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及法人涉及大额民间借款无力偿还属于诈骗吗

公司及法人涉及大额民间借款无力偿还,不属于诈骗。如果你说的民间借款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话,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数额较大的则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⑵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考试题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保障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且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虽然在全国推开已经有近10年时间了,但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普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对财政和主管部门的依赖性较强,不能完全按法人模式运行等等。就如何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笔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要对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现有事业单位主要组建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当时政府职责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使事业单位承担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多种组织形式承担的社会事业职责,其服务既有公益性,又有私益性,这种职能上的多元化是事业单位许多弊端的深层次根源,使事业单位陷入体制性障碍的重重包围之中,左冲右突,还是在沉郁低唱“敢问路在何方?”。这种职能定位的模糊也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很难从行政机关真正独立出来,确立自身的法人地位,同时也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停留在微观领域的浅层次施行业务性改革,较之行政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慢了一拍、乃至二拍。近些年来,围绕究竟该如何定位事业单位职能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由于职能定位的混沌,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一改再改,最新、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央编办在今年4月15日出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表述。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公用设施管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管对事业单位如何定义,但有一点还是形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真正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首要的就是要对照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这一事业单位基本的职能定位,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和界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对完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认定为行政机构的要认定为行政机构;对完全履行竞争性经营开发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转为企业的要转为企业。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经批准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也应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法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其执法范围应当以证书记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准。

二、要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

现在行政机关仍然习惯把事业单位当作自身的附属物,事无巨细,都由自已说了算。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一直套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从而使事业单位中官本位、铁饭碗、大锅饭等“机关病”日益凸现出来。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使得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弱化,束缚了事业单位中人的进步,阻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确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政策引导,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权,使其能够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独立开展活动,并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其次,要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人事管理权。要使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自主选人用人;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三,要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职能单一、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使合并后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要精简乡镇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尤其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使其具备法人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成立新的事业单位时,应当把该单位能否具备法人条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得再批准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要建立独立法人财产制度

现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大弊端是,事业单位名义上有财产,但实际上由主管部门控制,导致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主体虚置,最终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最基本的是建立独立事业法人财产制度。首先,要明确事业单位的产权。要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对没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的事业单位,财政或主管部门要划拨或授予相适应的资产,作为法人的开办资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其次,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权。要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权。事业单位一般应配会计、出纳,独立建帐。如因单位规模小不能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可以实行财务代理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帐目,但财产、经费的使用权在事业单位,且帐目要单立。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业务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必须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要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查制度,把审查结论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要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真正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机制。即有人对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事业单位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完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机制,更谈不上独立法人地位。首先,要明确政府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推动事业单位发展。其次,要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利益与单位利益统一起来,让各方都能从事业单位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要让所有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事业单位管理,根据自己对事业单位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事业单位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第三,理顺事业单位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当前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通过建立组织章程,明确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职权,明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职工的权利义务,明确单位的领导体制、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准则、社会服务行为准则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探索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以产权关系为基础,代理关系为纽带,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大家共同对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发展负责,从而确保事业单位规范有序发展。

⑶ 凡涉及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什么意思

有些经营范围必须要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才能经营,像销售食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经纪、出版物零售等等很多,专业办理北京地区公司注册行政审批

⑷ 以下内容,跪求高手日文翻译!! “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50分

“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の経営范囲及び国家の専项専売规定が合法的であ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
1.企业法人営业许可证は企业法人资格及び合法経営の证拠とな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放在企业法人住所醒目的位置,企业法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若干副本。
2,企业法人営业许可证の誊本や副本は、誊本と副本法ともに律上では同等の効力を持ち、営业许可书は企业法人の目に付く所に置き、企业法人は业务の需要により、登记机関に申请し、若干の副本を受け取ることが出来る。

3.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除登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営业许可书は伪造、书き换え、赁贷、贷与、転売、登记机関除く、その他のいかなる个人や他者に差し押さえ、押收と当许可证を无効にしてはならない。

4.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登录事项内容が変える场合、ただちに原登录机関に変更登记し直すこと。

5.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年度检验。
5,毎年、一月一日から、四月三十日まで、登录机関が企业法人に年度の检验を行います。

6.企业注销登记时,应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被登记机关吊销后即自行失效。
6,企业営业许可を取り消す场合、ただちに営业许可书誊本及び副本を返纳し、営业许可书が登录机関に纳めた时点で自动的に失効となります。

⑸ 公司法人代表需要变更,请问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是新任董事还是以前的董事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法人变更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有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职权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凡涉及法人及扩展阅读: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⑹ 有个认识的人想开一家公司,要我做法人代表,我能答应吗

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经营承担后果,凡有涉及法律或债务问题的,一律由法定代回表人答负责,担子很重,责任很大。你担心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出现。签合作协议没用。协议由合同法调整,法定代表人的权责由公司法赋予,且两者不属于上、下位法。办法有二:

1、公司帐上始终有你掌握一笔钱。这笔钱等同于注册资金。因为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已注册资金为限。这样起码不至于叫你掏自己的包包偿还债务。对于所有的合同不要签字,也不能出具委托书给台湾人。这样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你可以说这是我的员工的个人行为,我不知情。

2、不过你这么要求,台湾人很可能认为你太不信任他。那就别当法定代表人。这是我建议的第二种办法。

⑺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会被限制以下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凡涉及法人及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规定,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⑻ 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这句话对嘛说出理由

这句话不完全正确。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个纳税主体比如缴纳个税的你和征税主体比如税务机关的此种法律关系就是由税法调整,而不是民法调整

⑼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两个新“凡是”是什么

两个凡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