励。 最后,强调高管应和股东承担同等的风险,建议采取的办法是延长高管行权后所获股票的持有期;在判断某个高管持有的股票数量是否满足最小所有权水平时,将限制性股票剔除在外。敦促公司向投资者披露所有与价值相关的信息,这可以缓解公司管理层对短期收益的沉迷,而且可以降低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可能降低资本成本和提高股价。 但是,也有少数刚起步的高科技公司和严重受到资本限制的公司,它们无法忽视市场对短期业绩的压力。但是大多数公司都可以运用这些基本原则来更好地发挥自己创造股东价值的潜力。
㈢ 什么是股东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出资组成的私营公司,还应遵守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规定。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向非私营公司投资,其投资范围、出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和罢免董事;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
(三)审查通过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上款规定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会上应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领导机构及有关事项。
股东会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资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股东、股东会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㈣ 公司股东想追加投资,具体有些什么要注意的事项呢
对于此类事项一般要股东会表决,只要占表决权2/3以上同意即可而没有数额上限。当然在章程里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此时按章程办理。
追加投资时要办理验资手续,非货币要评估,然后去工商进行变更登记。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
㈤ 股东与代理人的追求分别是什么
都是利益呀,这年代,谁追求的不是?
㈥ 股东的意义是什么,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㈦ 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出资组成的私营公司,还应遵守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规定。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向非私营公司投资,其投资范围、出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