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股东垫资
㈠ 企业垫资,如果以公司向股东借款,会计如何处理怎样入实收资本比较好
可以以公司向股东借款,这样的话需要公司给股东写一张收到款项收据,会计帐务版处理是:借:现金(或权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XX股东。如果不是投资款,就没必要入到实收资本去,因为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㈡ 大股东为其公司项目垫资,生意失败其他股东要把垫资款赔出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你在问题中的描述,大股东为公司的项目进行垫资,这种垫资行为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公司向大股东的借款。因此,对大股东负有返还义务的主体是公司。如果其他股东并没有就公司向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那么,对于公司应当偿还大股东的债务,其他股东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㈢ 本公司股权全额转让,但原公司股东的垫资还挂在其他应付款上的,现在怎么处理
按原则不能处理,只能看看不欠的话全部收回来,新股东继续用这笔资金生产经营。
㈣ 我司有三个股东,有一个股东的注资款是我帮他垫资的,现在此股东的注资款一直不到位,现在怎么办
1、要知道为什么资金到不了位,是因为资金紧张,还是诚信问题!
2、如果是前者版,就可权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通知其在有限的时间内,必须到位,否则出台相应的措施,将压力转移到另一方。
3、如果是诚信问题,建议你还是早作了断,后期的问题可能会更严重,即便现在资金到了位,那后期在公司日后运营的时候,还会出问题。
4、还要看,到底这个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后期到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是资源,还是能力,还是人品。
5、在公司开始运转,资金代垫付的同时,就应该列明条件,你就不会这么苦恼了,以后注意下。
不过直觉来看,应该是你的项目本身还是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否则现在最急的应该是对方?
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
㈤ 公司投入400万大股东替小股东垫付本金,小股东要怎么还
人力 和技术 或者是 管理
㈥ 股东垫资属于认缴出资还是借款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没有任何的合同或书面文件证明的情况下,此类情况均属于认缴出资。
㈦ 公司清算时涉及股东有垫资需报销,请问如何计算才公平(两个股东)
应该是需要先将垫资清算才分,垫资属于债务
㈧ 公司开办之前,股东垫付的款项怎么入帐
公司开办之前股东垫资的款项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会计分录为:
1、收到垫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2、购买开业前所需物品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计提筹建组人员工资,并发放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贷:库存现金
待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摊销“开办费“,”开办费“不得低于5年,摊销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开业后对股东垫资的款项的处理按股东意愿分别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股东书面确认抵作投资款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股东名称)
2、股东要求归还,投资款另行汇入的,待到新开业公司收到足以归还股东垫资的资金后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8)替股东垫资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相差较大,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两者差异,同时应做好新旧所得税法接轨时长期待摊费用衔接处理,原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的递延资产等如筹建费用分五年摊销,而新法规定按不得低于三年时间摊销。
则企业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在2008年度能否变更摊销年限按新法规定年限进行摊销,目前税法还未明确,笔者认为,按照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所得税法属实体法,则在还未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对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为妥。