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能否解除

股东是出资的时候确立的资格,股份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股东资格,公司可以出资回购该股东所持股份,当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回购后股东身份自然失效(0持股)!

⑵ 怎样撤销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内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容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招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⑶ 股东资格丧失的几种情形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股东将其所持的股份转让;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 股东资格的丧失问题…求指导

没有股东资格丧失之说,如果股东不履行义务,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全部转让后,没有股权当然就不是股东了。

另外查遍《公司法》全文,根本就找不到丧失二字。

⑸ 法院判决能不能产生解除股东资格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行使解除两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解除,就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解除原合同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构成一个新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它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自为要件,也要遵守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方法,以彻底终止双方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合同的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另一种是行使解除权,即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依其适用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权与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前者是对各种合同都能适用的,后者则是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的。约定解除权,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但其目的都在于为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在同一当事人间,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改变或排除法定解除权。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或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解除条件与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区别在于,一旦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即自行终止,而约定解除权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解除权人实际行使解除权方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三、几种合同解除方式的性质 协议解除是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个新的合同行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原合同的命运,这是民事主体所特有民事权利,作为公法主体的法院无权干预,只有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协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或对解除协议有异议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作出解除协议有效、无效或撤销解除协议的判决,法院是无权主动作出解除合同判决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法律性质上为形成权,即由权利人单方作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诊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反对解除的当事人则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撤销之诉。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方式来行使,但也有两年情况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对条件是否成就有异议时,同样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可以作出确认条件是否成就的判决,若条件成就,合同自然终止,若没有成就,合同继续有效。即使条件成就,法院也不能依职权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总之,笔者认为,除非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直接的规定,法院是不能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的。

⑹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抄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⑺ 股东资格是如何取得与丧失的

买股股票就成了股东,买股票就丧失了股东权利

⑻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

法律没有规定的有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股东的资格,股东他有他的财产权利,如果说股东对其他的股东造成损害,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⑼ 撤销股东资格通过什么途径,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内我国《公司法》规定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