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销售货物个人所得税
1. 个体户员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来式如下:
个人源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租金收入、私人住房折合租金净收入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溢价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由于个人所得税只能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开具普通发票,所以销售收入是含税销售。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有将应纳税销售额折算为免税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相结合的计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个体户销售货物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2. 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
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由税局定,各行业不一样)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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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
网络-一般纳税人
3. 个体经营所得税怎么缴税
1、 个体经营户的所得税也是按照一个季度的形式预缴,税率为5%—35%都有,不同的利润税率是不一样的;
2、 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税率表具体情况如图:
(3)个体户销售货物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相关法规: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规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参考资料:网络-个体工商户纳税
4. 个体户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见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个体工商户钱某本年度取得经营收入共50万元,成本、费用开支及损失共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50-40=10(万元)
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例2、某个体户1月份已预缴税款136元,2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该个体户2月份应预缴税款按如下办法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0×12/2=13200(元)
查表得知适用税率为20%
全年应纳税额=13200×20%-1250=1390(元)
2月份应预缴税额=1390×2/12-136=95.67(元)
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分别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或按行业征收率依营业额计税方法征税(行业征收率:工业生产(产制)1%、工业加工修理2%、机动车维修3%、商品销售0.7%、饮食2%、美容美发5%、娱乐5%、交通运输2%、建筑安装2%、房地产2.5%、其他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1997年3月26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工农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的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工农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的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 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拆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环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工农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赁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支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家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长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经营所得来进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起征点。再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来计算出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个体户销售货物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