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公司法人与财务负责人可以说有着极高的地位,那么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的情况有哪些,理论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是不可以为一个人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就是这样违规经营

根据财经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的情况可以是企业性质来定。

一、对于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因此,对于上述三类公司而言,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虽然未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但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二、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为典型例子,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往往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等均同时为一个自然人担任。

对于这类问题,究其根本还是企业的性质所决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因为所有权在国家手中,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时严厉禁止的,但是对于私企来说就不存在这类问题。

(1)法人关务负责人扩展阅读:

法人是与财务负责人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财务负责人是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⑵ 新注册公司,海关登记注册,要填一个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报关业务负责人能否为同一个人

可以是同一个人,但如果企业负责人想具体到海关申报进出口业务,完成报关程序,前提必须是该企业负责人取得国家报关员考试合格证书,并且在从事业务的主海关辖区企管部门完成报关员的注册备案,并按时年检合格方可。另外,你的公司必须也是在海关通过备案,有进出口报关窗口权限的单位才可以成为独立完成报关企业,否则需要找专业代理报关单位来为你代理此项业务。
此外,如果你只是平时跑跑海关,沟通一下业务情况,并不从事具体报关业务,那么就不需要这个上述条件。

⑶ 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法人关务负责人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⑷ 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可以为同一个人吗

不可以,这属于不相容职位,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防范企业负责人员在兼任财务人员的时候发生作弊行为。
建议,如果不想用外人做帐的话,可以请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不需要多少钱,只让他办理税务方面的事情就可以了。

⑸ 法人和公司负责人的区别是什么,还是一样的请详细述说!

法人(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有的被称作法人代表,有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这些称呼有什么区别?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http://ke..com/view/10873.htm?fr=ala0_1_1
http://ke..com/view/204510.htm?fr=ala0_1_1

⑹ 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怎么区别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拓展资料:

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⑺ 如何区分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 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 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 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 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 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胆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