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原法人股东是同一人,法人和股东都要变更成不同人,先操作哪个比较方便

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可以两个内容一起变更,不需要分两次的

② 我是原公司法人,后来变更到其它股东名下了。以前的债务现在起诉了,是起诉原股东我还是现在的法人。

很多人说话总是错误的法人并不是你,而是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机老板或者总经理等等,法定代表人是指你上法院代表一个公司,那么你就是法定代表人,你是员公司法人,不管你现在是不是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以前是法定代表人,现在不是法定代表人,只要人家起诉的是你们公司,即自然人起诉法人或者法人起诉法人都跟你关系不大,即使受到处罚或者败诉也是与你现在的法人有关,并不是法定代表人。

③ 变更公司法人和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了断

对外而言由仍然不变,仍由该公司承担。内部而言,在转让时,对以前的债权和内债务必须有约定容的。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原法人股东扩展阅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④ 股东(原法人),在担任法人期间进了工商局黑名单,现已更换法人,其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可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法人是指法律拟制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进入黑名单不影响股权转让。

⑤ 前的债务,原法人与股东是否有承担责任

公司换法人后之前公司债务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动。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只要不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其对公司债务一般不存在额外的责任,详细的法律相关条例华债网查询到。《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⑥ 公司法人原股东变后是否还承担以前的法律责任

问题中首先涉及的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首先要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因为承担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与相关权益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如果公司的这一损失是其原法定代表人、前股东造成的,公司与相关权益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⑦ 公司法人和股东全部变更原来的债务能有原法人和股东承担

公司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符合法律特定条件的,由法定代表人赔偿及股东连带承担。

⑧ 公司变更法人原法人成为股东其他两位股东怎么交印花税

股权印花税是根据变更的资金双方各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今年政策优惠印花税减半。比如变更100万的股权,那就是双方各交250元的印花税。

⑨ 法人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认缴股资吗

现股东原股东谁担出资责任?
认缴制下,新《公司法》修订前,以公司设立时全面履行出资为原则,抽逃或未实际出资为例外,证明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债权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恰恰相反,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实践中公司设立时不全额出资成为常态。股东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事常识,由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因此有理由认为现股东知晓公司出资情况,若现股东认为对此并不知晓,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新旧《公司法》中均规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后形成的新章程中,记载的是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非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权利以及出资义务均以章程的方式让渡给现股东,这就意味着现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承继和再一次确认。鉴于前述两点,现股东在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对公司资本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是否有权要求原股东补缴追偿?

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然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
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然而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缴纳义务已然发生变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约定出资期限,出资人在此之前出让股权并不违反章程,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权转让时公司必会修改章程,而其中载明的股权认缴及出资期限的义务承担人已变更为新股东,应由新股东独立承担资本补足义务。换言之,新老股东及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了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把出资理解为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已通过章程变更的形式认可该义务转让,从债务承担角度同样可认定现股东须独立承担出资义务。
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

⑩ 公司更改法人原法人和新法人及新股东都需要到场吗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需要的,但股东一般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