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认缴出资限制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 。
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仅仅是向公司的出资,包括两层含义:
1、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也承担连带责任)
2、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
题目中两人是需要偿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就是你要对外承担500万的责任(两个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500万的百分之几),所以张某和李某需要偿还债务。
如果按照正规的清算程序,二人需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资额缴租注册资本,然后进入财产清算程序,两个人按照股比对外承担责任。
(1)法人股东认缴出资限制扩展阅读
有限责任的经济价值: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有限责任制度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联合与集中,降低了企业组织成本。
它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公司之所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的秘诀之所在。
1、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
2、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交易费用和降低了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B.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人股东认缴出资限制扩展阅读: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好处: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C. 新公司法规定,出资额度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多少
新公司法没有出自额度的规定了。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内之的容是认缴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股东认缴出资限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多少有什么限制和要求吗
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由股东协商确定,没有要求和限制。公司法仅对出资的形式和时间有要求。
E.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的认缴额远大于其注册资本,会存在什么问题吗
典型的承债式转让,公司继续还债,还不起就申请破产,与新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回但是你既然买了就说明你不答想让公司破产(否则就是给前任擦屁股去了)所以虽然法律上股东没啥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垫付一些负债,以使公司能够继续运营。
F. 有限公司的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若是公司的法人股东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回。这个责任是确定的,不答变动的。
2、不论股东如何变更,股东的责任限度都是其认缴的出资额。增加注册资本时,追加认缴出资的,也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G.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什么意思
我国的公司法所称的公司都是"有限",这里说的就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含义。区别于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仅仅是向公司的出资,包括两层含义:
1、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也承担连带责任)
2、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法人股东认缴出资限制扩展阅读:
有限责任被追偿责任的情形:
1、违背公司资本充实和财产独立原则。
(1)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没有独立的适当的财产;
(2)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等。
2、违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
(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人格混同;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非法过度控制等。
3、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合同义务或责任。
(1)规避劳动法、税法、竞争法、环保法等强制性规定;
(2)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转移公司财产或将责任集中于该公司;⑶利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欺诈债权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