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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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12-1 9:04:46 阅读人数:585
摘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速公路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行政执法机构。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执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层出不穷,给路政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新的挑战。这些问题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必须做到路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文将对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的意义、目的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执行标准化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 路政 标准化管理
高速公路的特点是全封闭、车速快、流量大,要保障好车辆的运营秩序就必须要有一流的管理队伍、管理设施、管理手段来保障,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和舒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群众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管理理念、服务设施、路政装备、救援服务、信息管理、智能管理、应急管理上逐步完善,形成一流的公路、一流的环境、一流的队伍、一流的装备、一流的效力、一流的保障,实现经济发展的需要、群众的需要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从今年开始,湖北京珠管理处开始试行标准化建设。路政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促进各项路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实施路政标准化管理,要延伸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让标准化体系成为路政管理的一种理念和约束。
1 实施标准化建设之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在未执行标准化大队建设之前,各个大队的管理制度各自独立,没有一套统一的制度来指导工作,部分制度也与当今工作不相适应。一是部分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能很好与实践相结合,存在制度空洞、形式主义的现象,落实到实际的管理中时,出现的可能就是学习制度是一回事,但是真正按照制度来执行却是另外一回事,违背了制定制度的本身意义。二是制度建设未涉及到路政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日常的、较常见的路政工作制度建立的较充分、完善,运用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在一些疑难问题及较罕见的问题上,缺乏一定的理论制度来进行规范和指导。以致出现一些平时没遇见或者较少遇见的情况时,就容易出现错误或者随意性比较大,从而影响路政执法规范性。三是部分已建立的制度体系还缺乏深度,紧紧停留在表面上,不能扩展到同类问题及同根源的问题上去。
1.2 政治思想不稳定。随着工作时限的增长,有些队员思想出现了滑坡,对自身的要求开始放松。比如,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敷衍了事,缺乏责任感;对各项规章制度,要么熟视无睹,形同虚设,要么不能自觉服从,或在执行上打折扣,结果导致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法制水平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在困难和压力面前,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下降。有些队员认为路政执法工作干的都是些琐碎小事,工作中不能体现自身价值;还有的认为,执法工作辛苦,干多干少一个样,工作缺乏动力等等,这些思想问题都或大或小的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导致了路政管理执行力不高。
1.3 路政执法规范性不够。有些执法人员对执法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因而造成不按法定程序办案,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主要体现在不亮证执法,不表明身份,对执法相对人的履行告知执行的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的依据、实施处罚的依据等,这些都体现了我们执法人员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服务意识和行为都没到位。
1.4 路政考核监管力度不大。实施标准化管理之前,路政大队的考核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未上升到一定的层面,由于没有健全对考核实施的制约机制和对考核结果的简单处理,考核范围也比较狭隘,考核最终成了搞形式、走过场。最突出的表现是为考核而考核,不是为管理而考核。例如对在路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等方面的监管体系还没完善,主要表现在监管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在执行监管考核时考核的力度小,以致造成路政执法管理中存在一些瑕疵。
2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2.1 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公路建设和管理呈现出了投资多元化、路政管理法制化的新格局。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建房、违章经营、行人违章上路、损坏路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公路的发展和良好的运营秩序带来困难,群众的依法护路意识还有待提高,依法治路的方法有待加强。同时,高速公路畅通面临很大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车辆流量增大,交通事故、故障车、超限运输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都存在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交通堵塞。这些问题对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给路政执法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提供更畅通、更安全、更快捷、更舒适、更绿色的交通环境,就必须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创新要有新起点,实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使路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2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的定义
路政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实施路政管理过程中,对路政管理的职责、队伍建设、执法理念、制度建设、工作考评等工作项目,用制度来规范每项工作的目标、标准、程序、环节和要求等。使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得到有机的统一,形成合力,统一到集体的意志和具体目标上来,通过标准化管理的方式来完成高质量、高效力的目标任务。路政标准化管理包括:
2.1.1 路政体制及职责标准化:路政体制及职责标准化包含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统一,硬件的标准化配置以及人员和机构的标准化设置。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制度和装备,机构设置精简高效,在整个路政内部树立真正的统一管理。
2.1.2 路政队伍建设标准化:从事路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通过严格的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后,才能从事路政执法工作。路政队伍建设必须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规范,使每位执法人员精通业务知识,形成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技能高的路政管理队伍。
2.1.3 路政外业巡查标准化: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日常工作,由外业路政员具体实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巡查,对高速公路实时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了解,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出现临时状况或者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反映和了解。
2.1.4 路政执法程序标准化:路政执法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办事,按流程管理,减少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每位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执法,依法管路,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2.1.5 路政内业管理标准化:路政内业管理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路政公文的写作、各项路政档案和台账的建立、路政信息统计分析、财务票据管理等方面,在路政工作中运用现代化信息及科学管理手段,利用网上办公系统对路政数据自动统计和分析,对路政装备、票据、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2.1.6 路政考核评价标准化:路政岗位考核是对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进行考核,结合了路政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执法过程以及日常操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通过标准化管理考核,达到路政执法规范、路政工作质量提升和路政队伍素质增强的目的。
3 如何执行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
3.1 执行路政标准化管理的原则
3.1.1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施路政标准化管理,既要延伸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让标准化体系成为行业管理的一种理念和约束,特别是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容易引发矛盾和问题的方面,强化措施,堵漏补缺。
3.1.2 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路政大队在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重点内容作为示范点先行一步,逐步规范,稳步推进整体的标准化体系实施。一是要找准突破点,即结合大队实际情况,确定最能体现管理特色的内容作为重点实施内容,起到带动和推进的积极作用。二是要顾全基础面,在突破特色的同时,应做好标准化体系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否则如果太专注于某一方面得发展时,其他基础建设工作停滞、怠慢,会拖整个路政标准化建设的后腿,影响到整体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3.1.3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实施各项制度规范时,要考虑到当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行业发展的未来,有超前意识和战略眼光。一是在制定大队内部管理制度时,不能只局限于当前,要从路政管理以及大队今后的发展考虑,制定的制度要具有长远性和指导性。二是在实施标准化建设时,措施要科学、合理,应进行深入调研,摸清楚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应该怎么着手、重点是什么,否则实施起来只会事倍功半,既伤人力又浪费财力。
3.1.4 上下联动,全员参与。实施标准化管理,人人是管理主体、岗岗是管理对象。要充分发挥大队班子的主观能动性,带动全队人员投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
3.2 推进路政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促进各项路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因此,应注重将标准化建设融入路政管理工作之中,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推进路政队伍、日常管理、业务流程向更深层次发展。
3.1 完善路政大队硬件设施建设。一是加强路政装备标准化建设。统一配置路政巡查设备、排障装备、救援抢险装备、勘察设备、作业标志、通信设备。对照配置标准,对现有的装备进行清查,对缺少的装备补齐,对已损坏的装备维修,对已不能使用的装备进行更新,重点对巡查车进行维修和保养、对勘验相机及办公设备做到每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确保路政装备随时能投入使用状态。二是完善办公、生活、学习设施标准化建设,按照要求完善配置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荣誉室、多功能厅以及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按标准配置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生活设施。
3.2 完善标准化大队软件建设。规范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制度,提升按章办事能力。一是健全制度体系,以路政队伍建设、路政执法规范、内业管理、外业管理、路警共建、综合管理六项制度为主体,规范路政巡查标准化、路政执法标准化、路政内业管理标准化、路政队伍建设标准化、路政标准化考核评价。二是明确制度方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制定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法律条款向管理事项、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程序、管理考核制度不断转变的模式。三是完善制度内容,由不科学向应用型转变、由不规范向合法性转变、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不断完善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细节性。四是强化制度考评机制,发挥制度的生命力,坚持制度与职责、目标、效果挂钩,落实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实现奖优罚劣。五是强化激励措施制度,实行检查、提示、互检、考评四原则,并设立月度执法标兵和月度先进班组等奖励措施,不断激励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3 严格管理,推进路政执法队伍管理军事化。为了培养路政执法人员打硬仗、吃苦耐劳、快速反应和应急管理的能力,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一支令行禁止、团结协作、素质精良、快速反应的路政执法队伍,实行路政队伍军事化管理。一是加强作风建设。为了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必须做到"集中、统一、高效、特管"。强化军事化管理,通过对军训、操练、交接班、休息、内务卫生、一日工作制、管段责任制、请销假等方面,制定实行一系列严格的制度,从路政人员的一言一行抓起,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了步调一致、团结协作、一切行动听指挥,办事雷厉风行的作风。二是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坚持抓好日常培训工作,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和任务,并结合考试,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到日常培训工作中,在营造路政标准化管理氛围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标准化体系内容,让路政人员人人熟知。三是积极实践,增强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以标准化制度为教科书,引导路政人员按照岗位标准,深入实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3.4 精细管理,推进路政执法程序化。执法程序化要求路政大队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和执法水平。推行落实标准化建设中,应将路政执法业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管理,加强措施,对路政业务工作处理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一是由专人负责研究各项工作流程,出台一系列的工作方法,如行政处罚案件流程、超限车处理流程等等,在路政人员之间广泛展开业务流程知识的培训。二是要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程序,作为保障人权,捍卫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存在着独立的价值。这样的价值需要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用公平、公正和客观事实去体现。因此在实施标准化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从细节抓起,从每一个环节抓起,确保按程序执法,执法规范。例如,可以通过制作具有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执法手册去强化学习,并统一规范每个执法环节;还可以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超限运输案件等常见、多发性的案件卷宗分析,结合办案程序和执法实践,编制执法卷宗样板,从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基本规范、证据要求等方面制定标准格式,为路政人员规范执法提供直观的参考。
3.5 注重考核,推进路政执法行为规范化。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路政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严谨、不规范,很容易引起投诉、行政诉讼等隐患。因此,在推进标准化建设中,我们应从细节抓起,狠抓考核,促进路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化。一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确定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全面系统的评价每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执法人员。在考核方法上坚持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动态抽查相结合,考核形式上有一日工作检查、一班一检查、月度暗访、标准化工作员工相互评比、月度标准化检查、月度标准化标兵,让考核方法日益完善。二是建立业务考核多层监管制,重点针对案件处理程序、执法文书处理、路政监管工作等,由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小组长、外业办主任、综合办主任和大队长分别进行多层次复查考核,纠正并尽量杜绝路政业务差错的出现,推进整个大队业务流程处理的标准化。三是严格实行月考核与季考核制度,每月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牵头召集各办对本月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当场打分评出优劣;每季度由路政支队业务组进行考评,解惑释疑,提出整改意见,以此促进执法质量提高。同时,采取互查的办法,对具体案件进行评析,取长补短,堵塞漏洞,互相学习,相互促进。
4 实施标准化建设的成就与展望
4.1 打造品牌,提升素质。
实施标准化管理,对路政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路政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标准化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推行标准化的过程,也是个学习提高的过程,学到的东西越多,路政队伍的素质就会越高。而路政队伍整体素质是执法形象和品牌好坏的最基本体现。实施标准化管理,可以促进工作方式由行政命令为主,向规范程序管理转变,对减少工作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可以促进路政执法服务质量的提高,使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更加得体,以一定的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与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相得益彰。
4.2 精简统一、岗责清晰。
按照标准,每个职责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非常清楚,既明确了组织和个人的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为个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创造了条件,改变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的现象。每个人工作质量的高低,通过标准就能检验出来,对照标准时时找差距、处处找不足,不断解决完善,可以强化每个人的责任意识,增强每个人的主动意识,真正把标准化的各项规定化为自身的目标,不仅对工作负责,更要按标准把工作干好,从而提高路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3 科学考核、有效激励。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努力达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和优劳优得的结果,最大限度激发广大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岗责具体到人,考核检查具体到人,扣分和责任追究具体到人,结果直观明晰,减少了考核与被考核之间的摩擦,提高了考核实施、汇总、计分、兑现奖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考核打破了平均主义,使大队各执法人员的责、权、利紧密相连,克服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状态,充分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性。
4.4 转变作风、激励队伍。把标准化管理引入路政管理工作,可以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使路政执法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新观念、开拓新思路,促进思想观念与社会发展相接轨,逐渐接受国际标准和惯例并变成自觉行动。标准是长期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实践总结,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的“最优”流程。在这个流程下开展工作,就能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服务的工作质量,收到理想的效果。把标准化管理引入路政执法工作,对于解决目前路政人员存在的的“作风不实、程序繁琐、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将找到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
结束语:路政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启动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管理处的要求,不断创新和深化标准化建设与落实工作,积极探索路政管理新途径,新方法,通过标准化的建设与实践,有效提升路政管理能力和执法形象,为高速公路的发展和京珠品牌做出最大的贡献和力量。
(文章来源:路政一大队 周亚明 胡贞)
B. 中国路政主要管的是什么
第九章内务管理第十章附则展开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 “路产 ”)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编辑本段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编辑本段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编辑本段第四章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编辑本段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编辑本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编辑本段第八章人员与装备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编辑本段第九章内务管理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本段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C. 如何加强路政管理 提高路政管理
一、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路政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我们不断加强路政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路政队伍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快速反应,勤政高效”的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成为搞好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要围绕创建公路文明行业活动开展职工道德教育,塑造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公路职工职业道德教育要针对公路行业的特点要求,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基准,以忠于职守、文明礼貌为标杆,要求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办案准确、排障及时,在工作中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秉公执法,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良好的行车条件。
三是要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锤炼公路路政管理队伍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廉政建设,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首先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五个规范”,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D. 云南省文山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罚款权限
(一)行政许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更新、砍伐的申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对公路占有、挖掘的申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受理、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受理、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受理、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使的申请。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申请。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申请。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申请。
(二)路政监督检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路政处罚(理)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2、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路面上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5、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6、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7、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处罚。
9、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加平交道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处罚。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六、行政措施
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3、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驾驶证件。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政行为
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
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3、超越法定权限;
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程序;
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者不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
8、处罚(理)显失公正;
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
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
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
12、使用扣压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
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15、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
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承担过错责任;
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员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
(一) 行为规范
1、严肃认真,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2、不准酒后执勤,执勤时不准吸烟、吃零食;
3、不准勾肩搭背,嘻笑打闹;
4、在岗内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不准着便装、穿拖鞋办公;
5、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查处案件时须先敬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不准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严禁打骂当事人;
6、未经批准,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不得擅自驾巡逻车驶离高速公路。
(二) 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交通,爱岗敬业 ; 终于职守,甘当公仆 ; 团结协作,
依法行政; 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风纪严整 ;廉洁奉公。
九、路政装备
1、为保证路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路政支队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2、巡查装备:提供全天候昼夜不间断的巡逻保证。主要包括专用路政巡逻车、指挥旗(灯)、警笛警棍等必须装备。
3、通讯设备:保证路政信息的畅通和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转。主要包括车载电话、手持机和移动电话等。
4、勘察设备:主要用于现场取证和记录。主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附属照明设备及各种测量器具等。
抢险救护设备:主要包括消防器具和急救药品等用具。
5、各种作业标志:主要包括移动式灯光导向车、指向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装置、路障事故标志、路政现场勘察标志和车速变化标志。
十、路政巡查
路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天候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巡查间隔根据车辆、人员配备情况和管辖里程合理确定,遇有异常情况或特殊天气,要随时增加巡查密度,夜间可适当加大巡查间隔。
(一) 巡查责任
1、管辖界内路产及标志、标线巡查;
2、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状况巡查;
3、通报故障车辆及事故情况;
4、记录并及时向值班室汇报路面、路基、桥涵、隧道、立交、植被、路上其他设施状况;
5、向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及时帮助;
6、回答值班室的询问,通报巡查情况及位置;
7、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他紧急事宜。
十二、路产恢复及赔(补)偿费的使用
1、路政执法支队路产赔(补)偿费由专人管理,及时上缴处财务科。赔(补)偿费的80%用于路产恢复,20%用于弥补路政经费不足和奖励举报人。比例为8:1:1。
2、路产损坏后,由路政支队内业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报告,在事发之日起12小时内向养护科发出《路产修复通知书》(见表八),包括地点、项目等要求。
3、每处路产恢复后,恢复部门通知路政支队,路政支队长组织内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勘察路产恢复情况,并填写《路产恢复验收单》(见表九)。
4、路产恢复经验收合格后,路政支队按照《路产恢复验收单》上的数量和确定的单价签发拨款指令,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处财务科拨付相关部门。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
(一) 超限运输审批
1、超限运输的车辆禁止通过邢临高速公路,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运输单位必须事先携带货物的断面尺寸,车货总重及运输车辆的数量、技术指标、荷载图示等文件,到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办理超限运输申请,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见表十)。
2、路政科接到超限运输申请后,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3、路政科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需经过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过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4、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 设置永久性设施的审批
1、因特殊需要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或设施开挖沟渠、修建上跨或下穿的桥梁、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向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阐明项目名称、来源及其所处位置,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因素及解决办法等,还应附有该项目的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施工图以及有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2、路政科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出具上级文件并调查核实,勘察现场、实物等,经过审查、论证后签署意见。
3、上述审查通过后,双方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位置、工程规模、范围、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施工时间要求等;②施工组织:施工队伍的资质、责任、施工期限、施工工艺、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及责任;③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④收费补偿办法;⑤高速公路扩建时,拆迁加固等事项。
4、申请单位对上述内容认可,交纳应交的费用后,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 临时性设施的审批
1、临时性施工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用地或设施的单位向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2、路政科审查后,提出具体意见,主要是交通管制和保证高速公路设施完好的措施等。
3、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路政科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管理
1、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属于非公路标志,广告的形式和设置地点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总体使用功能和总体形象。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拆除。
2、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高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不得设立户外广告。擅自设立的,按《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广告牌制作图案要清晰、简明、易读,不得使用与高速公路标志牌相混淆的图案、颜色,禁止安装产生耀眼效果的折光广告牌。广告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4、广告申请人应提前向路政科提交申请,申请应写明设置的地点,广告内容、设置期限等和广告发布后的彩色照片。经现场勘查审核报主管处长审批后报路政科核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经批准占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高速公路用地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处缴纳占地费用(占地费用属于路产收入)。广告设置费由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广告经营部门按规定收取。
6、高速公路用地、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灯箱广告,因自身材料质量、设施等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公路设施损坏或引起其他事故的,由广告牌产权所有者负责赔偿。
(五)、特殊需要必须砍伐高速公路路树、变更绿化用地用途的审批。
1、经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批准后,申请人向路政科提出施工申请,阐明理由。
2、路政科经过认真审核,认为确属特殊需要,别无选择,报交通厅公路局养护科审批,并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六)变更高速公路设施的审批
经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批准后,申请人向路政科提出施工申请,阐明理由,并提交有关图纸。由路政科颁发许可证。
路政工作管理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热爱路政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形象,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
5、新调入的路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路政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6、路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10天以上的脱产轮训,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接受规范化训练。
7、路政执法支队坚持每月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练兵,建立学习档案和个人学习笔记。
8、有关新法律、法规颁布后,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
9、路政执法证件统一由路政支队负责管理。执法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路政队伍,应将执法证件上缴路政执法支队。
10、路政人员执行公务,一律着路政制式服装,佩戴胸徽及上岗证,持邢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执法证;路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衣帽整洁,风纪严整。
二、值班室管理制度
路政值班室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严禁饮酒、打牌,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并认真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对路巡的跟踪查询,及时了解巡逻车的方向,并将查询结果填入值班室查询记录。
2、回答路巡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决定处理办法。
3、协调有关人员处理路政案件及其他一般事故。
4、了解路况信息,提出发布意见。
5、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其他路政事务。
6、遇有重大问题负责向领导请示汇报。
7、有权拒绝与值班内容无关的其他指派。
三、路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执行政策,遵章守纪;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3、坚守岗位,敢查敢管,维护路产,保障路权;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吃苦在前,自强自立;
5、风纪严整,举止文明,处事公正,以理服人;
6、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勤奋进取;
7、安全规程,时刻牢记,爱护公物,讲求效率;
8、关心集体,团结同志,谦虚谨慎,顾全大局。
四、路政管理工作“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标准
1、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2、保障沿线设施齐全、完好。
3、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
4、有效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及时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5、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精通路政管理业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填写法律文书规范。
6、着装整齐,仪态严整。
7、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纠章先敬礼,执法不犯法;称呼要得体,清理要相宜。
8、使用文明用语,忌用文明忌语。
9、扶贫解困,排忧解难,解难答疑,便民服务。
10、路政管理档案齐全规范、归档准确及时。
11、不能以执法为由采用过激或粗暴的言行,不准得理不让人、处罚超标准。
五、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十不准”
(一) 不准酒后执法;
(二) 不准吸烟或咀嚼食物;
(三) 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 不准追车;
(五) 不准越权执法;
(六) 不准“一事二罚”;
(七) 不准逢车必罚;
(八) 不准逢车必查;
(九) 不准违反“两部一办”关于“绿色通道”的规定;
(十)不准对超限车辆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六、路政管理文明用语及工作忌语
(一)文明用语
您好;请进; 请坐;请喝水;请问您找谁;请稍等;请谅解;很抱歉;对不起;没关系;让您久等了; 别着急;请别客气;请出示您的有关证件;欢迎您提宝贵意见;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你的车辆违章了,请点个赞处理;请以后不要超限运输;你的车辆损坏了公路,请点个赞处理;摆滩设点影响交通,请给予配合;请收好您的有关证件;今天天气不好,请您慢行,注意安全;请走好;谢谢合作,再见。
(二)工作忌语:
我不知道;这事不归我管;我们正忙着,顾不上跟你说话;有完没完;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 怎么填的,重填一张;怎么搞的,填错了;一边等着;急什么,等会儿;没看见正忙着吗?我就这样,你能怎么着;有意见找领导去;愿上那儿告上那告;别烦人了,少废话;你这人还有完没完;快到点了,不办公了;你吃饱撑的呀;我就这态度;交钱,快点;你问我,我问谁;我有什么办法,价格又不是我定的。
七、路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制度
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强化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思想意识,完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杜绝行政错案、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树立邢临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现象,路政科要成立以科长为组长,副科长为副组长的路政督查小组,对邢临高速公路路政工作进行监督控制。
(一)职责
1、路政督查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对邢台市交通局、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及路政执法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严格办案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实行督查人员例会制,定期召开督查人员会议,经常分析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正常的路政管理秩序,树立邢临高速公路路政良好的社会形象。
3、做好路政督查业务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路政督查档案,并坚持每次督查有记录,每月有汇总,做好《路政督查月报表》(见表十一)。
4、每月不少于6次对路政支队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明查和暗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进行记录、处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督查内容
1、督查贪污作弊行为。
2、督查执法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3、督查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情况。
4、督查队容队貌及其内务管理。
5、督查支队长工作。
(三)督查方法
1、内查和外查相结合。
2、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3、一般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
4、互查与联查相结合。
5、在督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
(四)督查记录
督查小组应做好路政督查业务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路政督查档案,并坚持每次现场督查有记录,每月有汇总,并做好《路政督查月报表》。(附表十一)
八、路政案件汇报
(一)为保证各级领导和路政执法支队及时掌握路政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加强对路政执法支队处理重大案件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路产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者路产损失在2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路产损失在5000-1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及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路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四、 损坏案件查处权限
路产损坏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审批的原则,路产损失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且符合当场处理的条件,由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处理;路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案件,由路政执法支队负责审批;路产损失在1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主管处长审批;路产损失在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处长审批;路产案件在50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处长审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路政案件处理(罚)程序
一、路政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包括:处理程序和处罚程序,处理(罚)程序中又各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1)路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可以适用路政处罚简易程序时由值班路政大队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2)值班路政大队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勘验并填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制作《邢台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见表十四),由办案的路政执法人员在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的印章,最后由当事人在当事人栏或被询问人栏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做出决定后将处罚决定书第三联、罚款收据同时交当事人.
(3)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取罚款.收缴罚款2日内将款项连同收据交路政执法支队,同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第二联交路政执法支队备案,由路政执法支队内业执法人员记录在案后制作案件档案.
2、一般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首先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经路政支队队长批准后,可以现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凭证》(见表十五),并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以上文书制作中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的的印章,同时由被询问人、当事人、被取证人在文书上签名。
(2)初步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见表十六),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查。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路政处罚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见表十七),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给予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可以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时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3)案件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查有关资料后依法在《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支队长和路政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并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法不需经过听证的案件,依法由办案的路政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做出处罚决定。
②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原案件路政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③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路政处罚;
④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路政处罚的,由路政支队长决定不予路政处罚;
⑤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办案的路政人员依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 路政一个人可以执法吗
不可以,两人以上必须有执法证
F.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行为规范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第九条 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石、取土和破坏植被行为。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或损坏路面。
第十四条 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公路费。
第十五条 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省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河道防洪建筑物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因改建、扩建高速公路需要拆除控制建筑区内的临时建筑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巡视,及时排除各种险情,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三章 运政管理
第十八条 为高速公路运输服务的公用型客(货)站场应当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总量、结构和客(货)站场、车辆维修及其他运输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以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必须具备调整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营运。
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按照车辆级别实行差别运价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养护、维修高速公路、保持路面整洁、构造物和设施完好,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养护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当班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交通畅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毁损、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行于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办法、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收费站统一收取。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和平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每车次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每人次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通行费,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票据的,由有关部门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又拒不接受查处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中止其车辆运行:
(一)造成路产损失,并负有赔偿责任的;
(二)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
(三)超过限载标准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高速公路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依法已征(拨)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拦网外缘和立交桥匝道两侧、出入口和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入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19日 实施日期:1997 年06月19日 (地方法规)
G. 路政执法人员与交警有什么区别(具体点)
区别如下:
1、所属部门不同:运政属于行政部门,交警是公安编制内的执法部门。
2、职能不同: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简称“交警”。
3、适用条款不同:交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路政执法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7)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扩展阅读:
交警的职责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H. 我是公路局的路政执法员,今年发了几套制服,年底发绩效工资时却要求每人扣除百分之三十的制服钱,合理吗
你们路政执法时,行为规范都合理吗?
I.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
本人已经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18年,都是在最基层工作,现在就我所在的路政大队现实情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情况调研:
一、 机构简介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属交通运输局内设独立法人股级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是负责境内除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外全部公路的超限运输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架构分别由大队长、书记、两个副大队长组成,下设7个股室、中队,分别是财务股、内业股、办公室、巡查中队、治超一中队、治超二中队、一个固定治超检测站中队。现行的架构体系形成的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而配置。
二、 人员组成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总数36人(其中取得交通部执法证件33人,自治区执法证件3人)。人员来源分别是由公路段借调18人,养护工区借调18人。人员学历结构是2人初中,1人高中,22人大专,11人本科。专业结构是法律专业6人,交通专业12人,其它专业18人。年龄结构35岁以下13人,30至50岁的15人,50岁以上8人。
三、 办公场所
目前租用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办公,并根据交通部“四统一”的标准进行了外观喷漆。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我大队36名路政执法人员全部是从养护单位借调,目前局与政府正在协调解决将以取得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的路政人员,全部以内部调剂的方式划转至旗路政执法监察大队。
2.我大队无车辆编制证,执法车辆入户更新极为困难。
3.我大队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现办公场所为与运管所共用租用的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
4.大队无办公经费,无固定治超检测站专项经费,目前经费来源为罚没款返还。
四、 执法过程中在的问题和矛盾
1.交通执法队伍内部职能重叠,多个执法队伍各行其政。
就目前我所在的 为例,有路政执法队伍两只。一支队伍负责一级(含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负责国省县乡的路政管理。两支队伍职能重叠,造成社会群众无法区分,交通执法工作混乱,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还有运政管理也在路上进行道路客货运输的执法工作,各行其政。所执行法律法规也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对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了混乱、多头、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
2.与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叉,协调不顺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载、超宽、超高、超长,与《公路法》中所称超限、超高、超长、超宽,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交警路政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道交法》中规定消除违章后放行,这说明交警部门也要与路政部门一样卸掉超出部分的货物才能放行违章车辆,虽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规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负责全国的“治超”工作,可现实中,只有路政部门在执行这一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并不认为这是他们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关利益,两家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所以导致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3.所执行法规偏软,无强制性手段
《公路法》中针对超限车辆的罚则中,最高处罚为3万元,可是对违法车辆及车辆证件的扣留方面并没有给出强制性的条款,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扣车难、扣留证件难,对违法车主又无人身强制权,扣车这一执法过程就成了老大难,车辆作为违法证据都无法保留,又何来3万元的罚款和卸货之说。
4.超限运输是暴利行为,暴力抗法屡见不鲜
同一宗货物运输,合法运输者获利较小,但违法超限运输者获得的将是合法运输者2到3倍甚至更多的利润,所以在暴利面前有极大一部分违法超限运输者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暴力抗法,以谋取利益最大化,在网络上查询,每年都有路政人员倒在违法者利益的车轮下,致死致残,为了路政工作献出宝贵的生命,这种情况目前仍时有发生。
5.体制不顺,执法人员得不到岗位保障
好多地方在路政机构的设置上体制都不一样,有的省市一直条管到省里,有的是下放到县一级,条块结合,各不相同,可以随意调整路政人员的岗位,路政人员的执法身份得不到保障,导致队伍极不稳定,人员没有了冲劲、无方向感、前途渺茫,这也是队伍不硬、人心涣散的具体表现。
6.地方干预,法律法规无法落到实处
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把交通法律法规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任意开设道口,侵占公路红线,干涉路政工作。公路路产路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甚者,为企业产品外运(超限运输)和路政部门打招呼、开口子,以牺牲公路的完好为代价发展地区经济,可谁又想过修一条路何其艰难。
7.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交通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全国各不相同,有委托执法,有地方性法规授权执法等,各不相同。从全国的层面上看,法律授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法律授权不但解决了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尴尬局面,也加大了交通行政执法的力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现所在的执法机构均为事业单位,身份为事业工人,事业工人从事执法工作是否合法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8.执法案卷复杂,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填写各种案卷达19到21份,没有半个小时很难完成一份案卷,费时费事,效率根本不存在,再看一下交警部门的处罚案卷,他全部综合到一个单子上,可谓效率极高,我们是不是也可效仿一下呢?
9.信息化建设滞后
在信息化网络的今天,好多部门已经充分利用网络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为环保更是达到了无纸化办公,极大节约了办公资源,而交通执法这一块却没有达到这一点。例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网上无法查询真伪,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不得不说我们交通行政执法信息化以极大的滞后了。
10.对外宣传方面仍有欠缺
交通是有“铺路石”精神、“老黄牛”精神,只知埋头苦干、默默无闻,可是在这个时代,不知道宣传,只求一味奉献是不可取的,典型的例子:南方的冰冻灾害,在央视的画面上,是养护工人和路政人员在铲雪抢通,可声音却是交警人员在抢通道路,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不注重宣传,交通人的形象怎么在社会上传播,怎么把交通所做的工作让社会认可,所以本人认为从高层就开始把宣传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是重中之重,充分调动交通职工向行业外媒体投稿也是不错的选择。
11.执法车辆外观喷漆的问题
目前我们的执法车辆还是老样子,下黄上白,与社会上的出租车,电力抢修车、其它单位的工程车样子很相似,极易造成混淆,部里的执法证件、服装、办公场所外观、执法标识标志已达到了“四统一”,唯独执法车辆还在延续《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这一规定是2002年11月部颁的,现在依然在使用,这个管理办法现在看明显滞后。
六、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人的问题是最关键的,我国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应全部为事业工人,而且无执法人员岗位保障制度,建议部里协调国家人事部门,尽快解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并出台保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的相关部令或办法,以起到执法身份合法、稳定执法队伍的效果。
2.为避免交通内部多头、多部门执法,尽快试点综合执法机构,对外一支队伍,整合内部执法资源,以求高效便民,执法力度更大,社会群众满意度更高。
3.综合上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立自己的行业公安系统,或直接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变为行业公安,执行现交通执法机构所行使的权利,避免在工作中与其他单位协调不顺,处处掣肘,暴力抗法等诸多问题,可谓一劳永逸,如变更行业公安无法运作,也可考虑将交警部门划回。
结合上述调研情况和体制改革的建议,希望领导们可参详制定出适合我们自己的改革方案,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尽快的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
以上观点均为本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还望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