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公司的法人资格
❶ 为什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这是企业的一抄种形式。不袭具有法人资格自然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法律特定设立的。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❷ 合伙企业为何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要具备资格必须做到三独: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❸ 为什么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所谓法人资格的好处就是责任有限
而合伙企业的建立是有风险的,大多人选择合内伙多为个人关系容好或者有血缘关系等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限制,本质上说它的建立更像是一种个人合同,你情我愿
但选择合伙企业风险应提前预料
❹ 为什么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所谓法人资格的好处就是责任有限
而合伙企业的建立是有风险的,大多人选择合伙多为个人关系好或者有血缘关系等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限制,本质上说它的建立更像是一种个人合同,你情我愿
但选择合伙企业风险应提前预料
❺ 哪些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
而合伙企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所有的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❻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所以公司是企业的一种。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但是它们都属于企业的范畴。
❼ 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抄不具有法人资袭格。称之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由合伙人承担,其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40条
❽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吗
企业有没有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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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清算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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