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控股股东减持要公告吗
① 流通股东减持多少就公告 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须公告
出售方的来信息披露义务包源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② 大小非减持必须公告吗
这位朋友你好
首先,你需要明白一个概念,大小非能够减持的是什么类型的股份。他们减持的股份,原来的性质叫做“流通受限股份”,这些股份有一个解禁期,这个解禁期会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中公布,你想知道某只股票有那些股份可以在什么时候解禁,就得去查那家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告。
解禁之后,这些股份就变成了“流通股”,这些股票在理论上是可以随便减持的,而且,在减持之前不需要公告,但从2007年5月开始,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明确规定了“大非”减持的事先公告制度。根据《指引》,凡符合“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目前仅限于在中小板上市公司中实行。
出售之后,根据2005年9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凡是满足以下情形,必须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另:流通受限股份:就是流通性受到限制的股份,比如你做为合法个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股票,股票的自由买卖就是流通性不受限制.但是有些人或机构持有的股份其卖出是受到限制的,就叫流通受限股份,比如被依法冻结,国有股转流通(但还未到流通期限)等.
③ 大股东减持需要提交公告吗
你好,
1、如果你去年开始购买、持有这只股票超过60%,你已触发要约收购了;
2、你要发大股东减持公告;
3、是减持前发布;
4、通常情况下,只要不属于解禁期的股票都可以减持,规范做法是减持前发布公告。
④ 为什么减持公司1%的股份也要公告
举报也请泰胜风能的董秘澄清:
请问为何大股东减持1%之后才发公告??
为何减持前只显示手上有43亿未完成订单这类的信息?!
难道不是在为大股东减持做掩护吗?!
⑤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要公告吗
从4月8日,他家一直在发减持提示性公告,你没有看到?看上市公司公告是要去交易所的网站或者巨潮资讯网,知道吗?
⑥ 小非减持需要公告吗
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小非则是许多年的不流通,一但流通,又有很大获利,很多都会套现的。
减持要点
一、高价收购大小非。拥有券商、私募和大机构的丰富客户资源,只要你想减持,高价全额承接!
二、高于市价减持大小非。双方约定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减持,约定一个时间段,待达到价格后减持。
三、大小非税费优惠政策。地方性政策优惠,减税额最高可达税费总额的32%!简单示例:如果根据国家财税政策,股东本身需要缴纳100万元所得税款,经过筹划最高可以返32万元,节省相当大的投资成本。
⑦ 股东减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须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深交所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