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A股市场一个股东多个席位

上海A股是指定交易的,一个股东号对应一个指定交易券商的经纪席位。深圳A股是托管券商制度,一个股东号可以对应多个托管券商席位。上面是现在的情况,历史上不知道上海的能不能多席位。

⑵ 向原A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是什么意思

股票配售:股票行业的术语,“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配售价格一般都比当时的价格低),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向原A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意思是将股票按比例以较低价格出售给原来A股的持股股东,配售量是根据股东原持有比例乘上发行量。举例:某股东现持股,持股比例为10%,先发行1百万股,优先配股就是10万股。(除去配股外,原股东还可另行购买)

配股的组要原因是:防止发行股票稀释原有股东持股比例,维护原股东权利。

⑶ 什么是A股公众股东

股东性质不同决定目的不同从表面上看,社会公众投资者购买流通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享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企业出资人的所有权利,包括决策权、收益权、知情权等等。然而,这种与发起人股东相同的权利是否就是社会公众股东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虽然同为企业股东,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投资的性质不同。发起人股东出资创立企业是一种实业投资,采用股份形式是实业投资证券化。社会公众股东购买股票是证券投资,成为企业股东是证券投资实业化。
投资的目标不同。发起人股东经营企业的目标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起人股东要通过企业经营获得利润,从企业发展中获得回报。社会公众股东投资股票的目标是获得股息红利及价差。
投资期限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后发起人股东是长期投资。社会公众股东证券投资是短期投资。
投资替代易难程度不同。实业投资的差异性很大,发起人股东不能轻易地把投资从一个项目转向另一个项目。证券投资同质性很高,社会公众股东不仅可以在众多股票中进行选择,还能在股票、债券等替代产品上比较容易地作出投资选择。
发起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上述种种区别,使得发起人股东有必要掌握企业的决策控制权,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并以此来保证社会公众股东股息红利的来源。
从实际来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尤其类似钢铁、电力、交通、通讯、石化、港口等大型企业,如果因为上市而让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有了充分的话语权,那只能是匪夷所思。实力犹如壳牌、埃克森美孚、英国石油等战略投资者,花资数十亿元投资中石化H股,也没有把眼睛盯在中石化的决策控制权上,而是在股息红利、价差上赚了个盆钵满盈后甩手而去。
因此,两类股东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各自有必要偏好不同的权利,而不是非要平起平坐。在一定意义上说,强调同股同权,与其说是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一种给予,不如说是一种捧杀,说得刻薄一点,这种权利犹如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这种自由权利,是被卖后帮着数钱的权利。
利益失衡导致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现代金融工具使两类股东的不同投资在形式上取得了一致,表现为同一种股票形式。但从实质来看,发起人股东是股权融资者,社会公众股东是证券投资者。融资者有融资成本账,投资者有投资收益账。
融资者的成本参照系是其他渠道的融资成本。企业融资方式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的成本远远低于外部融资,当内部融资不能满足资金需求时,企业才转向外部融资。企业外部融资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形式。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相比,除了具有长期性、不可逆性的特点外,还有无固定付息负担的特点。因此,如果只有股权融资的这些特点,而没有相关的制度硬性约束和股权文化软约束,股权融资就有可能演变为无成本融资或微成本融资,从而产生股权融资冲动,严重损害股市的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市场组织者、设计者必须正视的。
股权融资的成本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让投资者同比例分享企业净资产的增长和价值的提升,也就是分享股票内在价值的提升;二是股息红利的资金流出。发起人股东对前一种成本以不失决策控制权为限;对后一种成本,发起人股东要以其他融资方式的现金流出作参照进行控制。而决策控制权掌握在发起人手中,也使这种控制成为可能。当然,在考虑资金流出成本时,融资者还会结合前一种成本作出舍取。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心理上,以股息红利方式支付的资金流出,是以其他长期融资方式的资金流出为上限。否则,融资者也就没有必要以股权进行融资了。目前我国其他长期融资方式中以银行长期贷款为主要形式,因此,可以把银行长期贷款利息水平作为股权融资股息红利支出的理论上限和融资者的心理上限。
投资者的收益参照系是其他投资产品的收益水平。投资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和不确定收益之分。普通股票的收益水平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在形式上表现为:除了股息红利收益外,还有股票内在价值的提升;在时间上表现为年度之间的收益水平不均衡。这种不确定性,加剧了投资者之间在二级市场上对价差的博弈程度,一部分投资者赢了,另一部分投资者输了。这一现象又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人们对融资者给予投资者的收益回报的关注。进而容易使人们忽视股票的价值基础,而使股票演变成为一种投资者之间博弈价差的工具,从而使投机成为股市的主旋律,严重损害股市正常功能的发挥和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市场组织者、设计者必须警惕的。
投资者购买股票,承担着比购买其他固定收益品种更高的风险,自然想得到高回报。尽管有股票内在价值提升和股息红利两种回报,但股票内在价值提升的标准模糊,并且通过二级市场的博弈,这种内在价值的提升表现为变化不定

⑷ A股股东人数变化和人均持股多少哪个重要

A股股东人数变化重要。
一般而言,一些大户、机构动用资金低调建仓,不断收集某只个股筹码时,上市公司的股东数往往会出现环比减少,而将其放在7月份市场剧烈震荡的环境下,则说明一些大资金在低位买入了相关个股,且此后无论反弹还是下跌并没有反手抛售,而是继续选择持有,且不排除越跌越买的可能。

⑸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在发来行可转债时,自该公司的原有股东可以优先于其他潜在投资者购买,如果原股东购买之后,可转债仍有剩余,则向潜在投资者出售。
因为可转债转股之后获得公司普通股,该普通股来源于增发,即会使股本总额增加,为了保护原有股东利益,使其每股收益和市价不被稀释。如果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则其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如果不行使优先认购权,后果其自负。

⑹ A股市场新进股东

诶股市场新晋股东这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⑺ 同一公司H股与A股大股东哪个更有话语权

一般情况下,并不单独计算A股和H股的第一股东,都是合并在一起统计。A股和H股只是上市地点不同。而且,实际上,H股一般也统计不出来,只显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只有在遇到同类别股票事务时,才会涉及到话语权问题。例如,过去的股权分置改革,只涉及到A股,H股股东没有话语权,只有A股股东才有权利投票。

除这种问题以外,A股和H股同股同权,话语权是一样的。所以在控制权上,没有区别。

⑻ A股公众股东是什么

股东性质不同决定目的不同从表面上看,社会公众投资者购买流通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享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企业出资人的所有权利,包括决策权、收益权、知情权等等。然而,这种与发起人股东相同的权利是否就是社会公众股东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虽然同为企业股东,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投资的性质不同。发起人股东出资创立企业是一种实业投资,采用股份形式是实业投资证券化。社会公众股东购买股票是证券投资,成为企业股东是证券投资实业化。
投资的目标不同。发起人股东经营企业的目标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起人股东要通过企业经营获得利润,从企业发展中获得回报。社会公众股东投资股票的目标是获得股息红利及价差。
投资期限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后发起人股东是长期投资。社会公众股东证券投资是短期投资。
投资替代易难程度不同。实业投资的差异性很大,发起人股东不能轻易地把投资从一个项目转向另一个项目。证券投资同质性很高,社会公众股东不仅可以在众多股票中进行选择,还能在股票、债券等替代产品上比较容易地作出投资选择。
发起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上述种种区别,使得发起人股东有必要掌握企业的决策控制权,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并以此来保证社会公众股东股息红利的来源。
从实际来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尤其类似钢铁、电力、交通、通讯、石化、港口等大型企业,如果因为上市而让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有了充分的话语权,那只能是匪夷所思。实力犹如壳牌、埃克森美孚、英国石油等战略投资者,花资数十亿元投资中石化H股,也没有把眼睛盯在中石化的决策控制权上,而是在股息红利、价差上赚了个盆钵满盈后甩手而去。
因此,两类股东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各自有必要偏好不同的权利,而不是非要平起平坐。在一定意义上说,强调同股同权,与其说是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一种给予,不如说是一种捧杀,说得刻薄一点,这种权利犹如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这种自由权利,是被卖后帮着数钱的权利。
利益失衡导致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现代金融工具使两类股东的不同投资在形式上取得了一致,表现为同一种股票形式。但从实质来看,发起人股东是股权融资者,社会公众股东是证券投资者。融资者有融资成本账,投资者有投资收益账。

⑼ 公司原A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是什么意思

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回。A股指的是一人民答币认购买卖的股票。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

配股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