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否认之诉
⑴ 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其他股东为被告,
是以公司为被告,根据《公司法》。 有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制改制。在公司的职工入股通知中,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而王某则未被登记,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为此,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而本案中,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⑵ 股权确认诉讼有哪些类型
(三) 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 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 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 3.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公司法》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⑶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审查股权转让款交付情况吗
从完整的履约情况看,应考虑是否已经支付。
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按什么标准收费
这个要面议的
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是否能合并诉讼
严格来讲是不可以的,但部分法院会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审核转让方的股东资格问题。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少部分法院会审核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按照正常审理程序,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⑹ 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股权转让纠纷的区别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抄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股东资格确权纠纷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公司并不参与诉讼。
在实务操作中,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⑺ 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其他股东为被告,为什么
是以公抄司为被告,有案例:
案情简袭介:
2008年,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制改制。在公司的职工入股通知中,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而王某则未被登记,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为此,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而本案中,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⑻ 公司能作为股东确认之诉的原告吗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
(一) 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 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 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 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 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 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 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
3.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
⑼ 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⑽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起诉状该怎么写
这属于确权类诉状,写明原因即可。什么时候出资的,有哪些证据证明,为什么股东里面没有你,现在想要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中把股东名字加入。必要时可以找律师帮忙代书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