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建账管理办法
1. 个体工商户怎么建账
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于办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建好账本。不管有多少业务都得建好账记好账,一定要守法。
如果采取定额交税的,则不用建账,简单自己登记下收支就可以了。
如果每个月都超定额的话,就要自己每月申报。报表怎么填写到办税大厅去有人教你。
销售收入年超过80万,转一般纳税人,不包含营业税发票金额。
2.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如何建账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建账可以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来进行:
一、用纸质账簿建账
1、准备会计及出纳用的账簿,如最基本的明细账、总分类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上预计要用到的会计科目打印出来,粘贴在会计账本的右侧或上方以备用。
3、收集准备相关原始凭证,如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报销单、收据、工资表等,以及会计记账凭证,购买报销单据和粘贴单将凭证进行整理配套。如果需要开票,还要到税务购买发票。
4、依据会计业务和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依据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月末将明细账合计,并将合计数过到总账。
5、依据总账或科目平衡表编制会计报表。
二、购买财务软件,按财务软件的建账要求进行科目初始化后启用会计科目。设置好报表公式、总分类账、明细账,准备好上述第3、4点凭证和附件,即可记账后计算出财务报表。
(2)个体户建账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参考资料:搜狗网络-建账
参考资料:搜狗网络-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3. 个体户建账需要建哪些帐
一、个体户什么情况下需要建账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户是否需要建账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二、如何对个体户定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4. 个体户需要做账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节选: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5.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如何建账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建账可以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来进行:
一、用纸质账簿建账
1、准备会计及出纳用的账簿,如最基本的明细账、总分类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上预计要用到的会计科目打印出来,粘贴在会计账本的右侧或上方以备用。
3、收集准备相关原始凭证,如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报销单、收据、工资表等,以及会计记账凭证,购买报销单据和粘贴单将凭证进行整理配套。如果需要开票,还要到税务购买发票。
4、依据会计业务和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依据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月末将明细账合计,并将合计数过到总账。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6.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新版解读
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在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说明。谈及修改1997年发布的原《办法》的初衷时,该新闻发言人称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办法》规定的建立简易账和复式账的经营额标准明显偏低;三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账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调整,而原《办法》的部分规定与新要求不一致,也与管理的实际相脱离。
新《办法》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意味着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条件自行选择,无须税务机关指定。他表示,税务机关在明确规定复式账和简易账设置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照已制定的标准,督促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和使用账簿,而不应再逐户确定纳税人建账的具体方式。如此处理,征纳双方职责会更加明确。
另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新《办法》实施前夕就介绍,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新《办法》规定,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新《办法》还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将建立复式账的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
为了避免个体户因月度经营额变化而频繁改变建账方式,新《办法》同时规定:“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新《办法》还修改了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删除了原《办法》第七条关于“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的规定。
7. 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建账,怎样建账
1.按《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和《个体户税收定额管理办法》的要求,定额户也要建立简易的账簿(没有文化的可以只建立单据粘帖本)。
2.但是,一般只用定额交税的大多数都不建账,只用月初去税局缴纳税款就好了。税务部门管的也不管的,毕竟个体工商户那么那么多。
3.一般有硬性建账要求的都是企业,也就是后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那些。
8. 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按《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和《个体户税收定额管理办法》的要求,定额户也要建立简易的账簿(没有文化的可以只建立单据粘帖本)。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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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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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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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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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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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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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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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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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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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