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是不是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内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容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国家,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由此可见,国家并不是社会组织,不是法人。

Ⅱ 公司法人是什么呀!法人阳光化指的又是什么

公司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 法人阳光化没有明确定义!

Ⅲ 什么是独立行政法人化

日本独立行政复法人化是近制年为了适应日本行政改革而提出的一项新制度,主要内容为将原本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机构转变为独立的法人,减轻国家的负担,增加这些机构的独立自主性。该制度主要实行的领域是国立大学、科研机构等等原本属于国家机构的机构。日本大学原本是部下属的执行特别任务的行政机关,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主性较弱。在成为独立行政法人后,国立大学就从国家办学变成法人办学,国家对大学没有直接管辖权力,大学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Ⅳ 国有化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

又称“外国法人的认可”。指内国法律对外国法人人格的承认,赋予外国法人在其境内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认外国法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人属人法,该组织是有效成立的独立法人;(2)外国法人的目的或业务性质不得有损于内国主权,不得违反内国的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3)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欺诈情事。

Ⅳ 名词解释:国家法人说!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概念解析:
法人是个组织(或团体、机构、集体等),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人们口语中常说的“法人是张三”,是一种错误说法。
法人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领取的“身份证”为八个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领取的“身份证”为四个字:营业执照。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Ⅵ 各国关于法人国籍是怎么认定的

单纯采用一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已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日本在认定外国法人国籍时,采用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或国民控制标准。
法国《巴斯塔曼特法典》被认为是采用此说的突出典范。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该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第17条规定:“社团法人的原有国籍为其成立地、并依当地立法的要求社团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地所属国家的国籍;”第1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国籍应由组织章程予以确定,或者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其股东大会经常开会地,如无这种开会地为依据时,由其主要管理或行政机构或理事会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取得法律人格的地方即依其成立地来决定,凡在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成立的即为外国法人。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其优点是:成立地的标志十分明确,容易辨识;不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有利于对法人国籍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监督管理。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标志,有时很难看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而且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可以到成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法人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尚未能统一。不过反对者认为,住所可以由法人随意设定,依法人住所定其国籍,就可能让法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通过虚设住所以达到改变其属人法和规避法律的目的。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理由是,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法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因此,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资本控制在哪国公民手中,并以该公民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学说在运用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所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而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便更难确定。 因此,这种主张很少被用于实践。
4.准据法说。按照这种学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在实践中,由于法人的设立往往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是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因此,依照这种学说就有可能将一些同设立准据法国没有必然联系的法人视为是该国的内国法人,并不合适。
5.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采用这种学说,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和组成地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成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例如日本一般采取准据法主义,但要取得日本内国法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尚须在日本设有住所,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均被视为外国法人。 1970年国际法院在审理巴塞罗那公司案时,也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

Ⅶ 中国法人与中国公民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概念的不同、种类的不同、形成机制的不同。以下分别进行细述:

一、两者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公民: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并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两者的种类是有所不同的

1、法人:如根据民法通则的分类,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公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属于个体。

三、两者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

1、法人: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民:是按自然规律繁衍出生的。

Ⅷ 国家是法人吗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吗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在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代表国家的组织(如政府、单位等)就是广义的法人主体,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Ⅸ 国家可以是法人吗为什么

国家不是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要件,又称法人的条件,指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条件要求。《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中国法人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3]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外国法人分类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三、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对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而设立但又与公众有密切联系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职能的法人,如桥梁、铁路、市内交通、电话电报等公司,与的学者主张应定为准公法人或者中间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外国法人。因此,外国投资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