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服装管理办法
是的,必须穿制服。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着装规定、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着装并带执法证以备出示。但在不上班的时间或到市场、商场等有关地方购物或消费时、禁止着装。
(1)执法人员服装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㈡ 急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制作规范的通知(鲁食药监法函[2011]14号 谢谢!!!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着装范围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二、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制式服装包括:
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
衬衫(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内穿长袖衬衫);
冬装大衣;
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
领带;
领带夹;
腰带;
皮鞋(单鞋、棉鞋)。
(二)服装标志包括:
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衬衫用软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
臂章;
帽徽;
胸牌。
(三)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三、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
制式服装、标志的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如下:
(一)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选一种)。
(三)冬装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冬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
(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每年换发1个。
(九)腰带:每人1条,每2年换发1条。
(十)皮鞋:单鞋每人2双,原则上每2年换发1双;棉鞋每人1双,原则上每3年换发1双。
(十一)肩章:硬、软、套式肩章随制服配发。
(十二)臂章:随制服配发。
(十三)帽徽:随帽子配发。
(十四)胸牌:每人2个。
四、着装标准
(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穿制式皮鞋、系制式腰带,佩戴标志,并根据实际情况佩戴帽子和领带。
春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
夏装:制服裤(裙)、半袖衬衫。
秋冬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冬装大衣
(二)季节性换装时间
春季:3月中旬至5月中旬;
夏季:5月下旬至9上旬;
秋冬季:9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地区气候适当调整季节性换装时间。
五、着装场合
(一)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1、行政执法时;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3、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4、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二)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
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5、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三)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可以根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
六、着装风纪
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一)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二)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
(三)着装时,肩章、臂章、帽徽、胸牌等标志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
(四)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五)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七、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分别制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管理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服装标志、分配胸牌号段、对系统执法着装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式服装的制作和执法着装的日常管理。
(三)日常管理规定: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着装范围,不得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
2、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制作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款式和标志。
3、胸牌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办法及分配的号段范围,实行统一编号。
4、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5、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的标志。
八、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经设计、制作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可以继续穿用,待服装换发时按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㈢ 法律规定哪些执法部分必须统一制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198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根据一些部门的要求,陆续批准增加部分工作人员制着统一服装,其中大多数是必要的,但少数部门着装范围偏宽。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或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或未经批准自行着装,致使着装人员过多。同时,许多制服式样雷同,难以分辨其工作性质,加之一些着装人员很不注意风纪,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整顿。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门把统一着装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着装的越来越多,制装标准越来越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顿和纠正。为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顿着装范围,控制着装人数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一般不再发化装服或化装服费)。(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十三)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历史上就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也要对着装进行整顿,严格控制着装范围。
二、严格控制着装供应标准
鉴于目前国家财力和高级服装面料生产能力都很有限,必须严格控制服装面料的质量和供应品种,适当提高自费比例。
(一)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
(二)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
三、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
(一)必须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经批准的着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对自行批准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并一律由着装人自己出钱,不得用公款报销。今后国务院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统一着装人员。
(二)各着装主管部门都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着装规定,加强对本系统着装的管理和监督。着装人员一般只能在执行任务时着装,其他时间应更换为便装。穿着统一制服时,必须衣帽整齐,遵守风纪。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要及时纠正。
四、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步骤
各着装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国务院授权财政部负责处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具体事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㈣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成立未发制服,穿原工商制服执法没有问题吧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成立未发制服,穿原工商制服执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等发了制服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必须穿新制服执法。
一、统一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
新式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制服的主要发放范围为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为减少重复浪费,原则上发放方式为:原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已有制服的不重发,主要是换发新标志标识;原质监、食药监系统及其他执法人员则采取新发制服及新标志标识的方式统一着装。
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置和发放。
原则上换发标准为:各季执法制服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套;帽子首次发放夏冬帽各一顶,每两年换发一次;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标识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次。
二、统一换装时间和组织实施。
1.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日前启用新执法制服,并佩戴统一式样的标志标识。
2.新制服换装工作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各地财政予以保障。
3.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以公开、公平、透明的竞争方式选定面辅材料、服装服饰生产企业。
4.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换装任务。
(4)执法人员服装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理体制的文件精神,我区于2016年1月整合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食安办、工商、质监、食药监四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仍然穿着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套服装,由于制服、标志的不统一,对外造成群众和被管理对象的误解。
既影响了执法形象,又严重制约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适应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市监局统一配发了制服,由三顶“大檐帽”改穿一身衣,这是进一步深化、落实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理顺内部职能、规范自身运作;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清晰识别、认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并对其实行监督。
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既提升了执法形象,又维护了执法权威性,增强全体市场监管人员的团队意识,提振了干事创业的精神。
针对制服,该局还制定了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着装时间、着装场合、着装注意事项,强调了执法服装着装意义。
制服配发范围严格限于市场监管局持有执法资格证的在职人员穿着,不得在工作、执法期间规定之外的的时间穿着。
㈤ 员工服装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做好员工管理,做好员工着装管理工作也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为了方便各位管理者,以下列出一则员工着装管理制度范本,供各位参考借鉴。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关于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
(一)公司制服的发放,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调入职工和已正式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含试用)的制服发放,先公司垫付,然后以在本公司服务的实际工作年限折旧报销。
(二)各类人员工作服装
1.公司的干部、职工(含借调、聘用和临时工)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放工作服装。
2.凡是从事工种工作的职工,按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发给工作服装。
(三)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的制作(购买)和管理。
1.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公司总务部统一加工制作(购买)和发放。
2.对于公司制服和工作服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3.对于调离公司的人员(含借、聘、临工),要求收回服装不足使用年限部分的成本费。成本费的计算公式:每年摊销费=服装价格÷使用年限
4.制服要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妥善保管,遗失自费补做。
(四)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有关细则由公司人培部负责解释。
(五)员工制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表附后。
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条凡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是指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授予行政执法证的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范围标准,一律按服装数量减半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员统一着装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条执法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帽子。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纽扣和领带。
第三条春秋服、冬服:春秋服、冬服均为毛涤混纺面料,上衣为小翻领西服式样,单排三粒扣,两个暗口袋;西裤为简裤。
夏服:衬衫为涤棉混纺面料。短袖衬衫为小翻领,单排四粒扣,两个明口袋。长袖衬衫为竖领,单排五粒扣,两个明口袋;西服简裤或裙子为毛涤混纺面料。
防寒服:桃皮绒涤纶复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内胆,竖领,两个暗口袋,后腰下方中间开叉。
第四条执法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裤子。首次着装发2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衬衫、短袖衬衫、夏裤或裙子。首次着装发2套(女同志裤子、裙子自选一种),热区使用2年,温区使用3年,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和裤子。首次着装发2套,热区使用5年,温区、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1件。温区使用10年,寒区使用8年,期满换发1件。
第五条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别配发帽子一顶,男士为大檐帽,女士为大檐帽或圆帽,使用4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配发冬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六条执法标志
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随执法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首次着装发2条,使用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七条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执法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执法服装及标志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标志、颜色,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第十条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一)离休、退休以及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不退)。
(二)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服装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三)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制作服装。
(四)离休、退休人员,一律不制作服装。 第十二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区);
(二)热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执法服装的换发年限如需调整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㈦ 文化执法大队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服装/执法服/工作服哪里的最好,而且一定要最新款式
文化执法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服装/执法服/工作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全国统一的新式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在凯维琳有定做,凯维琳有最新的制服、戴肩章、执法胸牌、臂章、执法者号码等,每位执法人员对应专有的公开执法号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清晰识别。凯维琳专业生产行政执法服,而且都是量身定做
㈧ 如何解决机构整合后执法文书,执法标识,执法流程和执法服装规范统一问题
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中国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中国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中国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中国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中国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中国物资储备。建立应中国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中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中国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中国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中国,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中国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中国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中国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中国络,科学划分中国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国格化管理。明确中国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